身上的傷還沒痊愈
賠償的事就已解決
事后一算
這筆賬
好像沒那么簡單

事故損失遠超于賠償款
傷者申請撤銷“私了”協議
2023年3月,李某搭乘男友曹某的貨車,經過湖南省岳陽市湘陰縣鶴龍湖路段時,與王某臨時停靠在路邊的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李某五級傷殘。經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事故中曹某和王某負同等責任,李某無責任。停靠路邊的貨車車主王某在事故發(fā)生前投保了交強險,同時還與某汽車公司簽訂了統籌合同。
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付了19.8萬元。傷者李某的家屬于2023年5月與貨車車主王某簽訂“私了”協議書:約定王某一次性支付1.2萬元后不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李某向汽車公司索要其余各項損失賠償。此外,李某已承諾放棄向男友曹某主張賠償的權利。
2023年10月,李某經治療后發(fā)現其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達116萬余元,遠超于其已獲得的賠償款,而協議中的汽車公司也未履行任何賠付義務。故李某訴至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上述協議書,并要求貨車車主王某與某汽車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8.4萬余元。

法院:“私了”協議
對原告有失公平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在簽訂和解協議時尚未結束治療,更未進行傷殘鑒定,對自己的傷情沒有清晰的認知。
被告王某與汽車公司訂立的統籌合同并非機動車商業(yè)險合同,該公司也非保險公司,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保險公司先行按照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依次理賠、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賠償的規(guī)定。被告王某作為侵權人,其賠償責任不會因其與汽車公司訂立的統籌合同免除。該份“私了”協議免除了王某的大部分賠償責任,對原告顯然有失公平。
而協議簽訂后,被告王某無法與某汽車公司取得聯系,該公司也未履行賠付義務。雖然案涉協議簽訂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但原告家屬在簽訂協議書時對統籌合同并沒有正確認識,誤以為其與普通商業(yè)保險合同沒有區(qū)別,可以從某汽車公司處獲得足額賠償,屬于重大誤解。
綜上,該份協議導致原告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協議內容顯然有失公平,法院對原告關于撤銷和解協議的主張予以支持。
經法院核定,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16萬余元,交強險承保公司賠付19.8萬元,其余部分由男友曹某和被告王某各承擔50%。故王某承擔48萬余元的賠償責任,抵扣已賠償的1.2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賠付47萬余元,被告某汽車公司對統籌合同互助范圍內的46萬余元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F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建議在傷情穩(wěn)定后
簽訂和解協議
一般情況下,事故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賠償協議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得隨意反悔。但如其中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情形的,當事人則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
建議選擇在傷情穩(wěn)定后簽訂交通事故和解協議。同時與賠付當事方充分溝通,理清適格的賠償主體,確定賠付金額、方式和期限,確??铐椖軐嶋H支付到位。
車主們在面對種類眾多的車險時,要選擇具有從事保險業(yè)務資質的正規(guī)保險公司投保,認真研讀具體合同條款,注意合同中的保障范圍、免責條款、理賠流程等重要條款。
消息來源:CCTV今日說法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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