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guī)定
(2025年2月17日國家保密局局務會會議通過,2025年3月18日國家保密局令2025年第1號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定密包括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機關、單位在定密權限內,對其所產生的屬于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規(guī)定的國家秘密,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的活動為原始定密。機關、單位對執(zhí)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的活動為派生定密。
第三條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管理、定密授權和定密監(jiān)督等工作,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條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guī)范、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定密依據
第六條保密事項范圍是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的依據。
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規(guī)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規(guī)定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批準。
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
第七條保密事項范圍包括正文和目錄。正文規(guī)定本行業(yè)、本領域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目錄規(guī)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和產生層級。
第八條保密事項范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行業(yè)、領域專家的意見。
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保密事項范圍內容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九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保密事項范圍制定、修訂和使用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中央和國家機關負責組織制定、修訂本行業(yè)、本領域保密事項范圍并組織教育培訓,對保密事項范圍的使用進行指導監(jiān)督。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機關、單位使用保密事項范圍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
第十條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應當依據本行業(yè)、本領域和相關行業(yè)、領域保密事項范圍目錄,制定、修訂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明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內容、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產生部門或者崗位、制定依據等。
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應當經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人審定后實施,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定密權限
第十一條機關、單位原始定密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qū)的市級機關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機關、單位產生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guī)定的國家秘密事項,但該機關、單位沒有定密權或者定密權限低于該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的,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開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權限限制。
第十二條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qū)的市級機關(以下統(tǒng)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可以在工作職責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qū)的市級機關可以在工作職責范圍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權限。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十四條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經常產生本行業(yè)、本領域保密事項范圍規(guī)定事項但無相應定密權限的機關、單位作出定密授權;也可以對承擔本機關涉密業(yè)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五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yè)務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提出。無法按照上述規(guī)定申請授權的,可以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申請,作出授予定密權的決定:
(一)申請定密授權的機關、單位沒有上級機關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不明確的;
(二)定密授權申請涉及多個行業(yè)、領域國家秘密事項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授予定密權的其他情形。
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定密授權,其他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定密授權。
第十七條授權機關依照本行業(yè)、本領域保密事項范圍作出定密授權。根據工作需要,上級機關可以對下級機關、單位的組織、紀檢監(jiān)察、財務、審計、保密、檔案、信訪等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八條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后,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保密事項范圍對是否符合授權條件進行審查,在30日內作出定密授權或者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授權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定密權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糾正。
被授權機關、單位應當規(guī)范行使定密權,主動向授權機關報告定密權行使情況,接受授權機關指導、監(jiān)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xiàn)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二十條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fā)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二十一條中央和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應當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后,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定密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法定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可以明確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為指定定密責任人,并明確相應的定密權限,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定密工作。指定定密責任人不得再確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yè)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二十三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權限,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指導、監(jiān)督職責范圍內的定密工作。主要包括:
(一)對承辦人擬定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進行審核批準;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確定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參與制定修訂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
(四)對不明確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相應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單位提出的定密異議;
(六)對擬公開的已解密事項提出保密審查意見;
(七)對保密事項范圍的制定、修訂,以及加強和改進定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法定定密責任人發(fā)現(xiàn)指定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定密責任人崗位要求,無法履行定密職責的;
(二)定密不當,情節(jié)嚴重的;
(三)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xù)履行定密職責的;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五章 國家秘密確定
第二十七條機關、單位原始定密應當按照定密權限,依據保密事項范圍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一)密級應當按照目錄的規(guī)定確定,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guī)定的密級;
(二)保密期限應當在目錄規(guī)定的最長保密期限內合理確定,不得超出最長保密期限。明確為長期的,不得擅自變更。規(guī)定解密條件或者解密時間的,從其規(guī)定;
(三)知悉范圍應當依據目錄的規(guī)定,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應當限定到具體單位、部門或者崗位;
(四)產生層級應當符合目錄的規(guī)定,不符合目錄規(guī)定,確需定密的,報上級機關、單位確定。
第二十八條機關、單位派生定密應當依據所執(zhí)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于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guī)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公開的。
機關、單位因執(zhí)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而產生的事項,不涉及對已定密事項內容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細化的,不應當派生定密。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作出書面記錄,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對具備國家秘密本質屬性,可以與非國家秘密明確區(qū)分的關鍵內容,可以標注密點。對涉密科研項目、涉密工程、涉密政府采購等可以明確密點的,應當確定密點并作出標注;不能明確標注的,可以以附件、附注等形式作出說明。
同一事項涉及多個密點,且密級和保密期限不同的,應當分別進行標注,并按照涉及密點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確定該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密點標注的具體規(guī)定和標準。
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具體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理。
除保密事項范圍有明確規(guī)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三十三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規(guī)范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并易于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五條機關、單位對匯聚、關聯(lián)后符合保密事項范圍有關規(guī)定的數據,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防范數據泄露。匯聚、關聯(lián)后的數據達到一定精度或者規(guī)模,符合保密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guī)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相關規(guī)定的,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報主管該行業(yè)、領域的有關中央和國家機關確定。
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加強對本行業(yè)、本領域數據匯聚、關聯(lián)定密工作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機關、單位征求協(xié)辦機關、單位意見后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六章 國家秘密變更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fā)生變化的;
(二)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fā)生明顯變化的;
(三)派生定密所執(zhí)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已經變更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派生定密的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變更不明確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請示或者函詢,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guī)定的,應當報制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批準,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九條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本機關、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批準。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其規(guī)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四十條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后,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四十一條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后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通知,應當于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七章 國家秘密解除
第四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解密:
(一)法律法規(guī)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后,不再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xù)保密的;
(三)根據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予以公開或者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的;
(四)派生定密所執(zhí)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已經解密的。
派生定密的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解密不明確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請示或者函詢,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第四十三條明確標注具體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已滿,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審核未延長保密期限的,自行解密。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凡未明確標注具體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且未就保密期限作出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zhí)行。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guī)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制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批準,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30日內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解密程序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后,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無法或者不宜作出解密標志的,應當以其他方式作出說明。
第四十五條除正式公布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解密通知可以單獨發(fā)布或者以目錄形式集中發(fā)布。
第四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后需要公開的,應當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于其他不宜公開的敏感信息,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第四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章 定密監(jiān)督
第四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九條具有系統(tǒng)管理或者指導職能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應當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本系統(tǒng)、本行業(yè)的定密工作進行管理或者指導,監(jiān)督執(zhí)行定密規(guī)定。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yè)務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五十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等情況。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qū)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通知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權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照規(guī)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履行解密審核責任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二條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指“經?!?,是指近3年來年均原始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各地區(qū)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guī)定,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五條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1號發(fā)布的《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2017年3月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1號發(fā)布的《保密事項范圍制定、修訂和使用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國家保密局網站
編輯:王 威
監(jiān)審:羅 青
終審:吳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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