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白云法院審結一起因迷信“風水”引發(fā)的放火案件,被告人梁某為所謂“祖墳風水”付出了沉重代價。

去年3月底,梁某在傍晚到廣州某路附近,認為陳某等人經(jīng)營的廢品站所堆放的物品阻擋道路影響自家祖墳風水。在迷信的驅使下,梁某不顧公共安全,遂持打火機點燃堆放在該廢品站門前的廢舊布料。等大火燃燒起來,梁某就逃離現(xiàn)場,火勢危及附近居民、車輛的安全,幸得附近群眾發(fā)現(xiàn)而被及時撲滅。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梁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梁某犯放火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梁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白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在此提醒,清明祭祖,重在心誠,真正的敬祖,不是用迷信行為去“改運”,而是以文明、安全的方式表達追思。同時,人們應自覺遵守文明祭祀和森林防火有關要求,并在祭掃時不要在樹林、草地等偏僻處抽煙、焚燒紙錢、燃放鞭炮,避免引發(fā)火災。

采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通訊員 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