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關于在全市范圍內(nèi)實施野外禁火的通告
晉中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
晉中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通告如下: 禁火時段為全年,森林防火期為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6月底,其中森林高火險期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一)嚴禁在禁火區(qū)域焚燒秸稈、焚燒垃圾、燒灰積肥、燒荒燎堰; (二)嚴禁在禁火區(qū)域吸煙、燃放煙花爆竹、燒紙、焚香、點蠟; (三)嚴禁在禁火區(qū)域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 (四)嚴禁森林防火期內(nèi)未安裝防火裝置和配備滅火器材的各種機動車輛進入禁火區(qū)域; (五)嚴禁可能引發(fā)森林草原火災的其他用火行為和人為活動。 (一)所有進出禁火區(qū)域的人員要自覺接受防火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妨礙森林草原防火檢查。 (二)森林高火險期內(nèi),進入森林高火險區(qū)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范圍活動,并接受林業(yè)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 違反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防火有關規(guī)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野外用火的決定》等法律法規(guī),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吸煙、燃放煙花爆竹,有燒紙、焚香、點蠟等祭祀殯葬用火行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邊緣向車外丟棄火種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烤火、野炊、燒烤、火把照明、點放孔明燈、燒灰積肥、燒荒燎堰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草原上向車外丟棄火種,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邊緣焚燒秸稈、垃圾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二)森林防火區(qū)內(nèi)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1.森林防火期內(nèi),森林、林木、林地的經(jīng)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2.森林防火期內(nèi),進入森林防火區(qū)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3.森林高火險期內(nèi),未經(jīng)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qū)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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