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原來的正廳級常務副院長唐林,受賄2147萬,還貪污了33萬,法院決定對唐林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他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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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林在司法系統工作了38年,卻從法律的守護者淪為腐敗分子。 唐林案是司法領域的一個典型案例,值得我們深入反思和認真剖析。

他在省高院和地方政府任職期間,暴露出司法監(jiān)督的漏洞以及司法被地方勢力影響的危險。

從基層法官升至省高院正廳級常務副院長,監(jiān)督機制在他身上失靈,這并非偶然現象。

在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擔任院長期間,唐林私設“小金庫”,并分贓66萬元,這種集體腐敗行為竟然持續(xù)了五年之久仍未被發(fā)現。

這說明內部監(jiān)督在“熟人社會”中未能有效發(fā)揮作用,當監(jiān)督者與被監(jiān)督者形成利益共同體時,制度防線就會形同虛設。

外部監(jiān)督也面臨諸多困難。唐林在省高院副院長任上,通過操縱再審程序、影響合議庭意見等方式干預案件,其手段隱蔽且專業(yè),普通人大代表難以察覺,外行人更是難以理解。

紀檢監(jiān)察的派駐監(jiān)督也存在力不從心的情況,省級法院的紀檢組人手有限,僅有3到5人,卻要監(jiān)督數千件案件以及監(jiān)管下級法院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任務艱巨且難以全面覆蓋。

唐林重回省高院后,利用分管執(zhí)行工作的便利,通過指定評估機構、干預拍賣程序等方式受賄,這些隱蔽的司法尋租行為也未被及時發(fā)現和制止。

此外,唐林的經歷還揭示了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不當糾纏。2015年他擔任省政府法制辦主任期間,不僅搭建了政商勾結的橋梁,還暴露了司法干部在地方流動的隱患。

他利用協調政府部門涉訴案件的權力,將司法影響力作為尋租工具,這種“旋轉門”現象嚴重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

省級以下法院的人財物管理被地方控制,有人評價說是司法腐敗的溫床。

在唐林擔任六盤水中院院長時,當地財政完全控制法院經費,法院領導不得不與地方政府保持“良好關系”,甚至有些房地產商通過向政府領導打招呼,就能在土地糾紛案中獲得“特殊關照”。

同時,跨行政區(qū)劃司法管轄的缺失,也讓地方保護主義有機可乘。唐林在省高院分管民事審判時,地方政府為了不敗訴,通過行政協調移送管轄,最終在唐林的干預下贏得官司,這種司法管轄的隨意性實際上架空了訴訟程序的獨立性。

因此,唐林案絕不能簡單地一判了之。其結束不應只是對一個腐敗分子的懲罰,而應成為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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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立司法官權力清單、完善跨區(qū)劃法院體系,到構建智慧監(jiān)督系統、推行終身追責制度,只有通過系統的制度重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司法權異化的問題。

只有當監(jiān)督制度的“免疫系統”真正被激活,司法的清明才能夠得以長久。這才是對唐林案最深刻的反思,也是我們對法治對司法最堅定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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