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法律認知差異下的檢察智慧

——杭州鐵檢院依法辦理外籍留學生危險駕駛案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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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在認真、細致地審查案件證據材料。

深夜里,浙江省杭州市錢塘區(qū)學林街與文澤路交叉口淡去了白日的喧囂,車流漸稀,曾發(fā)生在這里的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卻因當事人的特殊身份和法律認知差異,牽出一場跨越國界的司法對話。

一場交通事故背后的文化碰撞

2024年3月24日23時許,來自浙江某高校的G國留學生K某酒后駕駛電動摩托車與一輛小型轎車在機動車道轉彎處發(fā)生剮蹭。事故發(fā)生后,盡管事故雙方對責任各執(zhí)一詞,但K某主動報警并在現場配合交警完成呼氣酒精檢測。經鑒定,K某駕駛的電動摩托車符合機動車標準,其血液酒精含量已達危險駕駛罪立案標準。

面對訊問,K某雖如實供述其酒后駕駛摩托車的事實,卻始終拒絕認罪。他提出兩點辯解:一是事故責任認定仍有爭議,不能說他導致了實際損害結果,而其母國法律僅對酒駕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行為追責。二是其母國僅將燃油摩托車視為機動車,自己駕駛的電動摩托車不應歸入機動車。相關跨文化法律認知沖突,成為案件辦理的最大難點。

精準破題:國別法查明破解文化隔閡

“涉外案件辦理必須兼顧法理與人情,既要維護司法權威,也要尊重文化差異。”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針對K某的辯解,檢察機關啟動了區(qū)域國別法查明工作機制,通過外交部、商務部以及我國駐G國使領館官網等多種途徑查詢法律法規(guī)原文,利用AI工具進行翻譯歸納,高效、準確查明國別法。通過查閱G國刑法典及相關案例,確認該國確未單獨設立危險駕駛罪,酒駕、醉駕行為只有造成實際損害結果才可能涉及相關的侵犯人身權罪或侵犯財產罪,且該國在刑法典的修訂補充中規(guī)定,處于醉酒狀態(tài)使當事人無法理解其行為性質或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除非是在知道醉酒可能從事犯罪行為的情況下自愿飲酒。這一發(fā)現讓辦案檢察官理解了K某的辯解和“拒不認罪”,也為后續(xù)釋法說理奠定了基礎。

與此同時,檢察官經過調查了解到K某在華留學已7年,知道中國有禁止酒后駕車的法律規(guī)定,具有違法性認識,熟悉案發(fā)時所駕駛的摩托車性能。如何平衡其文化背景與我國法律剛性?檢察機關決定“雙軌并行”——既尊重客觀差異,又堅守司法底線。

雙向溝通:穿透語言壁壘的司法溫度

“我不認罪,因為事故是對方車輛轉彎時占用非機動車道,我不得已走了機動車道才造成的!”面對檢察官的訊問,K某情緒激動。通過法語翻譯的精準傳達,辦案團隊敏銳捕捉到其抗拒認罪的另一層心理:對事故責任劃分的誤解。

為此,檢察機關聯動多方力量,聘請具有豐富司法翻譯經驗的專業(yè)翻譯全程介入,確保法律術語精準傳達;通過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涉外案件的法援律師深度參與,協(xié)同檢察官開展證據開示;結合監(jiān)控視頻場景化釋法說理,消解K某對交通事故“對方過錯”的執(zhí)念。

“在中國,無論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結果,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都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睓z察官以類似案例造成的結果,著重強調K某行為本身的抽象危害性。經過多番耐心溝通,K某終于表示:“我理解了,愿意認罪認罰?!?/p>

法理情交融:不起訴決定彰顯司法善意

盡管K某的行為已涉嫌犯罪,但檢察機關并未“一訴了之”。杭州鐵檢院涉外檢察專業(yè)化辦案團隊召開專題研討會,重點論證本案的兩個“特殊性”:一是涉案機動車性能特殊,二是K某悔罪表現特殊。經討論,團隊成員一致認為涉案機動車是電動摩托車,雖重量和時速符合機動車的標準,但車輛性能與汽車存在差異,危險性低于汽車,K某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警,具備自首情節(jié),經檢察官釋法說理后能夠積極認罪悔罪,具備從寬處理的基本條件。

2024年8月9日,杭州鐵檢院依法對K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向K某所在學校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時,K某的輔導員表示:“檢察機關的決定體現了司法包容,這個案件對國際關系學院的學生而言是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司法不應是冰冷的技術主義,而應傳遞文明的溫度。”從國別法查明的嚴謹求證,到跨語言釋法說理的人文關懷,再到不起訴裁量的審慎權衡,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詮釋著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價值追求。隨著“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以及過境免簽政策的優(yōu)化,外國人來華數量大幅上升,此類法律文化碰撞將愈發(fā)不可避免。檢察機關必須堅持更開放的姿態(tài)、更專業(yè)的素養(yǎng)、更包容的智慧,以涉外案件的妥善辦理激發(fā)跨越國界的法治共鳴。

(作者為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涉外檢察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