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虛假宣傳疤痕修復效果誘導顧客消費廣東一美容機構被判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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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認定小雨與某美容機構的合同無效,某美容機構退還小雨已支付服務費1萬元,同時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構成欺詐,應支付三倍賠償金3萬元。
小雨與某美容機構簽訂醫(yī)藥肌膚護理合同,約定由該美容機構提供疤痕修復服務,費用1萬元。該美容機構經(jīng)營者王某在服務中用牙簽在小雨疤痕處打磨,導致創(chuàng)傷流血。王某稱此舉方便產(chǎn)品滲入吸收,促進細胞再生。此后,王某通過微信指導小雨涂抹某抗菌液和凝膠,并要求每次擦涂后拍照給其檢查,小雨均按照要求完成。五天后,王某幫小雨查看傷口后稱其傷口發(fā)炎。至此,小雨不再接受該美容機構的服務。
小雨認為該美容機構故意將消毒液和化妝品謊稱為藥物,虛構功效為其修復疤痕,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普寧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美容機構提供的修復疤痕屬于醫(yī)療美容服務,王某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擅自開展醫(yī)療美容服務,違反了《醫(y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應認定涉案合同無效。涉案凝膠主要成分并非中藥,抗菌液只用于清潔、抗菌。某美容機構將上述產(chǎn)品當作藥物進行祛疤修復宣傳,屬于通過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構成欺詐,原告受其誤導接受服務,被告應承擔服務費的三倍賠償責任。法院遂判決被告美容機構向原告小雨返還服務費1萬元,支付三倍賠償款3萬元。
某美容機構不服提起上訴。揭陽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林敏梅)(林敏梅)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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