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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榆林日報以《因過失引發(fā)火災也需承擔法律責任》為題,對府谷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因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的案件進行了報道。

全文如下:

氣溫回升、天干物燥,森林火災也進入了集中高發(fā)時段。廣大群眾應知曉,因個人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也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期,府谷縣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因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的案件。

□基本案情

3月16日,府谷縣黃甫鎮(zhèn)村民王某在掏玉米茬時抽煙,并將未完全熄滅的煙頭隨手丟棄,從而引燃雜草,后因風力增大引發(fā)森林火災。經林業(yè)部門鑒定,過火林地總面積131.43畝,各類林木死亡2023株,造成經濟損失113652元。

3月30日,府谷縣某工貿公司員工王某某在公司大門口外,通過將垃圾點燃的方式清理垃圾和雜草,之后因風力增大,火勢蔓延至林地,引發(fā)森林火災。經林業(yè)部門鑒定,過火林地總面積105.79畝,各類林木死亡1451株,造成經濟損失134240元。

□法官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名被告人過失引發(fā)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結合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法院依法對兩名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該法院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切勿隨意使用明火,用火時務必注意安全、嚴格遵守有關防火規(guī)定,避免因疏忽大意鑄成大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榆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