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駕校及駕校教練為了招攬學員、謀取不法利益,推出所謂的“包過”特殊服務,利用職務之便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組織作弊。澄海某駕校多名教練正是因組織學員在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作弊而被澄海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并處罰金。多名“槍手”、“買證”學員也因此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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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廖某等人均系澄海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有限公司的教練員。王某、廖某等人合謀,針對在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中不過關的學員提供“包過”服務,由廖某負責收集“買證”學員身份證件照交給經(jīng)營照相館的胡某變造成替考人員的照片后交給王某,由王某負責報考申請手續(xù),陳某等人則為“買證”學員非法變造身份證件、辦理居住證回執(zhí)、安排考試等提供幫助。廖某則組織、雇傭黃某等人到汕頭代替“買證”學員進行汽車駕駛證各科目考試,并向每名“買證”學員收取人民幣6000元。直到案發(fā),王某、廖某已幫助57名“買證”學員通過汽車駕駛證的各項考試,從中非法牟利約20萬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以王某、廖某、黃某等9人犯 組織作弊罪 、劉某等34名“買證”學員犯代替考試罪向澄海法院提起公訴。澄海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王某等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陳某非法變造公民身份證件,其行為又構成 變造身份證件罪 ;劉某等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澄海法院依法對王某等人以組織作弊罪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到四個月拘役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對陳某以組織作弊罪、變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對劉某等人以代替考試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到五千元不等。

機動車駕駛事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機動車必須經(jīng)考試取得駕駛人資格有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公平是考試的靈魂,誠信是考生的守則。考試作弊行為破壞考試秩序,妨礙公平競爭,破壞社會誠信,敗壞社會風氣,具有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必須依法懲治,對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更應依法從嚴打擊。本案為集體作弊案,駕校教練組織、多人參與其中,分工明確,有的負責招攬學員,有的負責變造證件,有的負責科目一、科目四理論考試作弊,有的負責科目二、科目三作弊中的技術支持,涉及人員多、時間跨度長、影響范圍廣,既損害了國家對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的組織管理秩序,又損害了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同時也對道路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法官提醒廣大駕校機構及教練應當嚴格守法,堅守職業(yè)操守,為社會培養(yǎng)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廣大學員要認真參加機動車駕駛技能培訓,掌握過硬駕駛技術,避免成為“馬路殺手”,這既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要求,又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體現(xiàn)。

來源:澄海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