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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東??h人民法院雙店人民法庭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建引領,深入推進府庭聯動,開展“黨建+業(yè)務”共聯共建活動,法庭黨支部與鄉(xiāng)鎮(zhèn)綜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等黨組織開展支部黨建、業(yè)務共建,同時以“融合法庭”建設為抓手,全面推進司法資源下沉、解紛關口前移,構建起源頭預防、前端化解、綜合施策的基層治理新模式。

近日,隨著李某經多次釋明后主動撤回上訴,一起涉及洪莊鎮(zhèn)某村委會租賃合同糾紛,在東海縣人民法院駐洪莊鎮(zhèn)薛團村融合法庭成功得到化解。2025年3月,洪莊鎮(zhèn)某村委會來到融合法庭給法官嚴正兵、警官陳友愛送來了錦旗,錦旗上寫著“法治為民辦實事 用心調解化糾紛”,對兩位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負責、秉公執(zhí)法的工作態(tài)度表達感謝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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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0年7月,某村委會與李某簽訂《合同書》,內容約定為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和帶動群眾致富,現將農機大倉出租給李某,租賃期限為四年。李某在使用涉案廠房場地期間,新建了部分建筑物并對原有建筑物進行了裝修,經評估,新建部分建筑物以及裝修價值26.75萬元,原有建筑裝修價值5.96萬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xù)簽租賃合同,2024年7月,該村委會向李某主張返還廠房場地,李某提出其在涉案場地內建設及裝修是得到村委會同意的,其有權繼續(xù)使用和收益,涉案合同應繼續(xù)履行,至此,雙方意見不一。

處理經過及結果

2024年8月,洪莊鎮(zhèn)社會綜治中心在排查糾紛時發(fā)現該起矛盾,同時認為該起糾紛較為疑難復雜,遂通過東海法院駐該鎮(zhèn)社會綜治中心“融合法庭”聯系了雙店法庭法官,法庭法官第一時間前往洪莊鎮(zhèn)級融合法庭給予調解指導,并根據“黨建+業(yè)務”共建協議,邀請洪莊派出所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但該起矛盾糾紛跨度時間較長,涉及地上建筑物較多,雙方暫未達成一致意見。案件經先行調解未成功后,進入審理階段。

東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應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拖欠的占用費,李某對廠房的裝修費用,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可以沖抵占用費。關于新建廠房部分,合同對此并無約定,合同約定該村委會僅提供涉案廠房及場地供李某使用,李某每年相應租金(占用費)作為對價,李某在對方提供的場地上新建建筑物是為其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而進行的投資決策,且李某早已不在該場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理應由其承擔相應投資風險,同時該村委會對其出租的房屋及場地負有管理義務,對李某新建建筑物未提出異議,具有一定過錯。根據雙方的收益、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李某對新建建筑物及裝修部分的損失,由該村委會承擔30%,剩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擔,遂判決李某將部分建筑物清除后返還廠房場地給該村委會,該村委會向李某補償15265.20元。

案件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訴,移送上訴期間,雙店法庭持續(xù)做好上訴釋明工作,2025年2月,李某主動撤回上訴,并將涉案廠房場地返還給該村委會,該起糾紛得以實質性化解。

法官寄語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的推進,農村土地被進一步開發(fā)利用,不僅促進了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同時也讓農民實現了在家門口就業(yè)增收。但是在實踐中,因對法律知識不了解、合同約定不夠具體和完善,在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會發(fā)生嚴重損害一方權益的情形。本案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參考雙方過錯責任,合理認定責任劃分,取得了當事人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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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店法庭圍繞“法潤鄉(xiāng)情 家和事興”黨建品牌,持續(xù)提升黨建工作水平,不斷激發(fā)黨員隊伍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共建共治共享和諧美麗的新時代鄉(xiāng)村。該案的成功化解,得益于雙店法庭多年來深入推進府庭聯動,注重開展“黨建+業(yè)務”共聯共建活動,推動構建調解優(yōu)先、分層遞進、司法兜底的多元解紛工作體系。2024年11月,雙店法庭黨支部與鄉(xiāng)鎮(zhèn)綜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等黨組織開展支部黨建、業(yè)務共建,合力化解轄區(qū)“三農”治理問題?;顒娱_展以來,共同召開糾紛化解聯席會議3次,化解信訪、涉群體糾紛5次,并常態(tài)化開展糾紛預診評估和普法宣傳工作,切實做到預防在前、調解優(yōu)先、運用法治、就地解決,從源頭上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fā)生。

供稿:王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