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導報綜合報道 全臺“大罷免”如火如荼,依“中選會”公布最新進度,至4月15日之前共34位藍營民代和1位現為無黨籍的前藍營民代,總計泛藍共35人、15位綠營民代和8位議員罷免進入第二階段,共計50件民代罷免案、8件市縣議員罷免案已進入或可進入二階連署, 另有1件進入二階的罷免案為新竹市長高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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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選罷法”規(guī)定,罷免第一階段,是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qū)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寫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qū)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而在第一階段通過之后,進入到第二階段連署,連署人數應為原選舉區(qū)選舉人總數10%以上,且同一罷免案的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

而不同的罷免對象的連署期間也不同,民代、“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的罷免為60日;縣市議員、鄉(xiāng)鎮(zhèn)長、少數民族區(qū)長之罷免為40日;鄉(xiāng)鎮(zhèn)、市民代表、臺灣少數民族區(qū)民代表、村長的罷免為20日,同時罷免案成立之后,需在20至60日內舉行罷免投票,有效同意票數多于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qū)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