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網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終于塵埃落定,二審維持了一審原判,駁回了所有的上訴,當然了,男方家屬也當庭提出了申訴。

這件事情恐怕沒有那么容易結束,雖說二審已經判決了,但是網上還是有巨大的爭議,絕大多數網友還是沒有辦法能夠理解,已經訂婚了,而且還收了彩禮了,怎么到最后就定性為強奸了?

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人民日報發(fā)表文章評論:訂婚≠性行為默視同意,是的,雖說兩人已經訂婚了,也簽訂了協(xié)議,交付了彩禮和戒指,但是這并不能說明女方同意性行為了。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凡是違背女性意愿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一律都被認定為強奸。

所以,只要是沒有征得女性同意的行為,都是強奸行為,在這起訂婚強奸案當中,雙方發(fā)生關系的過程當中,女方有反抗行為,也就是說,女方并不同意。

所以說,男方的家屬在二審的時候提交了女方處女膜未破裂的證據,但是,即便是這樣,也不能證明沒有發(fā)生強奸行為。

所以二審最終維持了原判,從理論邏輯上來說,這樣的判決是合法的,在網絡上掀起軒然大波之際,人民日報。發(fā)表這樣的文章一槌定音,顯然是充分肯定了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公正的。

畢竟女方是一口咬定對方的行為屬于強奸,單憑這一點,再加上男方曾經在和女方家屬的通話過程中默認了強奸這一行為,就已經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但是有一件事情是這起案件當中最受爭議的一個地方,那就是事情發(fā)生后,女方家屬,也就是女方的一個哥哥曾經跑到男方家中,要求提前在房本上加上自己妹妹的名字。

在這里,不得不吐槽一下,如今,這個社會的婚姻仿佛就像是一樁商業(yè)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當初男方和女方簽訂的協(xié)議是結婚的時候付,剩下的8.8萬彩禮,然后雙方結婚一年后,如果沒有其他問題,就在房本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女方想要房本加名,自然是防止離婚的時候分不到財產,男方不想給女方房本加名,自然也是不想自家的財產落到女方的身上。

畢竟,現如今的婚姻看起來都是那么不牢靠,因為如今的很多婚姻都不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而是建立在財產的基礎上,建立在彩禮的基礎上。

那么問題來了,如果這起案件發(fā)生后,女方直接報警,那么,這起案件就不會有任何爭議了。

偏偏女方的家屬在這起事件發(fā)生之后,跑到了南方的門上,要求提前在房產證上加名。

無數網友對這一做法發(fā)出了靈魂拷問,難道把女方的名字加在房本上,就不屬于強奸行為了嗎?

既然女方已經認定對方強奸了,為什么還要畫蛇添足多此一舉呢?這種行為從理論邏輯上來說,是否也屬于借機敲詐勒索呢?

如今,男方二審已經被認定強奸罪,那么,女方家屬上門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又屬于什么行為呢?

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按照審判長的說法,女方家屬要求房產證上加名是為了降低被害者造成的傷害,事實證明,這樣的說法根本就站不住腳。

在我們普通人眼里看來,在發(fā)生性行為之后,以此為由要求在房產證上加名就是赤裸裸的敲詐勒索。

所以,既然人民日報已經發(fā)文,訂婚≠性行為默視同意,這一點我們大家都十分認同,別說是訂婚了,就是結婚后,未經妻子同意,也是屬于婚內強奸,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但是,在發(fā)生這件事情之后,女方家屬上門要求房產證加名的行為,是不是也屬于敲詐勒索呢?

要知道,一套房子動輒幾十上百萬,房產證一旦加上女方的名字,就等于女方如果分手或者離婚的話,就可以獲得一半房產,最少也有幾十萬了。

所以也想請人民日報對此事發(fā)表一下評論和看法,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的行為屬于什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