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fā)布關于優(yōu)化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職工:

為進一步發(fā)揮住房公積金作用,加大對繳存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現(xiàn)就優(yōu)化完善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大力支持繳存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

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繳存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等購房款,提取累計不超過購房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提取與貸款金額累計不超過所購住房總價。

二、加大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力度

繳存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鼓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住房租賃機構開展合作,為繳存職工提供穩(wěn)定的租賃房源以及更多優(yōu)惠便利,可依據(jù)房屋租賃合同信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實際房租支出超過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的,按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提取。

三、支持城市更新住房改造提取住房公積金

繳存職工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老舊住宅電梯更新和列入全省老舊小區(qū)改造計劃的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共用部位維修后的個人分攤費用。

四、放寬職工離職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封存?zhèn)€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滿半年后,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五、簡化已故職工小額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

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含住房補貼)賬戶合計余額不超過5萬元(不含未結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請一次性銷戶提取時,可不再要求提供繼承或遺贈公證書等司法證明。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原有提取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具體細則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優(yōu)化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發(fā)揮住房公積金作用,加大對繳存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于2025年4月11日制發(fā)了《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優(yōu)化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5〕4號)。

二、制定依據(jù)

1.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

3.《浙江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 <浙江省住宅老舊電梯更新實施方案> 的通知》(浙建房發(fā)〔2024〕76號)

4.《轉發(f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148號)

三、主要內(nèi)容和政策舉措

(一)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繳存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等購房款,提取累計不超過購房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提取與貸款金額累計不超過所購住房總價。

(二)繳存職工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鼓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住房租賃機構開展合作,為繳存職工提供穩(wěn)定租賃房源以及更多優(yōu)惠便利,可依據(jù)房屋租賃合同信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實際房租支出超過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的,按租賃提取額度標準上浮50%提取。

(三)繳存職工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老舊住宅電梯更新和列入全省老舊小區(qū)改造計劃的城市危舊房有機更新、共用部位維修后的個人分攤費用。

(四)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封存?zhèn)€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滿半年后,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五)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含住房補貼)賬戶合計余額不超過5萬元(不含未結利息)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請一次性銷戶提取時,可不再要求提供繼承或遺贈公證書等司法證明。

四、適用對象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靈活就業(yè)人員參照執(zhí)行。

五、注意事項

本通知自2025年5月21日起在杭州全市范圍內(nèi)施行,原提取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具體細則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lián)系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解讀人: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處 吳雅清 金瑩

聯(lián)系電話:0571-87008272、87008190

來源 杭州公積金發(fā)布

編輯 高欣奕

審核 羅祎 王晨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