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

“刑”不“刑”?

罰不罰?

近期,湖南省懷化市溆浦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進行集中宣判,被告人舒某軍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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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舒某軍

在明知陳某為吸毒人員的情況下

容留陳某在其家中吸食海洛因一次

時隔不久

舒某軍又再次容留陳某

在家中吸食海洛因毒品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員

卻仍多次為其提供吸毒場所

讓其在家里吸食毒品

該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因被告人舒某軍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主動交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舒某軍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內(nèi)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內(nèi)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民警提醒-

如果發(fā)現(xiàn)身邊有人

種植、制造、販賣及

吸食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請及時向公安機關(guān)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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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南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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