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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期微講堂

我們邀請到了

新吳法院江溪法庭法官程加干

他分享的主題是

《警惕!海外代購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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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他都帶來了哪些干貨內容吧~

 “海外代購”法律關系如何認定?有何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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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購”法律關系如何認定?有何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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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今天,我們推出第一期節(jié)目《警惕!海外代購的潛在風險》,感謝您的耐心觀看。

海外代購如今已經是稀松平常的事,因為代購的商品價格相對便宜、種類豐富而備受國人青睞,然而在享受代購便利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潛在的風險。市民小李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案例:小李準備給家人買些國外的保健品,朋友向他推薦了一個代購的公眾號。進入公眾號后,小李根據(jù)引導進入某網絡國際商城。小李在該商城選購E牌外國保健品,并且付款2000元。兩天后就收到了商品,發(fā)貨地點是國內某市。收貨后,小李上網查了一下,竟發(fā)現(xiàn)該保健品含有國內禁止添加的原料,便要求商城退貨未果,于是將商城起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商城則表示,小李買的是庫存商品,相關商品是其合作方此前在國外購買,不是接單后購買,但因自己是代購平臺,不承擔一般商家退一賠十的責任,只愿意退貨退款。

主持人:那么在網絡代購的時候,遇到這樣的問題,小李應該要怎么處理呢?我們在參與網絡代購的時候,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下面有請今天節(jié)目的主講嘉賓:新吳區(qū)人民法院江溪法庭法官程加干,來為大家解讀其中的門道。

程加干:剛才的這個案例,我們認為,商城預先從國外進貨后在平臺售賣,雖然自稱為“代購”,但實為二次轉售,商城與小李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關系,而且商城是專門從事商品銷售的商家,小李是消費者,商家對于自己平臺銷售的商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當中,商城銷售的食品存在著我國禁止添加的食品原材料,不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法院判決商城退還小李貨款2000元,并且予以十倍賠償20000元。

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下“代購”和“買賣”的區(qū)別。

代購:

“代購”,意為接受他人委托,代為購買特定商品的行為,當事人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而“買賣”,顧名思義,是指自己向他人購買特定商品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合同,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結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時,委托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報酬。

也就是說,“代購”是根據(jù)購買人的指示,由代購人代為購買具體特定商品,代購人應當如實披露商品本身的價格和代購報酬,此代購報酬是代購人的收益,可以是固定金額,也可以按照商品的價格,一定比例予以收取。代購人不承擔一般商家的賣方責任,但若接受委托過程當中未盡責任造成購買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買賣:

而“買賣”關系中,出賣人無需告知購買人相關商品的成本價格,買賣雙方直接約定商品價格,出賣人所獲收益是商品的差價。若商品存在產品質量問題,需要承擔出賣人責任,比如退貨、三倍或者十倍賠償。

在此,要提醒廣大消費者,應當選擇有資質的跨境電商平臺或者品牌直購網站,核實商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查閱商品的進口手續(xù)、檢驗檢疫、物流憑證、品牌授權書等證明材料。也要提醒從事代購行業(yè)的相關主體,要向買受人明確如實告知所購商品是接單之后代為購買,還是進貨之后二次銷售,不得偽造相關材料以虛假代購欺騙買受人,否則涉嫌欺詐,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處罰。

主持人:代購有甜頭,但是也有風險,下一次,您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今天的節(jié)目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

來源:新吳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李思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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