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齡前兒童在幼兒園玩游戲過程中受傷,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日,新疆額敏縣人民法院受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9月,愛某在幼兒園參與老師組織的彈跳游戲時不慎摔倒受傷,后住院治療。
愛某的父母多次與幼兒園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于2024年5月帶其進行傷殘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愛某右下肢損傷構成十級傷殘,且該損傷與摔傷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愛某的父母認為,孩子在幼兒園受到傷害,幼兒園及幼兒園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2024年12月,愛某的父母將雙方一并訴至額敏縣人民法院。
幼兒園表示,愛某摔倒后,老師第一時間為其做了檢查,幼兒園已盡到合理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保險公司認為,愛某的父母時隔很久才報案,不認可鑒定結果,遂申請重新鑒定。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重新選擇鑒定機構鑒定,結果仍顯示事故與損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愛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在孩子活動期間疏于看管,未完全盡到安全注意防護義務,應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基于幼兒園投保了校方責任險的事實,且本案所涉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限內,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保險未賠償部分,由幼兒園承擔。
經(jīng)法院調解,三方最終達成協(xié)議:保險公司在校方責任險承保范圍內賠償愛某各項損失7.7萬元,幼兒園賠償愛某護理費、交通費等3000元。
法官提醒:
幼兒受傷事件時有發(fā)生,家長在日常生活中應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培養(yǎng)安全防范意識,提升孩子的自護、自救能力;另一方面,學校應切實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校園娛樂、活動設施安全,以降低校園事故發(fā)生的風險隱患。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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