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全省檢察機關“干部素質和辦案質效提升年”活動部署,展示荊州市檢察機關嚴格依法、強化監(jiān)督的辦案履職情況,推動落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價值追求,推出“高質效辦案”專欄,引導全體檢察干警以“如我在訴”的情懷、“止于至善”的追求,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讓人民群眾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義。

2025年4月14日,隨著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起以 “司法掮客” 為幌子的詐騙案件塵埃落定。被告人徐益(化名)因虛構 “內(nèi)部關系” 幫助減輕刑罰,騙取他人財物共計3.5萬余元,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該案的辦理,彰顯了檢察機關對 “花錢撈人” 類司法詐騙的嚴厲打擊力度,為社會公眾敲響了防范 “關系網(wǎng)” 陷阱的警鐘。
謊稱“活動關系”實施詐騙
好友信任淪為斂財工具

▲圖源網(wǎng)絡,與本文無關
2023年8月,犯罪嫌疑人喬吉(化名)及其妻東梅(化名)因涉嫌賭博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東梅先行被刑事拘留。急于 “救人” 的喬吉找到朋友徐益,懇請其幫忙 “疏通關系”。徐益明知自己并無任何司法資源或能力干預案件,卻隱瞞真相,以 “需要活動經(jīng)費” 為由,先后收受喬吉現(xiàn)金1萬元、7條香煙(價值5250元)及一輛價值2萬元的白色轎車,并將上述財物全部用于個人消費。
同年8月19日,喬吉本人亦被刑事拘留,徐益不僅未采取任何實質幫助行為,反而在2024年3月將涉案車輛變賣,所得款項繼續(xù)揮霍。
直至2024年5月至10月,喬吉夫婦刑滿釋放后多次索要財物,徐益仍拒不返還。
精準審查認定詐騙性質
追贓挽損彰顯司法溫度
2025年1月26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經(jīng)細致審查發(fā)現(xiàn),徐益在整個過程中從未實施任何與“疏通關系”相關的行為,其在被害人處于刑事訴訟的恐慌期內(nèi),利用朋友間的信任,虛構“找關系”的虛假事實,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考慮到本案被害人因 “病急亂投醫(yī)” 陷入騙局,承辦檢察官在嚴格審查證據(jù)的同時,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
2025年2月,在檢察機關的督促下,徐益家屬全額退賠涉案財物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2月20日,公安縣檢察院以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法院經(jīng)審理后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作出上述判決。
警惕 “花錢撈人” 陷阱
筑牢司法公正防線
“司法活動具有嚴格的法定程序,任何試圖通過‘關系’干預司法的行為都是誤區(qū)?!鞭k案檢察官指出,此類案件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當事人對司法程序的不了解和焦慮心理,以“熟人關系”“內(nèi)部渠道”為誘餌實施詐騙,不僅侵害公民財產(chǎn)權益,更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檢察官提醒:

遇到法律問題時,應通過聘請律師、向司法機關咨詢等正規(guī)途徑維護權益,切勿輕信“花錢消災”“關系運作”等謊言,避免陷入“人財兩空”的境地。司法公正的根基在于嚴格依法辦案,任何妄圖踐踏法律紅線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2051期

來源|“公安縣檢察”微信公眾號
作者|陳宇晗
責任編輯|王云飛 黃嬌
編輯|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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