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臺灣男子為了賺外快,特地飛來新加坡犯案,利用不法之徒盜取的信用卡購買手機(jī)和禮品卡。他在購買手機(jī)時行跡敗露,當(dāng)場被捕,面控后被判入獄一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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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經(jīng)過1.受招募參與犯罪

柯賢勛是在網(wǎng)絡(luò)上看到一則招募廣告后,聯(lián)系上了一名自稱“金”的男子。對方向他表示,將提供一個綁定多張信用卡的錢包應(yīng)用程序,并指示他前往新加坡刷卡購買商品。

  • “金”承諾的報酬為20萬新臺幣(約新幣8060新幣)。

  • 被告知情且同意參與行動,明確知道綁定的信用卡系通過非法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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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境與犯罪行為

  • 2025年2月26日:被告飛抵新加坡,預(yù)定于3月3日離境。

  • 在“金”的指示下,他先后前往不同便利商店,使用TapPay錢包應(yīng)用盜刷信用卡購買禮品卡。

    • 共購買了15張Razer禮品卡,總值1110新元。

  • 接著,他前往一家電子商店購買兩臺蘋果手機(jī),總值4198新元。

    • 首次付款失敗后與“金”聯(lián)系,再次嘗試后成功付款。


3.行跡敗露與逮捕
  • 男店員因曾遇過類似詐騙情形,對被告行為起疑。

  • 拒絕將手機(jī)交給被告,并通知保安。

  • 被告試圖逃跑,但當(dāng)場被制服。

  • 警方事后起獲被告所購禮品卡。


受害者與信用卡來源

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信用卡的持有人之一是一名新加坡本地女子,她在電子商務(wù)詐騙中誤入信用卡信息,資料隨即被盜并用于本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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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

  • 被告面對三項欺詐罪一項冒充他人進(jìn)行欺詐罪

  • 最終認(rèn)罪其中兩項指控,其余兩項被納入判決考量。

  • 法官采納控方意見,判處一年四個月監(jiān)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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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參考 /聯(lián)合早報,新明日報,8視界新聞網(wǎng),網(wǎng)絡(lu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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