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婚后女方拿著共同財產瞞著男方付了首付,并向銀行貸款三百萬。房子的名字只有女方一人。男方發(fā)現后, 女方騙男方說是女方父母出付的首付。離婚時,這套房子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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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這樣一個問題,楊律師分析一下:這種事關鍵是證據能證明什么?

第一種可能,如果男方證明不了這筆首付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女方能證明首付是女方父母出錢,而且明確只贈給自己的子女,那離婚男方只能就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主張分割,如果連還貸女方都能證明是女方父母出的錢,而且只贈給自己的女兒,那這房可能男方就沒權分了。就算認定為約定不明,離婚的話可能也是女方分得多。

另一種可能,如果女方主張首付是女方父母出的,想以此讓男方無法分割,但男方有證據證明女方在騙人,實際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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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記住,到法院打官司說以“事實為依據”,本質上是指以證據能證明的事實為依據,這話大家細品,不多解釋。

最后提示一下,在婚姻生活中不管錢的那一方,對自己家庭的財產狀況,比如大致家庭收入、存款情況,相關銀行賬號,不說要時時關注,至少應該有個大致的了解。一是另一方如果轉移、揮霍大額財產能及時發(fā)現并采取措施;二是萬一要離婚,對財產分割能舉證或者能提供準確的線索去查證。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完全不了解家庭財產情況,在財產分割方面會很被動,容易吃虧!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zhàn)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zhí)業(yè)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