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愛鳥周
禁獵期內(nèi),他為了口腹之欲,采用投放毒餌極其危險且被明令禁止的方式,捕殺25只"三有動物" 野生斑鳩并出售牟利。

2025年4月25日,經(jīng)興化市檢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韓某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承擔7500元賠償責任,并于三十日內(nèi)在泰州市級以上媒體刊登公開賠禮道歉聲明。
2024年3月至4月斑鳩共計25只,并以每只20元的價格出售,非法獲利500元。
2025年1月3日,韓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移送至興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興化市檢察院審查認為,韓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同時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對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了負面影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將該案件移送至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1月15日,興化市檢察院依法啟動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程序。案件處理過程中,興化市檢察院按照法定要求發(fā)布了訴前公告,給予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相關組織提起訴訟的機會。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沒有相關主體提起訴訟,為了及時有效地捍衛(wèi)社會公共利益,興化市檢察院對被告人韓某某提起公訴的同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韓某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月25日,韓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在興化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公益訴訟檢察官宣讀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圍繞韓某某非法狩獵野生斑鳩的事實以及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結果進行充分舉證,并從違法性、公益損害程度、因果關系等方面發(fā)表出庭意見,請求法庭支持判令被告韓某某承擔賠償損失、公開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興化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某在禁獵期內(nèi)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其行為違反了狩獵法規(guī),對野生動物資源造成了破壞,情節(jié)惡劣,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對其作出判決。同時,鑒于韓某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法院支持檢察院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決其承擔7500元生態(tài)損失賠償責任,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nèi)在泰州市級以上媒體刊登公開賠禮道歉聲明。
下一步,興化市檢察院將繼續(xù)發(fā)揮監(jiān)督職能,加大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守護生物多樣性、建設美麗興化貢獻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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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獵期是為保護野生動物種群繁衍、維持生態(tài)平衡而設立的重要時段,在此期間,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狩獵活動。
斑鳩作為 "三有動物",是具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
斑鳩,興化人多稱“ 野鴿子 ”。
來源:興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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