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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南昌市區(qū)快速路上,一名女子控制降落傘空降到大橋上。目擊者拍攝的現(xiàn)場視頻顯示,女子戴著防護頭盔,操控降落傘落在一輛白車前,落地一瞬間身體險些失去平衡,抓住橋面欄桿才停下來。在快速路的橋面空降,不管是對于女子自身還是公共交通秩序都不安全,所以大家會有疑問,她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女子確是遇到突發(fā)狀況,不得不降落到主干道上,則屬于緊急避險行為。在法律上,根據(jù)引發(fā)危險原因的不同,緊急避險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就不同。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對于緊急避險是否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綜合危險的性質(zhì)、急迫程度、避險行為所保護的權益以及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判斷。

從滑翔傘概念上來看,引發(fā)險情的原因可能是行為人自身能力不足,也可能是設備本身有安全問題,當然更多的可能是空氣亂流等自然原因導致的。如果是自然原因導致的,在水面與交通主干道中,不得不選擇其中對自己相對更加安全的降落地點,由此對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產(chǎn)生損害的時候,不用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并不強人所難,在生命遭遇險情的時候,法律允許個人自救。

滑翔傘運動屬于極限運動的一種,因而該運動需要遵守一定的規(guī)范。另外,滑翔傘飛行活動必須有組織、按計劃實施?;鑲?a class="keyword-search" >飛行應當按照當?shù)乜罩泄苤撇块T的要求申報飛行計劃,批準后方可進行。同時,對飛行員飛行時的規(guī)則也有規(guī)定。如果說,涉事女子無資質(zhì)飛行,或者無批準飛行,或者是在飛行時沒有遵守相關規(guī)則,這等于說該女子對于危險有著更大的控制力,自然因素只是放大了危險而已。因而在這些情況下,如果因女子行為產(chǎn)生損害的,也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萬幸的是,女子安全降落,暫無引發(fā)交通事故的報告,可能并沒有產(chǎn)生民事?lián)p害。不過,如果女子的危險并非純自然因素引起,而是由于自身原因,那么即便沒有民事責任,也可能會因為影響交通秩序而承擔行政責任??傊?,越是危險的運動,越是要遵守相應的規(guī)范,否則不僅僅是對自己生命的不尊重,也是對他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漠視。并不是每一次降落都這么恰好。(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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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爍 責編:高婷 審核:馬蘭 譚麟 監(jiān)制:趙若一 總監(jiān)制:李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