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高校保潔幫老師搬運羽毛球網架受傷 法院:系工作原因引起 屬工傷

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職場中的互助行為幾乎每天都在發(fā)生,當熱心處理的事務超出自身崗位職責,當善意幫助演變成意料之外的人身傷害,究竟應當由個人承擔風險還是納入工傷保險范疇?近日,北京延慶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某保潔公司不服北京市某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與人力社保局就員工楊某受傷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產生爭議。法院最終認定,楊某在幫助他人過程中受傷系工作原因引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及立法本意,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3年8月,楊某與某保潔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日常工作地點為北京市某大學校區(qū)文體館,工作內容為衛(wèi)生保潔。入職期間,楊某在文體館打掃衛(wèi)生時看到學校老師正在搬運羽毛球網架,便上前幫忙,一同搬運過程中羽毛球網底座脫落致其右腳受傷。之后,楊某向保潔公司注冊地的某區(qū)人力社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人力社保局受理后開展相關調查工作,認為楊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

保潔公司不服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楊某受傷是因為其擅自離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文體館老師可以證明楊某當時系主動提供幫忙,老師明確拒絕未果,之后楊某便被羽毛球架底托砸傷。雖然楊某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卻不是工作原因所致,故保潔公司通過行政訴訟程序將人力社保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延慶法院依法通知楊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延慶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楊某受到事故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豆kU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該案中,楊某受傷地點為某大學校區(qū)文體館,受傷時間為上班打卡期間,故楊某受傷時處于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

其次,關于楊某受傷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痹撘?guī)定并未將職工遭受傷害的范圍限定為“本職工作”。

該案中,楊某在和老師一起搬運羽毛球網過程中被羽毛球網底座砸傷,楊某的行為與其保潔工作的工作職責具有一定關聯(lián)性,其愛崗敬業(yè)、維護集體利益的行為應當予以弘揚。且學校文體館是楊某負責保潔的區(qū)域,庭審中某保潔公司亦表示平時存在保潔人員和學校老師一起搬運體育器材的情況。若將楊某的行為狹義理解為某保潔公司主張的“擅自離崗”,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

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宗旨來看,國家設立工傷保險制度是為了最大限度保障主觀無惡意的職工權益,使其因工作原因遭受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后能得到及時的醫(y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該案中,楊某基于公司利益,在協(xié)助完成與自己職責相關的工作任務中受到傷害,屬于工作原因所致,人力社保局認定楊某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及立法本意。

最終,法院駁回原告某保潔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延慶法院行政庭(綜合庭)法官邢瑾霞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不同的職業(yè)傷害事件與時間、空間要素的關聯(lián)程度不盡相同,但它們必定與職業(yè)活動有著內在的、或直接或間接的緊密聯(lián)系。因此,工作原因是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

判斷工作原因應當考慮以下因素:是否屬于工作或者作為工作安排的活動、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是否屬于工作期間在合理場合所必需的基本需求(如在工作時滿足吃飯、喝水、上廁所等正常生理需要)。在具體的工傷認定類行政案件中,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結合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以上因素進行全面綜合考量。

來源:北京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