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
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永平交警開展學生違規(guī)騎行專項整治行動
現(xiàn)將近日查獲的典型案例進行曝光
案例一:
違法時間:2025年4月25日
違法地點:永達路
違法人:紀某某
違法行為: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案例二:
違法時間:2025年4月25日
違法地點:永達路
違法人:何某某
違法行為: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案例三:
違法時間:2025年4月25日
違法地點:博豐路
違法人:李某某
違法行為: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案例四:
違法時間:2025年4月25日
違法地點:新民街
違法人:李某某
違法行為: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案例五:
違法時間:2025年4月25日
違法地點:新民街
違法人:段某某
違法行為: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案例六:
違法時間:2025年4月25日
違法地點:新民街
違法人:段某某
違法行為:駕駛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載人、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案例七:
違法時間:2025年4月25日
違法地點:新民街
違法人:楊某某
違法行為:駕駛電動自行車違規(guī)載人、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案例八:
違法時間:2025年4月25日
違法地點:文昌路
違法人:肖某某
違法行為: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案例九:
違法時間:2025年4月25日
違法地點:新民街
違法人:趙某某
違法行為: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民警對以上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的學生及其家長處以警告處罰,并逐一引導進行警示教育,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保障學生出行安全。
普法鏈接
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
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cè)诉`反交通法規(guī)、法規(guī)關(guān)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cè)司芙^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未成年人違法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責任。
交警提醒:因未滿16周歲,不規(guī)范騎行、乘坐電動自行車導致交通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學生交通安全不容忽視,在此提醒廣大家長要監(jiān)護好孩子,未滿16周歲不得騎行電動自行車,也倡議學校、社會各界,共同攜手守護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供稿丨永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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