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辦公廳日前印發(fā)了《行政檢查文書基本格式文本(試行)》(以下簡稱《基本格式文本(試行)》),對涉企行政檢查文書基本格式作出了規(guī)范。

據了解,

  • 《基本格式文本(試行)》由司法部編制,由扉頁、前言、說明、目錄、正文和注意事項等部分組成,各地區(qū)、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但不得違法改變法定程序,不得違法減損被檢查人權益,不得違法增加被檢查人義務。
  • 有關地區(qū)、部門已經制定的行政檢查文書格式文本,在包含本基本格式文本關鍵要素且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使用。

《基本格式文本(試行)》對行政檢查文書的一些共性要求作了簡要闡釋,便于各地區(qū)、各部門理解掌握、參照適用,主要涉及基本格式文本的適用范圍、文書的基本結構、審批程序、填寫規(guī)范、編號要求、被檢查人確認、送達方式以及多個部門聯(lián)合檢查時有關文書的使用要求等。注意事項附在每份文書之后,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guī)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執(zhí)行中的個別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既是對行政執(zhí)法人員填寫各種文書的具體要求,也是對適用行政檢查規(guī)定的指導。

同時,《基本格式文本(試行)》包括《行政檢查審批表》《行政檢查通知書》《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等覆蓋行政檢查主要環(huán)節(jié)的七種文書。其中,

  • 《行政檢查審批表》《行政檢查通知書》《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是行政檢查過程中的必備文書,
  • 《回避申請決定書》《抽樣(采樣)通知書》《現(xiàn)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根據實際情況選用。

行政檢查實踐中需要使用其他文書的,由各地區(qū)、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作使用。

(總臺央視記者 李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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