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鐵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期徒刑20年,對此,北京廉政法治協(xié)同創(chuàng)新基地主任、首席專家彭新林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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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鐵案的最大爭議,就是他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因為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李鐵及其律師認為自己不是,所以沒有犯受賄罪,應當予以減刑。

然而,二審最終認定,李鐵就是國家工作人員,犯有受賄罪,所以維持原判。那么國足主教練為何是國家工作人員呢?

彭新林表示,我國《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概念和范圍作了明確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就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除此之外,系非國家工作人員。

在李鐵案中,男足國家隊屬于中國足協(xié)下屬足球隊,而中國足協(xié)屬于受委托從事公務的社會組織,根據法律授權和政府委托管理全中國的足球事務。因此,李鐵擔任男足國家選拔隊、男足國家隊主教練,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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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鐵利用國足選拔隊主教練、中國男足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5000萬余元,所以犯有受賄罪,想減刑?那就是癡心妄想了。

而2017年至2019年,李鐵利用擔任卓爾俱樂部總經理、主教練職務上的便利,為華夏俱樂部在球員轉會、贏得比賽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華夏俱樂部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600萬余元。他此時的身份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所以犯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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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國足主帥是外國人,那么他也算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彭新林解釋道,外籍主教練是否構成受賄罪,不取決于國籍,而是要看是否從事“公務”,比如是否由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正式聘任并賦予管理職權。也就是說,外教若利用國足主教練的職務來受賄,那么也犯有受賄罪,也要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