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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曹縣曹城街道辦事處玉龍橋附近十字路口處,與他人相互辱罵。曹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王某帶領(lǐng)輔警胡某某依法執(zhí)行職務(wù)時,被告人崔某某摟著民警王某的肩膀?qū)⑵渌さ乖诘?,致其左手關(guān)節(jié)、右手背部受傷。

民警對被告人崔某某依法口頭傳喚戴手銬時,崔某某拒不配合,致王某右頸部、胡某某右手受傷。

經(jīng)曹縣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室鑒定,王某、胡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鑒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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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wù)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gòu)成襲警罪,應(yīng)予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襲警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決宣告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訴。

來源: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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