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全市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本次發(fā)布的案例聚焦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百千萬工程”建設、生態(tài)文明保護、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等方面,充分展示新時代江門法院聚焦省委“1310”具體部署和市委“1+6+3”工作安排,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主動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擔當作為。
01
白某訴陳某、廣東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4日下午14時許,陳某等人在浙江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工作人員的安排下到某滑翔傘基地體驗滑翔傘。17時許,陳某在飛行滑翔傘過程中被掛在高壓線上。17時36分許,廣東某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來到事發(fā)現場,發(fā)現陳某有生命危險,遂報告上級部門協(xié)調緊急停電。18時53分,B公司為配合救援陳某,對案涉線路采取緊急停電措施。19時3分,白某收到B公司的停電短信通知,不久后遂發(fā)現其養(yǎng)殖的魚塘內大量魚苗缺氧死亡。經委托鑒定,魚苗損失價值為105671.8元。協(xié)商無果后白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B公司、A公司賠償損失及鑒定費。
裁判結果
臺山市人民法院認為,B公司因陳某飛行滑翔傘被掛在高壓電線上引發(fā)險情,為配合救援工作而采取緊急停電措施造成損害,其行為構成緊急避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陳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B公司從接到險情通知到采取緊急停電措施中間間隔一個多小時,在斷電10分鐘后才通知用戶,造成涉案魚塘損失的擴大,屬于避險措施處理不當,應承擔部分責任。白某作為專業(yè)養(yǎng)殖戶,理應知道自備應急電源或采取其他增氧措施以應對停電風險的必要性,但其疏于防范導致魚苗死亡,對損失的擴大亦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另A公司作為案涉場地的經營者、管理者,在沒有為陳某報備飛行且指揮降落失誤的情況下導致事故發(fā)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陳某賠償義務范圍內部分補充責任。判決陳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A公司在陳某承擔責任的基礎上承擔20%的補充責任,B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白某自擔10%責任。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這起案件的審理不僅關乎個體權益,同時還關乎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此案深入剖析了緊急避險行為的構成要件,鼓勵緊急避險者面對突如其來的生命危險,果斷采取生命至上的避險措施,權衡了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體現了對法治精神的尊重和對緊急避險者合法權益的維護,為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獲央視、《人民法院報》等央媒廣泛報道。
02
張某、周某訴江門市某醫(yī)院醫(y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和周某因婚后自然受孕困難,前往江門市某醫(yī)院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治療。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計劃醫(yī)療過程中,成功獲得了7枚冷凍胚胎,張某和周某使用2枚冷凍胚胎后,將剩余5枚冷凍胚胎交由該醫(yī)院進行冷凍保存,并支付了相應的冷凍保管費。后因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失敗,張某和周某想要取回冷凍胚胎,前往技術更加成熟的醫(yī)院生育子女,涉案醫(yī)院拒絕返還。故二人起訴請求確認冷凍保管的5枚胚胎所有權歸其所有,且有權在冷凍保管期間內隨時取走。
裁判結果
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某和周某在江門市某醫(yī)院接受醫(yī)療服務過程中通過體外受精產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屬性,且含有二人的遺傳基因,在生命倫理上與二人有著最密切的聯系,故二人對該冷凍胚胎依法享有所有權。因冷凍胚胎作為生命倫理物,應嚴格保障其在轉移和保存期間的安全性,并充分考量冷凍胚胎被不法利用的風險,嚴格監(jiān)管相關醫(yī)學活動。二人請求返還冷凍胚胎的目的在于行胚胎移植手術,因胚胎的冷凍保存和運輸條件以及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條件和要求非常高,在不符合要求時冷凍胚胎將失去活性,無法重生,經釋明并給予二人4個月寬限期尋找在衛(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具備胚胎移植手術資質的醫(yī)療機構,二人書面函復稱不需要該寬限期,且未能提供相關符合資質的醫(yī)療機構對接,故判決確認二人對5枚冷凍胚胎享有所有權,駁回二人其他訴訟請求。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市首例涉及冷凍胚胎返還糾紛的案件,社會關注度高,且目前法律尚未對涉及個人遺傳資源材料的處置作出明確規(guī)定。本案裁判明晰了冷凍胚胎作為含有夫妻雙方遺傳信息的生命體,不同于一般物,應受到特殊尊重和保護,父母系冷凍胚胎的權屬人。同時,打破了直接由醫(yī)院向夫妻返還冷凍胚胎的傳統(tǒng)審判思維,明確給予當事人“寬限期”以尋找有資質的醫(yī)療機構對接返還。這不僅能夠保障冷凍胚胎的活性,更是從源頭避免冷凍胚胎買賣、非法代孕等問題。本案裁判是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積極融入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入選全省法院十大民事案例,被《人民法院報》廣泛報道,對全國此類案件裁判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03
55戶柑農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需要,對箱涵處河道進行臨時改河,期間將河道堤壩勾破,導致水閘提閘放水時河水倒灌涌入會城茶坑村13、14組村民小組自留地,43余畝新會柑園受淹,涉及農戶55戶。時值新會柑樹恢復樹勢時期,部分柑農表示剛按種植規(guī)律完成打藥、施肥工作,但柑樹被淹后卻出現枯葉、落葉現象,需重新打藥、施肥進行搶救,且水淹極可能造成柑樹永久性爛根。55戶柑農與施工方對于該事件造成的柑樹受損程度分歧較大,直接影響搶救柑樹等止損工作開展。
處理結果
為妥善解決該系列糾紛,新會區(qū)會城茶坑村村委會聯系了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法院會城法庭。會城法庭以歸納類案裁判標準和示范調解的方式進行普法說理,在厘清相關法律責任后,邀請涉陳皮糾紛特邀咨詢員一同到事件現場勘驗。特邀咨詢員憑借其豐富的柑樹種植經驗提供了土地修復意見和方案,推算大概損失金額,并協(xié)助法院對茶坑村村委會開展指導調解。最后,施工方與55戶柑農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該財產損害賠償系列糾紛就地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高質量發(fā)展”及“做實指導調解,推動基層社會治理”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立足轄區(qū)特色陳皮產業(yè)發(fā)展,打造專業(yè)化“陳皮法庭”,為陳皮產業(yè)鏈發(fā)展壯大營造穩(wěn)定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保障轄區(qū)高質量發(fā)展。充分發(fā)揮法院指導調解職能,結合陳皮產業(yè)行業(yè)特性,聯動涉陳皮糾紛特邀咨詢員,于糾紛萌芽狀態(tài)開展指導調解,助力基層社會治理。本案例被《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刊登,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04
某經濟聯合社訴孔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某經聯社與孔某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孔某承租某經聯社位于某農貿市場的商鋪,用于經營當地特色農產品涼瓜及農副產品。商鋪交付使用后,孔某因疫情面臨商鋪經營和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自2023年1月開始拖欠租金。經聯社經催討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孔某支付租金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
調解結果
本案同時涉及農村集體資產及特色農產品兩方利益,為妥善處理該案,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經走訪了解案涉商鋪經營狀況及欠租原因后,圍繞商戶實際困難、商業(yè)信譽、為經聯社農產品發(fā)展所作貢獻等開展雙方勸解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促成某經聯社與孔某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孔某確認尚欠經聯社的租金及利息數額,承諾分5個月還清。雙方圓滿化解糾紛。
典型意義
本案是某經聯社租賃合同糾紛系列案的首案,其他系列案以此為示范,加強調解力度,基本以調撤方式結案,調撤率達90%,挽回集體經濟損失50多萬元,同時維持了商戶的經營現狀。蓬江法院還向該經聯社發(fā)出司法建議,指出村集體資產管理存在的相關問題,村集體對此積極采取改進措施。本案的處理有效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領域的社會治理,既幫扶集體經濟、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又保護本地特色農產品、助力農業(yè)發(fā)展,為“百縣千鎮(zhèn)萬村高質量發(fā)展工程”貢獻司法智慧。本案入選全省法院服務保障“百千萬工程”典型案例。
05
新寶堂陳皮有限公司訴陳某、陽江市某陳皮有限公司、梁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陳某曾是江門市新會區(qū)新寶堂陳皮有限公司(簡稱“新寶堂”)的代理商。2022年6月,案外人接受他人訂單,向陳某購買新寶堂400箱10年期和200箱15年期陳皮。陳某接單后,將100箱新寶堂10年期陳皮,連同從他處購買的200箱陳皮進行交付。收貨人發(fā)現部分系假冒涉案商標的陳皮。新寶堂獲知信息后報警。經鑒定,這300箱陳皮屬假冒涉案商標的侵權商品。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新寶堂另行提起本訴。
裁判結果
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向新寶堂公司賠償79603.20元和合理維權費用20000元,駁回新寶堂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新寶堂公司提出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司法解釋,本案也是江門地區(qū)適用懲罰性賠償第一案,對于確立本地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裁判標準具有較大示范作用。法院在刑事判決后針對民事賠償部分,考慮到侵權人侵害產品的知名度、數量、獲利情況等,對違法者采用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起到較大警示作用,有效遏制陳皮產業(yè)知識產權故意侵權行為,對保護地標商品和特色產業(yè)、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具有積極意義。
06
張某潔等人組織考試作弊,代替考試,偽造、變造身份證件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20年,張某潔、陸某強、李某共謀組織考試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蔣某、董某圓等數十名高學歷人員為“槍手”組建替考“人才庫”。通過他人介紹,或在互聯網投放廣告、設置關鍵詞等推廣引流,或通過QQ群、微信群等招攬參加國家考試的馮某偉等數十名考生,提供線上報名指導、制作虛假證件、線下替考等“一條龍”替考服務,共由“槍手”持假準考證和身份證混入全國十余省市的考場,利用考試組織部門身份驗核漏洞,代替考生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等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89次,并多次以上述方式在事業(yè)單位考試等其他考試組織作弊。張某潔等人累計收取替考費用逾千萬元。百余名考生通過作弊手段成功入職黨委、政府、公安、農村基層組織等部門。
裁判結果
鶴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主犯李某、張某潔、陸某強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100萬元至70萬元不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對董某圓等13名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并處罰金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代替考試罪對馮某偉等1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四個月至二個月不等,對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并處罰金10萬元至3萬元不等。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考試是國家人才選拔和職業(yè)準入的重要方式,關乎人才培養(yǎng)、社會公平和國家發(fā)展。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伴隨無線通訊技術的迅猛發(fā)展,考試作弊犯罪的組織化、團伙化程度越來越高,跨地域、大規(guī)模、非接觸式的有組織的作弊活動逐步涌現,相關犯罪行為愈發(fā)隱蔽。人民法院在準確查明各被告人參與的不同環(huán)節(jié)、行為的基礎上依法判處各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全鏈條依法懲治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等破壞考試秩序的犯罪行為,并向教育和公務員考試主管部門等發(fā)送司法建議,促進升級智能安防措施,強化作弊違規(guī)懲戒。本案入選全國法院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犯罪典型案例、全省法院十大刑事案例。
07
黃某朝涉非法采礦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同案人鄭某杰、羅某峰(已判刑)等人于2021年6月至8月、同年11月期間,在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于新會區(qū)銀洲湖水域盜采河砂。被告人黃某朝經與羅某峰聯系,介紹同案人陳某榮(已判刑)等人安排運砂船運輸鄭某杰等人非法盜采的河砂,于2021年6月至8月期間參與運輸盜采河砂6750立方米,價值1350000元;于同年11月期間參與運輸盜采河砂18897噸、1722立方米,價值3456948.60元。經評估,黃某朝參與運輸盜采河砂行為對應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價值3460469.42元,評估費200000元。
裁判結果
江門市新會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黃某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朝作為從犯應減輕處罰,遂以非法采礦罪判處黃某朝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5000元;就另案處理的同案人應承擔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失賠償義務,黃某朝應在3460469.42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另案處理的同案人應承擔的給付義務,黃某朝應與其他同案人共同支付評估費200000元。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嚴厲打擊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為既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體現,亦是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的生動實踐。自2024年1月起,全市法院以施行環(huán)境資源民事一審案件“三合一”集中管轄制度為契機,以“專門機構、專業(yè)團隊、專精審判”的模式深化環(huán)境資源審判專業(yè)化程度,以優(yōu)質審判服務保障“綠美江門”建設。本案中,法院一體考慮環(huán)境侵權賠償、生態(tài)修復責任承擔問題,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充分體現環(huán)境資源刑事、民事審判職能歸口的優(yōu)勢作用,實現了懲罰犯罪與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有機統(tǒng)一。
08
吳某橋訴恩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案

基本案情
恩平市民吳某橋與吳某玲于1998年2月16日登記結婚,因女方婚姻登記身份資料存在錯誤,吳某橋向恩平市民政局申請撤銷。恩平市民政局認為,自《民法典》施行后,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亦沒有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具有宣告婚姻無效的職權,且因為當年缺少技術設備的支撐,無法對身份證真假進行辨別,只能進行形式審查,鑒于當時的程序、手續(xù)均是符合規(guī)定,故無法撤銷其婚姻登記。吳某橋遂起訴請求撤銷上述婚姻登記。
裁判結果
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受理后,因本案已超過起訴期限,主動協(xié)同聯動當地檢察院共同參與調處。經兩院共同調查核實情況,在認為婚姻登記確實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情況下,共同向恩平市民政局發(fā)出書面建議,為恩平市民政局撤銷涉案登記提供了依據。最終,民政部門收到書面建議后主動撤銷涉案婚姻登記。吳某橋以問題已得到實際解決為由,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婚姻登記是為了合法保護雙方的夫妻關系,但錯誤登記的婚姻不僅擾亂了婚姻登記管理的正常秩序,也給婚姻雙方當事人帶來巨大的生活困擾。涉案婚姻登記資料錯誤,卻又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予以妥善解決,對此,江海法院充分發(fā)揮多元解紛機制的積極作用,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通過發(fā)送書面建議的方式促使行政機關主動糾錯,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為民司法、辦好每一件民生案件的司法理念。
09
梁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梁某(1歲多)掉入鄰居建房所設石灰池造成四肢皮膚高度燒傷、十個手指截肢,喪失自理能力。梁某前期治療和后續(xù)康復花費巨大。經開平市人民法院立案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金仍有78萬元無法執(zhí)行到位,梁某家庭生活陷入困難。
裁判結果
根據開平法院的報請,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本案實際,迅速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聯動救助。三級法院結合本案未執(zhí)行到位賠償金數額、梁某后續(xù)治療需求等實際困難,決定共同給予梁某合計12萬元司法救助金,并為其開通司法救助資金申報綠色通道,全部救助資金已發(fā)放到位。江門中院還借助與市民政局建立的信息銜接機制,將梁某情況轉介至民政部門,協(xié)助該家庭申辦低保等社會救助。同時,充分結合本案救助殘疾兒童的特殊性,江門中院首次探索將案件信息通報至婦聯、殘聯等組織,爭取了江門、開平兩級婦聯幫扶資金4000元,開平市殘聯發(fā)放困難殘疾人臨時補貼2000元,并成功為梁某申請了終身享受重殘補助每月280元以及后續(xù)假肢安裝補助。此外,引入慈善組織的愛心援助,由江門中院動議、市民政局和婦聯的聯合倡議,江門、開平兩級慈善會共向梁某發(fā)放愛心基金5000元,開平市女企業(yè)家協(xié)會定向資助了1.3萬元,為梁某在醫(yī)療、生活等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幫助。針對梁某母親在回訪中反饋其在幫助梁某融入正常社交等方面存在焦慮的問題,江門中院迅速聯合市婦聯、市心理協(xié)會為梁某母親安排心理調適輔導,繼續(xù)為梁某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典型意義
意外無情,司法有愛。人民法院始終秉持司法救助應救盡救的工作原則,通過三級法院聯動救助機制,最大程度提高全省司法救助資金的運行效能。本案創(chuàng)新探索“資金救助+立體幫扶”的多維救助機制,以人民法院辦理的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為起點,外延聯動民政、婦聯、殘聯、慈善會等多方力量,不僅解決殘疾兒童治療費用資金缺口困難,還聯合多部門解決其學習、生活、心理疏導等方面的實際需求并配套落實長期關懷措施,是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雙向銜接的一次有益探索,對人民法院進一步延伸司法救助職能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更是體現人民法院為民司法情懷的典型范例。本案作為關愛殘疾人的典型事例被《人民法院報》登載報道,入選省法院與省婦聯聯合發(fā)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全省十大行政案例(國家賠償及司法救助)。
10
被執(zhí)行人王某申請罰金減免案

基本案情
被執(zhí)行人王某因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被并處罰金20萬元一案,由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扣劃了被執(zhí)行人王某銀行存款20萬元。后王某向法院提交了書面申請及病歷證明,稱因其于2021年確診腦癌,其父又于2023年確診肺癌,其目前無勞動能力,法院扣劃的20萬元是其父親去年賣房準備用于治病的,治療疾病已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又有3個未成年子女需撫養(yǎng),無力支付罰金,請求法院依法減免其罰金。
執(zhí)行結果
江門中院隨即對被執(zhí)行人王某及其家人的疾病診療及經濟收入情況開展調查,并將相關資料抄送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對被執(zhí)行人王某及其父親的疾病診療情況開展了法醫(yī)臨床技術性證據審查。后法院就罰金減免事宜召開聽證會,并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到庭旁聽,被執(zhí)行人王某及市檢察院派員到庭參與聽證。聽證會上,法庭再次對王某申請減免罰金的事由及當事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市檢察院結合法醫(yī)臨床技術性證據審查結果及財產調查情況發(fā)表了檢察建議。江門中院經審查后認為,被執(zhí)行人王某的患病診療情況屬實,其財產情況符合履行罰金確有困難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zhí)行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對被執(zhí)行人王某的罰金予以減少15萬元,減少部分依法予以退回。
典型意義
本案是江門地區(qū)首例罰金減免的案例,江門中院全面落實善意文明執(zhí)行理念,積極探索刑事罰金減免的司法審查機制,通過與檢察部門分工調查、協(xié)同審查、公開聽證會等方式充分論證減免罰金的合法合理性,豐富了執(zhí)行檢察監(jiān)督的形式和內容。在罰金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充分考慮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能力及其刑事犯罪情節(jié),對被執(zhí)行人的罰金予以部分減免,幫助案件當事人解決了燃眉之急,也確保對被執(zhí)行人的刑事犯罪行為實施懲戒,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被《人民法院報》宣傳報道。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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