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獲悉,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近日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 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全面收繳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嚴打涉槍涉爆涉刀涉弩等違法犯罪,全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

《通告》明確了依法打擊的10類違法犯罪情形

  •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

  • 線上、線下購買零部件組裝槍支;

  • 使用射釘器改制槍支;

  •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 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

  • 拆解煙花爆竹火藥制造爆炸物;

  • 盜竊、搶奪、搶劫、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 違法違規(guī)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

  • 制造、銷售仿真槍。

《通告》明確了非法槍爆等物品的種類,其中,

  • 槍支包括:軍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等各類制式槍支,改制射釘槍、組裝氣槍等非制式槍支,以及各類槍支零部件。

  • 彈藥包括:以上各類槍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彈丸、彈片。

  • 弩是指以機械外力助推箭的發(fā)射裝置。

  • 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

  • 爆炸物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

《通告》明確,在2025年11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制刀具的違法犯罪人員,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不予處罰;對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湖北公安機關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制刀具等違法犯罪線索;對群眾舉報的相關線索將立即組織警力核查,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打擊。凡舉報有功的,公安機關將按規(guī)定給予獎勵,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對窩藏、包庇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違法犯罪人員,幫助違法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j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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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整理:錢偉 來源:湖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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