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代快報訊(記者 李子璇)劉某是淮安一家公司的銷售,2022年11月,該集團公司以劉某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對其作出處罰,時隔近半年后,公司再次以同一理由處罰他,并免去其副主任職務,調去外地當車間工人。劉某不愿,遂訴請集團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近日,現(xiàn)代快報記者從法院獲悉此案。
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22年11月該集團公司作出處罰通報,以劉某在2022年4月至10月期間存在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對劉某作出罰款決定。2023年4月,集團公司再次作出處罰決定,仍以劉某之前存在的同一違紀行為為由,決定免去劉某副主任職務,調去外地公司當車間工人。
劉某對該處罰不予認可,未按照集團公司要求去新崗位上班。雙方因經濟補償?shù)劝l(fā)生糾紛,劉某訴請集團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官表示,集團公司在發(fā)現(xiàn)劉某存在違紀行為后,于2022年11月對劉某作出罰款決定,劉某對此并無異議。雙方爭議點在于,在事隔近半年后,集團公司再次就同一違紀行為對劉某作出處罰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集團公司作出處罰決定的制度依據是2022年9月公司自行制定的《處罰管理暫行規(guī)定》,而劉某的違紀行為大多發(fā)生在該制度制定之前,且就劉某的違紀行為集團公司已經在2022年11月作出過處罰。對于為何在2023年4月再次作出處罰,集團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釋,且就同一違紀行為重復處罰本身亦不具有合理性。
綜上,法院認為,集團公司在第二次處罰決定中作出的處罰行為系濫用用工自主權,損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最終導致劉某離職,故法院判決集團公司向劉某支付經濟補償。
判決生效后,集團公司已向劉某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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