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剮蹭事故后

他意外發(fā)現(xiàn)自己買的新寶馬車

多處被維修過

之后的曲折維權經(jīng)歷

更令他始料未及

江先生今年44歲,系重慶市南岸區(qū)人,目前居住在重慶市長壽區(qū)。

他回憶稱,2022年4月初,他來到位于重慶市南岸區(qū)茶園新區(qū)通江大道的重慶市慶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德寶”),相中了一款進口的540i寶馬新車,該車祼車價58.39萬元,“我辦的是5年按揭,首付約20萬元,包含購置稅和保險費等,月供9800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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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2日上午,江先生高高興興來到“慶德寶”,將心儀的那款寶馬車開回家。

江先生說,2022年6月20日下午5時左右,他駕駛寶馬從重慶渝中區(qū)解放碑到南岸區(qū)南濱路一商場門口時追尾一輛黑色商務車,“我左前保險杠與對方右后端發(fā)生輕微剮蹭,我的寶馬剮掉了一小塊漆,當時后面發(fā)生擁堵,我們雙方拍照后迅速撤離現(xiàn)場?!?/p>

江先生說,他將寶馬車停好后給保險公司打電話,對方獲知情況稱問題不大,建議他先補漆維修。

2022年6月21日上午,他將寶馬開到渝北回興街道一家維修店,補漆花費550元。他說,接車時該維修店老板問他是不是買的二手寶馬,稱該車多處被補過漆,隨即還用專業(yè)儀器當面對該車進行檢測,發(fā)現(xiàn)引擎蓋、翼子板等多處存在二次做漆情況。

“當時我很吃驚,因為這是剛買不久的新車,怎么可能多處被補過漆呢?”江先生說,次日中午,他將該車開到“慶德寶”找銷售人員詢問,對方稱該車沒有問題,如果不相信可以去做鑒定。

隨后,江先生到一家二手車市場花800元做了個簡易鑒定,初步證實了維修店老板的說法。心中有數(shù)后,他開始踏上維權之路。

他說,自己多次與“慶德寶”溝通,要求退車并賠償相應損失,遭對方拒絕,“維權過程中,我曾反映給重慶電視臺。后來我又給南岸區(qū)商務委、南岸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等單位打電話反映情況,還給寶馬德國總部寫郵件,盡管有回應但最終沒有結果?!?/p>

>>鑒定起訴<<
多部位曾被維修和再次做過漆

起訴至法院要求退車賠償

2022年8月,江先生認為“慶德寶”存在銷售欺詐行為,遂起訴至重慶市南岸區(qū)法院。

后來,該法院委托重慶華證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江先生的那輛寶馬進行鑒定,鑒定事項是該車是否重新做漆、維修等。

2023年3月4日,該公司出具《產(chǎn)品質量鑒定意見書》稱,經(jīng)專家鑒定發(fā)現(xiàn),車身的駕駛門板、引擎蓋、左翼子板、左側A柱漆層厚度不均勻,差值較大,“是由這些部位進行維修和再次做漆造成的?!?/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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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有法律文書顯示,因江先生和對方均不同意做維修時間的鑒定,故該鑒定機構未對維修和再次做漆的時間進行鑒定。

開庭時,江先生請求判令“慶德寶”退車退款,賠償他3倍購車款即175.17萬元,同時賠償他相應的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損失。

“慶德寶”答辯稱,江先生的訴請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他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但不構成消費欺詐

判決退車退款

南岸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慶德寶”是否存在故意隱瞞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是否應當承擔退款及3倍賠償責任。

法院稱,因無法確定該案涉車輛二次維修、做漆的情況是形成于銷售前還是原告江先生占有期間,同時該寶馬系進口車輛,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慶德寶”明知該車存在漆面修補、車輛維修等情況而故意隱瞞,不足以構成消費欺詐,江先生主張構成消費欺詐要求3倍賠償?shù)脑V訟請求證據(jù)不足。

法院一審宣判稱,雙方退車退款,“慶德寶”賠償江先生車輛購置稅等相關費用。

一審宣判后,江先生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不適當?shù)丶又亓怂呐e證責任,該案應由“慶德寶”承擔有關舉證責任。同時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慶德寶”不構成欺詐有誤,“其故意隱瞞案涉車輛銷售前檢查結果,將事故車作為全新車銷售給我,屬于明顯的欺詐行為。”他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的相關判決,改判對方賠償3倍購車款

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江先生在購買案涉車輛6個月內(nèi)發(fā)現(xiàn)車輛存在“瑕疵”,應當由“慶德寶”承擔“瑕疵”舉證責任,“慶德寶”舉示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交付車輛時不存在“瑕疵”,在其未完成車輛“瑕疵”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該法院依法推定該涉案車輛的“瑕疵”形成于銷售之前。

該法院同時認為,案涉車輛二次補漆、維修等“瑕疵”問題涉及汽車質量,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者主動告知的義務范圍,“慶德寶”未履行該義務,侵犯了江先生的知情權,但尚不足以構成消費欺詐。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雖有不當?shù)袥Q結果正確。”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稱,經(jīng)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后來,江先生向重慶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

2024年1月,江先生和“慶德寶”履行法院判決,他將那輛進口寶馬退還給了對方,對方退還了他的購車款等款項。

>>反遭索賠<<
車主網(wǎng)上發(fā)視頻維權反被起訴
寶馬店稱營業(yè)額下降超1億索賠100余萬

江先生告訴記者,多年的官司讓他苦不堪言,這些年來他將自己的維權遭遇和維權故事用視頻等形式講述出來并發(fā)在網(wǎng)上,引來網(wǎng)友評論。

2025年4月23日中午,他突然收到重慶市南岸區(qū)法院的傳票,稱他涉嫌侵犯“慶德寶”名譽權,此案擬于5月9日上午開庭審理。

記者在江先生提供的“慶德寶”的民事起訴狀中看到,對方稱在兩審訴訟過程中,江先生在網(wǎng)上發(fā)布了大量涉及案件的主觀臆測以及對“慶德寶”等的不當言論,二審判決生效后,他繼續(xù)在短視頻平臺發(fā)布大量有損“慶德寶”名譽的視頻,以博取流量、吸引眼球,他常以“‘慶德寶’把事故車當新車賣”等為噱頭,吸引大量圍觀者點贊以及評論。

該起訴狀稱,江先生此次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長、傳播范圍廣,給“慶德寶”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江先生發(fā)布的有損“慶德寶”名譽的視頻多達數(shù)百個,點贊量累計上萬余個,評論量高達數(shù)千條,其中評論最多的一個視頻高達3000余條。

“由于他在二審判決生效后的一年多時間里,持續(xù)發(fā)布有害視頻,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聲譽,造成原告數(shù)十年建立起來的良好口碑受損,社會評價明顯降低?!痹妗皯c德寶”稱,網(wǎng)上出現(xiàn)了大量對他們不利的言論,大量客戶因江先生的不當言論拒絕到店購車,給他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記者在“慶德寶”的一張“損失及費用計算表”中看到,其羅列的營業(yè)損失為100萬元,計算方式是“慶德寶”2024年相比2023年的營業(yè)額下降了超過一億元以上,“以一億元作為計算基數(shù),考慮被告本次侵權行為對營業(yè)額影響的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為1%,據(jù)此計算損失為100萬元?!?/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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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德寶”請求法院判令江先生立即停止侵害他們的名譽,即立即停止發(fā)布并刪除侵害他們名譽權的全部視頻,請求判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在涉案相關平臺首頁置頂位置連續(xù)30天發(fā)布致歉聲明,請求判令江先生賠償各項損失100萬元,同時賠償“慶德寶”的公證費5000元、律師費5萬元。

江先生對記者稱,近年來他長期居住在重慶市長壽區(qū),收到南岸區(qū)法院的傳票后提出了管轄異議。

5月7日下午5時,他接到了南岸區(qū)法院的通知,稱因他提出管轄異議,原定的開庭日期取消。

記者聯(lián)系上了“慶德寶”,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回應稱,他們和江先生之間系產(chǎn)品責任糾紛,他們遵照法院判決已履行完相關義務,至于狀告江先生涉嫌侵犯名譽權一事,他們有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處理此事。

律師說法

欺詐與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界限在哪?

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師朱長江認為,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欺詐需滿足經(jīng)營者存在“經(jīng)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即經(jīng)營者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虛構事實的主觀惡意,并導致消費者基于錯誤認知交易。

本案中,若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車輛銷售前已存在問題,且經(jīng)營者明知并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行為,才可能構成欺詐;但若無法證明銷售方知情,則僅認定為知情權侵權。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在認定消費欺詐中的主觀惡意時,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考量:首先,商家或行為人的認知因素。若經(jīng)營者明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虛假信息、缺陷等問題,仍故意隱瞞或虛假陳述,可體現(xiàn)主觀惡意。比如商家明知產(chǎn)品是假冒偽劣,卻以正品名義售賣。正如本案中,法院更多考慮到4S店的認知因素,或許認為4S店并不明知案涉寶馬車的瑕疵。其次,行為人的目的因素。若其行為目的是通過欺騙手段獲取消費者財產(chǎn)利益,可認定存在主觀惡意,比如通過虛構優(yōu)惠活動誘導消費者付款。再者,行為的持續(xù)性與普遍性。若商家長期、多次實施類似欺騙行為,面對眾多消費者皆采取相同手段,可推斷其主觀惡意。

公眾網(wǎng)絡曝光“維權”的邊界在哪?

趙良善表示,網(wǎng)絡為公眾維權帶來便利,公眾作為弱勢一方,在面臨企業(yè)侵權時,可借助網(wǎng)絡發(fā)聲,督促企業(yè)糾正自身違法違規(guī)行為。但需注意的是,維權也要合法合規(guī),謹防因逾越邊界而侵犯企業(yè)名譽權,由受害者變身為侵權者。

消費者對商家的評議權、監(jiān)督權原本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的法定權利,“曝光商家式維權”本質上屬于消費監(jiān)督權的一部分,也是網(wǎng)絡話語權的一部分。但是“曝光商家式維權”的姿勢和尺度不同或逾越邊界,產(chǎn)生的社會效果和法律后果也不同,具有一定的風險。

一般而言,曝光商家的姿勢和尺度主要分為“規(guī)矩型”“夸張型”“顛覆型”“攻擊型”四種。“規(guī)矩型”實事求是,忠實記錄維權過程;“夸張型”以基本事實為基礎,卻有添枝加葉、夸大其詞的成分;“顛覆型”則背離了基本事實,顛倒黑白;“攻擊型”使用了不文明用語,對商家進行了侮辱、詆毀?!耙?guī)矩型”與“夸張型”基本在法律底線和誠信底線之上操作,屬于正當維權,容易引發(fā)社會的同情和支持,即便遭遇商家起訴,法院也大都對消費者的監(jiān)督權、評議權予以維護。而“顛覆型”“攻擊型”往往混淆視聽,誤導公眾,損害商家的商業(yè)信譽,侵犯商家的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屬于不當維權或違法式維權,消費者很有可能承擔敗訴、擔責等不利法律后果。

律師朱長江認為,消費者基于真實經(jīng)歷對經(jīng)營者服務進行批評,即使帶有負面評價,只要未虛構事實或使用侮辱性語言,不構成名譽侵權。本案中,江先生發(fā)布視頻描述維權過程,若內(nèi)容屬實且未捏造“事故車”等情節(jié),不構成名譽侵權。若江先生的言論超出事實范圍,如直接稱“慶德寶賣事故車”,則可能構成名譽侵權。

消費者網(wǎng)絡曝光維權應注意什么?

趙良善指出,消費者網(wǎng)絡曝光維權應注意以下“四性”:一是真實性,確保曝光的消息是真實的,切莫有所隱瞞,也不要只挑有利于自己的部分來說。二是合法性,在曝光中,確保語言文字和維權方式都不與法相悖。三是完整性,在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盡量錄音錄像截圖保留好相關證據(jù),將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整個過程以簡練的文字進行敘述,但不能斷章取義。四是合理性,在網(wǎng)絡曝光中,確保做法方式合理。在個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要保持冷靜,選擇正確的方式進行維權,比如,為揭露違法行為的合理曝光(如媒體監(jiān)督)。若不然,到時候有理也變成了無理。

趙良善強調(diào),司法裁判在判定曝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時,主要考量以下因素:一是侵權行為性質,首先考量內(nèi)容的合法性,若曝光內(nèi)容涉及隱私、商業(yè)秘密、虛假信息或侮辱性言辭,可能構成侵權;其次考量行為方式包括傳播手段(如文字、影像)以及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如故意歪曲事實)。二是主觀過錯,故意捏造事實或明知內(nèi)容違法仍傳播構成主觀過錯,過失傳播(如疏忽核實信息真實性)也可能被認定。三是損害后果,包括名譽貶損、社會評價降低等非財產(chǎn)性損害,或經(jīng)濟損失等財產(chǎn)性損失。四是因果關系,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需存在直接聯(lián)系,比如虛假信息導致名譽受損,或隱私泄露遭受經(jīng)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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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 華商報大風新聞

編輯丨 李楠

責編丨 馬雯

審核丨 范思瑤

統(tǒng)籌丨 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