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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重慶訊(記者岑峻嶺報道)明代張居正曰:蓋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不難于聽言,而難于言之必效。意思是天下大事,困難的不在于要制定什么法律,而在于立了法就一定要執(zhí)行;重要的不在于能傾聽什么諫言,而在于納諫后就必須有效果。這是總書記在19屆政治局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他引用該典故,旨在強調,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在于實施??v觀歷史,各個政治清明的朝代無不將立法和執(zhí)法視為治國之要務、治政之圭臬;放眼世界,大凡社會治理相對較好的國家,都擁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很強的依法執(zhí)政意識。立法和執(zhí)法是一對并生綜合體,在全面依法執(zhí)政治國進程中,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治國不僅要有一套健全、優(yōu)良的法律體系,更需要行之有效地付諸實踐,讓暗箱操作和貪污腐敗無處藏身!
然而,貴陽市某些執(zhí)法部門,將一起事關150名職工集體利益,歷經十四年,多次輾轉到貴陽多個執(zhí)法部門,最后到仲裁委,歷時兩年的仲裁,七次開庭審理,每逢仲裁員合議,均爭論不休,仲裁說理牽強附會,證言引用斷章取義,而釀成錯誤的《仲裁裁決書》。近日,網絡媒體以《周芝倫偽造公文“吞噬”他人房產后仲裁委竟然助紂為虐》、《輿情觀察:法律豈容假簽字和偽造公文肆意踐踏》,先后在搜狐、易網、百度等平臺曝光后,貴陽執(zhí)法部門在輿論監(jiān)督的壓力下,主動與當事人取得聯(lián)系,并答應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但是,是否會做到“法之必行”? 是否會將錯誤的仲裁裁決依法予以撤銷?否會讓受害人得到一個讓人滿意的結果,我們拭目以待?

荒唐:裝卸大隊房屋被人偽造虛假合同“吞噬”
據了解,貴陽市二橋糧油批發(fā)火車北站裝卸大隊成立于1993年,性質為集體企業(yè),法人曾夫;1995年,向企業(yè)職工籌集資金,修建了貴陽市云巖區(qū)北站街1號房屋,涉案土地為劃撥用地,土地面積189.98平方米,共五層,建筑面積905.68平方米。
2007年8月6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出售協(xié)議》,將涉案房屋以100萬元出售給被申請人,申請人蓋章、曾夫簽名、周某能簽名捺印。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共同前往國土局咨詢房屋轉讓事宜,被告知劃撥用地不能轉讓,雙方遂終止履行該協(xié)議。
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期間,周某能分六次支付曾夫114萬元,但小平支付曾夫6萬元,合計120萬元,用于曾夫修建重慶駱來山公路項目。2008年1月7日,曾夫向周某能和但某平出具《借條》1張,確認向二人借款120萬元,注明《房屋出售協(xié)議》沒有履行。2009年11月26日,因曾夫逾期還款,周某能和但某平將曾夫起訴狀重慶市江津區(qū)法院Y,訴請還款金額120萬元;2010年1月28日,江津區(qū)法院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6973號民事判決,曾夫償還周某能和但某平120萬元;2010年12月10日,周某能、但某平就該案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金額120萬元及利息。注:但某平系周某能代理人,實則二人共同侵占申請人財產。
2007年12月左右,但某平告訴張某元已經支付曾夫購房款,叫張某元將申請人的公章交給但某平,張沒有向曾夫核實。(證據見2010年6月29日張某元的詢問筆錄)張某元為貴陽市二橋糧油批發(fā)火車北站裝卸大隊保管公章的人員。
2008年,但某平盜用申請人印章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將案涉土地調規(guī)為出讓,并轉讓給周某能;2008年5月9日,市政F批復同意轉讓。
2008年5月28日,但某平盜用申請人印章與周某能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偽造曾夫、張某裕、周某能的筆跡在合同上簽名),以40萬元的價格將案涉房產出售給周某能,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經查閱房產檔案,并經鑒定機構鑒定,但某平偽造了申請人職代會決議(落款2007年6月26日)、偽造了40萬元購房款的《收條》(落款2007年8月18日)、偽造了曾夫對張某裕的《授權委托書》(落款2008年5月30日)(注:經鑒定,合同、收條、授權委托書上申請人一方人員的簽名全是偽造的);2008年7月29日,貴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將涉案房產轉移登記至周某能名下。曾夫對上述行為不知情。

上圖:貴陽火車北站裝卸大隊(圖片由受訪人提供)
2009年,曾夫回到貴陽,得知案涉房產被轉移至周某能名下,并問張某元“我不在貴陽簽字,他們是怎么過戶的”,張才知道被但某平騙了。(見張某元《事實經過》的情況說明見證據)
2010年2月7日,申請人向云巖一審起訴解除《房屋出售協(xié)議》;2010年4月20日,云巖一審作出(2010)云民一初字第153號判決書,以雙方均確認《房屋出售協(xié)議》未實際履行,同意解除為由判決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房屋出售協(xié)議》。2010年2月7日,曾夫向云巖一審起訴請求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2010年4月7日,云巖一審作出(2010)云民一初字154號裁定書,以《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協(xié)議為由,駁回曾夫的起訴。
2010年5月6日,申請人向貴陽中院起訴,請求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2010年5月20日,貴陽中院作出(2010)筑民一特字23號民事裁定書,以“申請人向云巖一審訴請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被駁回起訴后,未上訴為由不予審查”,以《存量房買賣合同》中仲裁條款有效為由,駁回曾夫申請。
疑惑:偽造的虛假公文為何得到執(zhí)法部門的認可
曾夫代理人認為:周某能作為主張《存量房買賣合同》成立、生效的一方,應舉證證明與曾夫達成、訂立《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合意。反而,曾夫申請鑒定機構分別對《存量房買賣合同》中“曾夫”、《裝卸大隊職代會決議》中“曾夫、曾譯、蘇某文”、《收條》中“曾夫”、《授權委托書》中“曾夫”的筆跡進行真?zhèn)舞b定,結論為“曾夫、曾譯、蘇某文”均非本人所簽。
張某裕向貴陽經偵陳述《存量房買賣合同》的全部內容及合同中“曾夫”及“周某能”的簽名均是但某平一個人簽署的(見張某裕的《詢問筆錄》);但某平向云巖經偵陳述《存量房買賣合同》中“周某能”的簽名是但某平簽署的,“曾夫”的簽名不是曾夫本人簽署的,曾夫不在現(xiàn)場,張某裕的簽名不知道是誰簽署的(見但某平的詢問筆錄)。

張某元向云巖經偵證實“但某平告訴我,購買房屋的錢已經付給曾夫了,他來拿這些東西(公章)去過戶,所以我就拿給他了。我沒有向曾夫核實?!保ㄒ姀埬吃脑儐柟P錄)。曾夫的印章被但某平盜用,但某平無權使用曾夫的印章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
現(xiàn)有《存量房買賣合同》、《收條》、《授權委托書》、《職代會決議》、《詢問筆錄》等證據已經查明,前述文件均不是曾夫本人所簽,也未授權他人代簽,還查明周某能沒有支付購房款,足以排除《存量房買賣合同》等文件的真實性,應當認定曾夫沒有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
曾夫并未授權任何人辦理裝卸大隊房屋買賣合同、不動產轉移登記的相關事宜。張某裕向云巖經偵證實“當時但某平填寫了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里面的內容全是但某平自己寫的,我也沒有看,但某平說不用我管了,包括合同上的所有簽名都是但某平一個人簽的”。張某元向云巖經偵證實“但某平告訴我,購買房屋的錢已經付給曾夫了,他來拿這些東西(公章)去過戶,所以我就拿給他了。我沒有向曾夫核實?!钡称綗o權代表曾夫簽字、蓋章,因此,存量房買賣合同應因簽字、蓋章之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認定不成立、無效。
綜上,《存量房買賣合同》不是曾夫的真實意思表示,曾夫也未授權任何人與周某能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應當認定《存量房買賣合同》及仲裁條款不成立、不生效。仲裁裁決因沒有仲裁協(xié)議,及所依據的證據《存量房買賣合同》系偽造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說法:周芝能已經構成偽造印章和虛假訴訟罪
曾夫代理人認為:涉案房屋系裝卸大隊全體職工集資建設,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程序決定,任何人都無權處分集體重大財產,相關處分行為無效,仲裁裁決涉案房屋交易合法,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集體利益損失,恐會引發(fā)百余職工的信訪維穩(wěn)案件。
根據《城鎮(zhèn)集體所有制企業(yè)條例》的規(guī)定,未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決議同意,處分涉案房屋的行為無效。根據《最高法關于合同若干問題的解釋》:“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以該合同已在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已經相關部門批準或者已依據該合同辦理財產權利的變更登記、移轉登記等為由主張合同有效的,法Y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即便本案土地性質變更和出讓經貴陽相關部門審批同意,但在沒有證據證明是裝卸大隊集體意思表示或者裝卸大隊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申請的情況下,不能以批復認定《存量房買賣合同》有效或者雙方繼續(xù)推進交易進行,依法應當認定《存量房買賣合同》無效。

綜上,綜合全案證據,應當認定本案《房屋出售協(xié)議》已經終止履行,《存量房買賣合同》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根據《仲裁法》第58條規(guī)定: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存量房買賣合同》落款簽字,收條落款簽字以及授權委托書落款簽字,全套資料落款簽字經鑒定都是周某能一方偽造簽名,根據這樣的偽造證據作出的裁決應當撤銷,故申請請求撤銷貴陽中院作出的(2024)黔01民特417號裁定書,依法再審本案,裁定撤銷貴陽仲裁委作出的(2022)貴仲字第1083號裁決書!
針對此案,記者電話采訪了《仲裁法》起草者之一的廖某德教授,他了解此案后說:
周某能與但某平偽造了《存量房買賣合同》、《收條》、《授權委托書》等資料,這些偽造的文件并非曾夫的真實意思表示,曾夫并未授權任何人加蓋印章,且曾夫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周某能利用這些偽造的文件向貴陽市房屋產權處辦理了涉案房屋的交易登記及不動產的變更登記等手續(xù),侵害了曾夫的合法權益。此外,周某能還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試圖合法化其非法取得的房產。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曾夫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干擾了司法秩序。
在該案件中,仲裁委在明知周某能提供的文件存在偽造嫌疑的情況下,仍然進行了仲裁,這種行為被認為是在“助紂為虐”。仲裁委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其應有的公正性和獨立性,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系教授張某易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具體來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在本案中,周某能及其同伙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和虛假訴訟罪,他們將面臨相應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周某能偽造公文并“吞噬”他人房產的行為不僅嚴重違法,而且其后續(xù)通過虛假訴訟和仲裁委的不當行為進一步加劇了對受害人的傷害。這一案件提醒我們,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不容侵犯,任何企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關于此案,再審法院是否盡快開庭審理?是否將這么明顯的偽造假公文案件進行改判?還受害人一個公道?記者將繼續(xù)關注,作后續(xù)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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