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遺失或拾得他人物品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廣州一名男子撿到他人手機后因索酬不成竟怒摔泄憤。拾金不昧是美德,“拾金不退”可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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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日前通報了該案的審理結果,明確拾金不昧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要求。
這件事情最早還要從兩年前說起。2023年2月,廣州一名男子李某撿到蔡某的手機,雙方約定在廣州市白云區(qū)某地鐵站出口見面協(xié)商,后因手機返還及報酬支付發(fā)生糾紛。
現(xiàn)場監(jiān)控顯示:李某從口袋掏出蔡某手機,先是猛力摔向地面,緊接著又撿起再次重重摔下,隨后更是將手機朝地鐵站樓梯口下方扔去,導致手機嚴重損壞、無法使用。蔡某隨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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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蔡某于2020年花費約1500元購得此手機。2023年2月25日,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李某不服,經提起復議被維持后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與復議決定,并要求公安機關給予賠償。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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