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nèi)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河南省魯山縣法院4月22日公布的一起詐騙案件引起了我的關注:
河南平頂山男子謝某某,冒充平頂山市魯山縣委領導親戚,十年間先后三次向魯山縣四棵樹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索要19箱香菇和19箱黑木耳,共計價值5700元。謝某某一審被判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我從裁判文書網(wǎng)查到了這起案件的判決書全文: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5)豫0423刑初136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男,漢族,1987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公民身份號碼4104021987********,初中文化,務工,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滍陽鎮(zhèn)惠洼3號。因毆打他人,2021年4月27日被平頂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貳佰元;因詐騙,2025年1月26日被魯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壹仟元。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5年2月9日被魯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當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魯山縣看守所。
辯護人郭某某,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平魯檢刑訴(2025)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犯詐騙罪,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及其辯護人郭曜鑫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謝**謊稱自己是魯山縣縣委領導的親戚,先后三次共向魯山縣四棵樹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索要19箱干椴木香菇和19箱干椴木黑木耳。經(jīng)鑒定,被告人謝**騙取的19箱干椴木香菇和19箱干椴木黑木耳共計價值人民幣5700元。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據(jù)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謝**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懲處。
被告人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謝**系初犯、偶犯。2.謝**犯罪情節(jié)輕微,已退還全部違法所得,繳納罰金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寬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謝**謊稱自己是魯山縣縣委領導的親戚,先后三次共向魯山縣四棵樹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索要19箱干椴木香菇和19箱干椴木黑木耳。經(jīng)鑒定,被告人謝**騙取的19箱干椴木香菇和19箱干椴木黑木耳共計價值人民幣5700元。
另查明,1.因詐騙,被告人謝**于2025年1月26日被魯山縣公安局罰款壹仟元(已繳納),該罰款在執(zhí)行時應與本案的罰金予以折抵。2.被告人謝**已按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繳納了折抵后剩余的罰金人民幣2000元。3.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謝**賠償本案被害人各項損失人民幣5700元,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案發(fā)證明、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條、諒解書,證人剛喜克、郭佳男、鄭淑欽證言,被害人朱康陳述,被告人謝**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謝**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舉證據(jù)來源合法、客觀,本院予以采信。謝**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謝**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對謝**系從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諒解等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結合被告人謝**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犯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羈押的14日,即自2025年2月9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鄧某某
人民陪審員: 李某某
人民陪審員: 李某某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某某
如果你看了這份判決書,有沒有覺得哪里不太對?
覺得不太對,那就對了。
我來告訴你判決書的問題出在哪里。
注意看判決書正文: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謝**謊稱自己是魯山縣縣委領導的親戚,先后三次共向魯山縣四棵樹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索要19箱干椴木香菇和19箱干椴木黑木耳。經(jīng)鑒定,被告人謝**騙取的19箱干椴木香菇和19箱干椴木黑木耳共計價值人民幣5700元。 ”
第一、三次詐騙發(fā)生在什么時候?為什么不把時間寫清楚?
既然號稱已經(jīng)查明了案件事實,那么從2014年10月至2025年1月,在如此漫長的十年三個月的時間里,這三次詐騙的違法犯罪事實到底都發(fā)生在什么具體日期?
我們可以推理得知,第一次肯定是發(fā)生在2024年10月,第三次則肯定是發(fā)生在2025年1月,那么請問中間那次呢?
中間這個日期,為什么不在判決書中載明呢?
第二、三次詐騙每次涉案的物品是多少?金額是多少?為什么不把物品和金額寫清楚?
既然號稱已經(jīng)查明了案件事實,把謝某某十多年來一共詐騙了19箱香菇和19箱木耳,一共價值5700元查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那么為什么不把每次詐騙的香菇和木耳的數(shù)量,以及各自價值的金額寫清楚呢?
簡單推理可以得出,謝某某每次必然索要香菇和木耳組合,才會出現(xiàn)十多年詐騙 19箱香菇和19箱木耳的情況,而經(jīng)簡單數(shù)學計算可以得出,一組土特產(chǎn)禮品,也就是一箱香菇和一箱木耳加起來的價值是300元(300*19=5700元)。
為什么不在嚴肅的判決書中,把每次詐騙得手的土特產(chǎn)數(shù)量和金額說清楚呢?
分析到了這個時候,答案已經(jīng)呼之欲出。
不把金額寫清楚,是怕你發(fā)現(xiàn)沒達追訴標準。
不把時間寫清楚,是怕你發(fā)現(xiàn)過了追訴時效。
先說金額的問題。
其實也就是追訴標準的問題。
根據(jù)《( 2024年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 的規(guī)定
5.12 詐騙罪
5.12.1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5.12.1.1 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的,根據(jù)不同情形確定量刑起點,調節(jié)刑罰量:
(1) 犯罪數(shù)額達到“數(shù)額較大”起點5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shù)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也就是說,在河南省,詐騙達到5000元以上,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在5000元以下的詐騙,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行政責任。
而在本案中,我們可以從判決書中推斷出,謝某某在2025年1月的詐騙金額,必然低于5000元。
因為2025年1月26日,謝某某就因為此事被魯山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壹仟元。
所以,我們可以再大膽推測,謝某某在十多年來,每次詐騙的土特產(chǎn)金額都不會超過5000元。
其實,三次詐騙金額加起來5700元,唯一有可能的就是兩次各300元,一次5100元,但是如果考慮到每組土特產(chǎn)的價值為600元,每次詐騙對象大概率都是以組為單位實施,且最后一次低于5000元這些附加條件的話,那三次詐騙行為,每次的涉案金額都不可能高于5000元。
既然謝某某每次詐騙金額都沒有達到5000元的追訴標準,那怎么就能夠對他追訴了呢?
有大聰明會說,你是傻嗎?就算每次沒達到追訴標準,可是三次累計計算不就達到了?而且清清楚楚是5700元。
那么問題來了:
多次未達追訴標準的小額詐騙,能否累計計算作為犯罪金額?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際上卻還是有點復雜的。
因為,法律、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
司法實踐中,認為構成犯罪(肯定說)和認為不構成犯罪(否定說)的觀點都有,但是有一點是不能忽視的,就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
這其實是最關鍵的原因。
近幾年對類似行為有明確規(guī)定的,是2016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年內(nèi)多次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未經(jīng)處理,詐騙數(shù)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肯定說”觀點認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也屬詐騙,二者適用的刑法基本理論應該一致?!兑庖姟芳热徽J定電信網(wǎng)絡詐騙中多次“小額”詐騙的數(shù)額可以累加計算,那么普通詐騙也可以參照累計計算。
“否定說”觀點則認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是特殊形態(tài)的詐騙,《意見》的累計規(guī)定恰恰體現(xiàn)了對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特殊處罰規(guī)則,也恰恰說明普通詐騙不能適用累加計算。
退一步講,我們就算采納了“肯定說”,那也是發(fā)生在兩年內(nèi)的多次犯罪才可以累計計算,誰規(guī)定十年三個月以內(nèi)的小額詐騙犯罪也能累計計算的呢?
說完追訴標準的問題,下面再說追訴時效的問題。
本案的追訴時效,太詳細的我就不說了,直接說答案。
這起案件中,謝某某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追訴時效是十年。
具體推理過程可以看我這一篇文章。
那么,現(xiàn)在疑問又來了,謝某某第一次詐騙得手是在2014年10月,這次大概率就沒達到5000元的追訴標準,就算達到了,到2024年10月也已經(jīng)超過十年,怎么還能加進來作為犯罪情節(jié)處理呢?
有的大聰明又會說,《刑法》不是有規(guī)定啊。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nèi)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就算我認可這一規(guī)定可以適用,那要解決兩個問題:
第一、三次行為之間相隔十年三個月,還能不能算犯罪行為的連續(xù)?
我十年三個月內(nèi)去海底撈吃過三次火鍋,我算不算連續(xù)吃火鍋?
我19歲高中畢業(yè)考上大學因為交不起學費假扮殘疾人在火車站騙得1000元,26歲研究生畢業(yè)后找不到工作又假扮殘疾人在火車站騙得2000元,35歲中年失業(yè)后再次 假扮殘疾人在火車站騙得3000元,我就是在十六年間連續(xù)詐騙的一個連續(xù)犯?
第二、假設能算的話,那三次行為是不是都要構成犯罪犯罪?都要達到追訴標準?
法條說的很清楚啊,“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nèi)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要按照后罪計算追訴時效,那每次都要構成犯罪,也就是每次詐騙金額都要達到5000元。
在本案中,三次加起來才5700元,而且2025年1月的最后一次詐騙明確沒有達到追訴標準,怎么就能適用本條,硬是說相隔十年三個月之久的三次詐騙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而且還要適用最后一次違法的追訴時效呢?
看到這里,你應該能明白,為什么判決書中堅決不把每次“犯罪”的 “時間”和 金額寫清楚的原因了嗎?
因為,如果對三次詐騙行為都單獨進行評價,每次都不構成“犯罪”,每次都只能構成違法;
因為,三次詐騙的金額都沒達到5000元的刑事追訴標準,要追訴就必須要突破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只能在兩年內(nèi)累計計算的限制,硬把發(fā)生在十年三個月內(nèi)的三次詐騙行為的涉案金額累計計算,才能剛剛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因為,就算這樣做了,也無法突破訴訟時效不能超過十年的法律規(guī)定,所以必須要強行將三次詐騙違法行為都認為是犯罪,作為前罪、后罪、再后罪,再把發(fā)生在十年三個月內(nèi)的三次詐騙違法行為強行認定為是連續(xù)發(fā)生的“連續(xù)犯”,才能夠湊到追訴時效,進行起訴和判決。
有時候真的挺佩服他們的, 為了震懾那些冒充領導搞詐騙的人, 為了把謝某某搞進去判刑,悄悄地做了這么多工作。
現(xiàn)在明白了嗎?
不寫清楚是為了你好。
免得你胡思亂想。
你只需要知道:有人冒充領導親戚搞詐騙,哪怕就是整些不值錢的香菇木耳,也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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