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小小的紫砂壺,

集書畫、詩文、篆刻、雕塑于一體,

為世人所重,堪稱世界一絕,

因而紫砂工藝

不僅是國家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瑰寶,

更成為了宜興這座城市品牌的象征和精神的載體。

卻有人為賣壺不惜做虛假廣告。

近日

宜興一陶瓷店

被宜興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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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5日,我局丁蜀分局接到舉報稱宜興市丁蜀鎮(zhèn)昱*陶瓷店在第三方交易平臺(抖音)開設的直播間發(fā)布“成型工藝:全手工拍打”廣告用語。當事人在該銷售頁面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涉嫌發(fā)布虛假廣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經局長批準,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0月起,在第三方交易平臺(抖音)開設的直播間“龍**紫砂”銷售一款“仿古”紫砂壺,在該產品的銷售頁面內商品參數(shù)中使用“成型工藝:全手工拍打”作為廣告用語進行宣傳,而該紫砂壺的實際成型工藝為半手工成型,該廣告由當事人自行制作發(fā)布的,當事人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于2024年11月15日被我局查獲,至被查時,當事人用于發(fā)布虛假廣告的費用無法計算。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4年11月15日,我局對當事人制作的現(xiàn)場檢查記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發(fā)布違法廣告的事實;

2、2024年12月2日,我局對當事人的經營者畢**詢問調查,制作了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發(fā)布違法廣告的事實及其他相關情況;

3、當事人發(fā)布違法廣告的網頁截圖2張,證明了當事人發(fā)布違法廣告的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5、當事人提供的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經營者的身份;

6、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了當事人廣告費用的情況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7、舉報單3份,證明案件的來源;

8、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1份,證明了我局通知當事人提供證據,逾期不提供證據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將由其承擔。

我們認為,以上證據已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當事人涉嫌的違法行為。

2025年3月6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宜市監(jiān)處告字(2024)第04-8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當事人在第三方交易平臺開設的網店網頁上發(fā)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guī)定處罰。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無主觀欺詐故意;同時,當事人及時改正,主動減輕了危害后果,亦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符合《江蘇省市場監(jiān)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guī)定》附件2中第7點有關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因此,從法律目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裁量,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

來源:宜興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