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去北京打工”!吉林通化,女子因投資養(yǎng)豬場失敗,多次上訪被列為重點人員,其在北京打工期間,當?shù)剜l(xiāng)政府勸她返鄉(xiāng),并承諾給誤工費,因鄉(xiāng)政府未依約履行,女子去討說法,不料起爭執(zhí)后被拘留10天,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來源: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

孫女士生于1973年,住吉林省輝南縣,是個地地道道的農民,后和丈夫因投資養(yǎng)豬場失敗,多次去北京上訪,被當?shù)卣袨橹攸c人員。

事發(fā)當年2月9日,孫女士去北京打工,在此期間,鄉(xiāng)政府多次派人找到其丈夫崔某,詢問孫女士打工的單位,提出為創(chuàng)城需要孫女士返鄉(xiāng),誤工費由政府支付。

轄區(qū)派出所介入后,孫女士被打工單位辭退,孫女士返鄉(xiāng)后,要求鄉(xiāng)政府、轄區(qū)派出所履行給誤工費的承諾,并要求把她送回在北京的打工單位。

政府回復意見是,“到什么地方打工都行,就是不能去北京打工”,孫女士為此多次到政府討說法,但均未能得到相關補償。

8月2日11時許,孫女士因信訪問題,在鄉(xiāng)政府一樓大廳,與鄉(xiāng)書記王某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躲在信訪室,把門鎖上不讓孫女士進屋。

孫女士在大廳吵鬧,嚴重影響了辦公秩序,鄉(xiāng)政府工作人員報警,鄉(xiāng)派出所接警后派員出警,派出所李所長、民警秦某著制式警服到現(xiàn)場進行處置。

民警勸孫女士不要大聲吵鬧或離開,孫女士不聽勸阻,民警對孫女士進行口頭傳喚,要求其至派出所協(xié)助調查時,孫女士不服從民警指令。

民警強行把孫女士押上警車,期間有托、拽行為,造成孫女士腿部受傷;孫女士被押上車期間,對民警撕咬、拍打、辱罵,將李所長右手手腕咬傷,經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所長為輕微傷。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guī)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在履行告知權利義務、詢問相關人員、收集制作相關證據材料,履行相應處罰程序的基礎上,警方于當日對孫女士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并于8月12日執(zhí)行完畢。

孫女士被釋放后,對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當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警方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同時判決警方向自己賠禮道歉,賠償誤工費4368元(436.8元/天×10天);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100元/天×10天),合計:5368元,并由其承擔案件受理費。

孫女士提出如下事實與理由:

1.8月2日,自己到鄉(xiāng)政府提出回北京打工請求,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決定》認為孫女士是重點上訪人員,到鄉(xiāng)政府鬧事錯誤。

2.自己去北京打工謀生,不應受當?shù)乜h政府創(chuàng)城限制,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中,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對自己進行處罰,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3.自己到鄉(xiāng)政府提出回北京打工的請求,不違反任何法律規(guī)定,鄉(xiāng)政府行政不作為、濫作為,如果允許我回北京打工,我只有感謝;如果我進京上訪,派出所怎么拘我都沒意見。

被告在執(zhí)法工作中,對自己施以托、拽,造成自己腿部受傷,首先就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權,自己拒理抗辯,不構成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

4.自己咬傷民警,是被民警強制帶離時的本能反應,主觀沒有襲警故意,不宜認定為“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

綜上所述,當?shù)鼐阶鞒龅男姓幜P決定書,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故提請行政訴訟。

被告辯稱:

1.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們的行政處罰是依法作出的,因為我們沒有違法,也不能同意對她進行賠禮道歉,對于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金我們均不認可。

2.孫女士本人與其丈夫崔某,因養(yǎng)殖場系多年上訪,已經被列為重點信訪人員,其辯稱8月2日向鄉(xiāng)政府提出去北京打工要求,與實際情況不符。

8月2日,孫女士在鄉(xiāng)政府一樓大廳堵截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對孫女士進行勸阻,其不聽勸阻,后派出所李所長在帶離過程中,孫女士將李所長手部咬傷,給與孫女士行政處罰10日,處罰恰當。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本案中,孫女士因信訪問題,在行政機關吵鬧,擾亂辦公秩序,出警民警對其勸阻無效后,對其口頭傳喚,孫女士拒不服從民警指令,對民警打罵撕咬,并造成民警受傷。

綜上,孫女士的行為,已經屬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且執(zhí)法人員是人民警察,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應從重處罰,即處5-10日拘留。

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既有事實依據,亦有法律規(guī)定,程序上也沒有可撤銷的違法情形,故,原告要求確認行政處罰違法,并向原告賠禮道歉,賠償誤工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孫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孫女士負擔。對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