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東省法院公布典型毒品案
案例1 馬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案例2 卜某某等販賣毒品、強奸案
案例3 劉某某走私毒品案
案例4 針對加強成癮性處方藥物管理發(fā)出司法建議
案例5 張某甲等危險作業(yè)案
案例6 柳某某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案例7 周某某等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例馬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
——以自用為目的種植罌粟亦涉嫌違法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冬,被告人馬某在其村莊一垃圾桶旁撿到一顆罌粟果(俗稱“大煙葫蘆”),遂種于自家后院中。次年5月,馬某種植的罌粟(俗稱“大煙苗”)被公安人員在聯(lián)合巡查中予以查獲并強制鏟除。經(jīng)清點,馬某栽種的罌粟中,高度40厘米以上的有38株,30厘米至40厘米的有578株,20厘米至30厘米的有371株,20厘米以下的有380株,共計1367株。
【裁判結(jié)果】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非法種植罌粟,其行為構(gòu)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原審法院綜合考慮馬某種植罌粟目的系自用,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馬某具有坦白、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依法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典型意義】
罌粟是一種常見的毒品原植物,罌粟果實是提煉制作鴉片、嗎啡、海洛因等毒品的主要原料,罌粟苗和罌粟殼中亦含有嗎啡等生物堿,長期食用會損害中樞神經(jīng)和消化系統(tǒng),造成免疫力下降等各種身體病變,嚴重的可危及生命,因此,我國對罌粟種植有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除藥用、科研和科普教育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論出于何種目的,一律禁止種植。近年來,隨著禁毒宣傳的進行和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違法犯罪的持續(xù)打擊,該類案件逐漸減少,但仍然時有發(fā)生,主要原因是部分群眾對種植罌粟的危害認識不全,法律意識淡薄。
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罌粟花雖艷麗無比,但切勿非法種植罌粟。須知,只要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就涉嫌違法、犯罪。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觀念,樹牢禁毒意識,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避免因一時糊涂而付出沉重代價;同時要注意提高辨識能力,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人非法種植罌粟,應及時撥打電話向公安機關舉報。
案例二
卜某某等販賣毒品、強奸案
——利用麻精藥品實施強奸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人卜某某在明知三唑侖是國家管制精神藥品,不能隨意買賣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在網(wǎng)絡平臺發(fā)布售賣含三唑侖成分的精神藥品的信息,后向他人販賣,非法獲利9900元。同年8月,被告人卜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三唑侖等麻精藥品迷暈被害人后實施強奸行為。
【裁判結(jié)果】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卜某某在明知三唑侖是國家管制精神藥品,不能隨意買賣的情況下,為牟取利益仍非法販賣,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卜某某等違背婦女意志,以使用藥物令人陷入昏睡的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強奸罪。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強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三唑侖是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具有催眠、鎮(zhèn)靜、抗焦慮等作用,因其具有催眠、麻醉的功能,能夠讓人產(chǎn)生頭暈、困倦等癥狀,近年來這一藥物被一些不法分子作為“迷藥”售賣,用來實施強奸等違法犯罪活動。
在此提醒公眾,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不要因為好奇心理被別人引誘,盡量不要獨自前往環(huán)境較為復雜的場所,出門在外不要隨意接受陌生人的食物、飲品、香煙等。如果不慎服下了麻精藥品,產(chǎn)生頭暈、四肢癱軟等癥狀,要第一時間報警并向周圍人員求助,面對損友的誘惑,如“不會成癮”“玩一玩、試一試”等花言巧語,要堅決拒絕,避免掉入“一試毀終身”的毒品泥潭。
案例三
劉某某走私毒品案
——非法從境外購買國家管制精神藥品入境構(gòu)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2日,被告人劉某某為尋求刺激,在明知某藥品中含有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成分的情況下,通過網(wǎng)絡從境外購買了該產(chǎn)品的瓶裝液體藥品自用。2022年9月5日,劉某某所購物品郵寄到某國際郵件處理中心,被海關緝私局查獲。經(jīng)檢測,該瓶中液體含有γ-羥基丁酸成分,數(shù)量為17余克。
【裁判結(jié)果】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是國家管制精神藥品的情況下,非法將其郵遞進入國境,其行為構(gòu)成走私毒品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大麻等傳統(tǒng)毒品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某些管制精神藥品兼具藥品和毒品的雙重屬性,極具迷惑性,容易讓人對買賣、吸食此類毒品抱有僥幸心理。γ-羥基丁酸在我國被列為國家管制精神藥品,在臨床上常被用作麻醉劑、鎮(zhèn)靜劑,本身易溶于酒、水、飲品之中,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非法從境外購入此類管制麻精藥品的行為,屬于從嚴打擊的源頭性犯罪,無論數(shù)量多少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在此呼吁公眾,在沒有特殊需要,未獲得處方時,不要購買此類藥物,如遇到親朋好友要求海外代購藥品的,一定要認真閱讀說明書,對于要求代購國家管制類精神藥品的,一定要果斷拒絕,切莫因礙于情面或貪圖小利而付出沉重法律代價。
案例四
針對加強成癮性處方藥物管理發(fā)出司法建議
【基本情況】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發(fā)現(xiàn)涉案的多名未成年人在未開具處方的情況下,從藥店長期、多次購買某種含有管制精神藥品成分的處方藥,該藥在大量服用后會產(chǎn)生眩暈、亢奮感,有致幻作用,具有成癮性,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法院經(jīng)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該地區(qū)部分藥店存在未將該藥品按處方藥物規(guī)范管理、向未成年人銷售該藥物等違規(guī)、違法行為,暴露出成癮性處方藥物管理不到位的問題。
人民法院向監(jiān)管部門發(fā)出《關于加強對處方藥物管理的司法建議書》,提出如下建議:一、加強行業(yè)管控,嚴格落實銷售處方藥物實名登記制度,對落實不到位及非法銷售的經(jīng)營者依法進行查處。二、加強流通監(jiān)管,加大對處方藥物市場流通的監(jiān)測、管控,實行處方藥物購買臺賬管理和購藥異常行為預警制度。三、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從業(yè)人員及購買者的守法意識,引導未成年人科學安全用藥。司法建議發(fā)出后,得到被建議單位的積極回應,在全面落實司法建議相關事項后向人民法院進行了書面函復。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針對在案件審理中發(fā)現(xiàn)的因監(jiān)管不到位導致未成年人購得成癮性處方藥物問題,及時向監(jiān)管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與被建議單位溝通協(xié)調(diào),并強化跟蹤落實,成效顯著,具有積極的示范效果。近年來,人民法院在打擊毒品犯罪、參與禁毒綜合治理中,堅持依法能動履職,“抓前端、治未病”,深入分析禁毒綜合治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點穴式”分析問題成因,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建議,主動參與社會綜合治理,致力在全社會形成識毒、防毒、禁毒的良好社會氛圍。
案例五
張某甲等危險作業(yè)案
——嚴厲打擊涉“笑氣”違法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等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存儲經(jīng)營、運輸許可的情況下,將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氣罐存儲在停放于某市某小區(qū)附近大院內(nèi)的貨車上,雇傭他人收發(fā)、分裝一氧化二氮氣罐,并收取貨款。經(jīng)鑒定,一氧化二氮氣罐屬于壓縮、氧化性危險氣體,具有生殖毒性及麻醉作用,違規(guī)存儲、運輸具有發(fā)生重大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xiàn)實危險。
【裁判結(jié)果】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甲等雖取得一氧化二氮經(jīng)營許可證,但其許可經(jīng)營方式為不帶有存儲設施的經(jīng)營。被告人張某甲等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未經(jīng)批準,違法從事一氧化二氮的存儲、分裝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活動,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xiàn)實危險,其行為均構(gòu)成危險作業(yè)罪。依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危險作業(yè)罪,分別判處張某甲等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十個月十五日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
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屬于危險化學品,雖不屬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其具有成癮性,長期吸食會對身體造成不可逆的嚴重傷害,可致人臟器損傷、缺氧、昏迷、癱瘓,甚至死亡,危害性極大。在查獲的吸食“笑氣”人員群體中,35歲以下年輕吸食人員占比超過95%,年齡最小的只有14歲?!靶狻睘E用已嚴重侵害公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引發(fā)廣泛社會關注。對于明知他人吸食“笑氣”仍對外銷售、存儲經(jīng)營、運輸?shù)男袨?,必須多管齊下,采用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手段進行嚴厲打擊。本案中,法院依法嚴懲涉“笑氣”犯罪分子,為心存僥幸、意欲謀取非法利潤的人員敲響警鐘。在此也提醒廣大青少年及其家長朋友,提高對“笑氣”等成癮性物質(zhì)危害性的認識,遠離笑氣,陽光一生。
案例六
柳某某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買賣鹽酸被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柳某某、周某某均未取得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資質(zhì)。2022年4月26日,張某某通過電話、網(wǎng)絡聯(lián)系,將1噸鹽酸以6 000元的價格非法出售給柳某某,柳某某以10 700元的價格轉(zhuǎn)售給周某某,周某某以25 000元的價格轉(zhuǎn)售給鐘某某(另案處理)。在商妥價格并支付款項后,張某某將1噸鹽酸分裝在40個塑料桶中,通過物流按照柳某某的指示發(fā)送至某物流園;后柳某某安排他人倒貨后,按照周某某的指示發(fā)貨至某工業(yè)園區(qū),由鐘某某安排人接收后用于制造毒品K粉并販賣。
【裁判結(jié)果】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柳某某、周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劑、原料,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依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
山東作為化工大省,化工原料較為豐富,列入國家管控的易制毒化學品均有涉及,加之我省交通便利、物流快捷,易成為毒品犯罪分子覬覦的目標。本案所涉鹽酸屬于基礎化工原料,同時也屬于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而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均具有長期銷售化學品的經(jīng)歷,知曉國家將鹽酸作為制毒物品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仍違反國家規(guī)定進行買賣,且其交易的鹽酸最終被用于制造毒品并流入市場,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在此,提醒相關企業(yè)和從業(yè)人員,遵守法律法規(guī),提高防范意識,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化學品原料管控,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防范毒品犯罪,人人有責。
案例七
周某某等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吸毒行為亦構(gòu)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曹某某、周某某等11名被告人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多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販賣毒品的同時,在其家中容留張某、劉某某吸食毒品5次;被告人張某某在購得毒品后,容留他人吸毒6次。
【裁判結(jié)果】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等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張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多次提供場所及便利條件,其行為構(gòu)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前科、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曹某某等10人分別判處四年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周某某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張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本案中,周某某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被數(shù)罪并罰。張某某雖未販賣毒品,但其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所控制的場所吸毒的行為也已構(gòu)成犯罪,亦被處以刑罰。通過本案也提醒廣大群眾,禁毒是每一個公民不容推辭的社會責任,若發(fā)現(xiàn)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不能不管不問,更不能礙于情面或者為謀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
二、劉德高律師講: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案件量刑法律依據(jù)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3年以下,嚴重的,3-7年;10-50克,7年以上;50克以上,15年以上;鴉片:不滿200克,3年以下,嚴重的,3-7年;200-1000克,7年以上;1000克以上,15年以上;)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九條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zhuǎn)移、隱瞞毒品、毒贓罪】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zhuǎn)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 【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jié)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chǎn)、買賣、運輸前款規(guī)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保ㄐ蘧牛?br/>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較大的;
(二)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shù)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jīng)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五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chǎn)、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nèi)、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nèi)、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
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2021.3.1新增)(修11)
第三百五十六條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毒品的范圍及毒品數(shù)量的計算原則】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第八節(jié)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xié)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九)。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傳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guī)定】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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