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媒體評論員:堯舜君
最高檢關于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假、錯案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正確把握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標準。嚴格把握法律規(guī)定的逮捕、起訴標準,既要防止人為提高標準,影響打擊力度,又要堅持法定標準,凡是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訴條件的,依法不捕、不訴!
近期,網(wǎng)絡上傳出《一起個人借款被定為“職務侵占”為何不被“追責”》的文章,強烈指出衡水市桃城區(qū)檢方辦案人員,使用公權力介入民營企業(yè)、政商勾結(jié),將一起涉案18萬元的個人之間的借款,定為“職務侵占”,致使高蘭起被判刑四年。

首先,就這起案件來講,可以說是疑點重重,從2001年開始,衡水市飲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于2001年9月進行清產(chǎn)核資,時任公司經(jīng)理的高蘭起被卷入檢察院方面的指控,在經(jīng)過一次撤訴、兩次起訴、三次抗訴、兩次發(fā)還、五次審理、五次判決,歷時八年,到最后,被以“職務侵占”罪判刑四年。
高蘭起稱:檢方以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起訴,經(jīng)過一次撤訴、兩次起訴、三次抗訴、兩次發(fā)還、五次審理、五次判決,歷時八年。最終法院認定我不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一審認定我構成職務侵占罪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官在明知檢方證據(jù)是通過非法逼供所得的情況下,依然予以采信,明顯知法犯法。最終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也僅是因為我已經(jīng)被關押了四年,意圖通過此種形式“實報實銷”。
由此不難看出,當事人被關押了四年,一審、二審就來個“實報實銷”的判決書,可以說檢方在公訴這起案件時,是不是嚴格把握法律規(guī)定的逮捕、起訴標準有待認真查處。一起假、錯案的形成和當事人的吶喊,檢方都難辭其咎,因此糾正假、錯案,必須首當其沖的對檢方予以嚴肅的整治!整治那些不作為、亂作為的工作人員!并依法嚴肅追究違紀者的法律責任!
其次,據(jù)網(wǎng)絡上報道,衡水檢方指控高蘭起在2005年10月左右,以向?qū)O某才借款為由,要回廣發(fā)公司欠款18萬元,并將此款據(jù)為己有,故而構成第二起貪污罪,辯護人認為本起指控存在著嚴重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第一、該筆債權核銷后,追索權屬于誰?是由原飲食服務總公司主管部門自行追索,還是委托他人追索,還是將追索權一并轉(zhuǎn)讓給改制后的公司,這在卷中無相關證據(jù)。
第二、如果此筆債權的追索權仍然屬于飲食服務總公司的主管部門追討,那么就與高蘭起毫無關系。因為高蘭起既非主管部門的人,也未受有關部門的委托、指派。他無權代表國有公司追索此債,如果他冒充國有公司追索此債即使構成詐騙罪也不構成貪污罪。
如果該筆債權已轉(zhuǎn)讓給了改制后的飲食服務公司,那么高蘭起應代表改制后的公司向?qū)O某國追索,而不應該向?qū)O某才索要,孫某國的債務并未轉(zhuǎn)移給孫某才。檢方說此筆債不屬于改制后的公司,那么該筆款為什么記入改制后的公司?又如何解釋?
根據(jù)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債務轉(zhuǎn)移需要經(jīng)過原債務人、新債務人、債權人三方協(xié)商一致才可轉(zhuǎn)移。否則誰知道孫某才的借款會變更孫某國的還款呢?假定孫某才替哥哥還賬是真話,那么也需要有個轉(zhuǎn)移手續(xù),他孫氏兄弟根據(jù)什么說高蘭起借的18萬就是還公司的錢呢?他們不問問全體股東或董事會同意么。檢方強調(diào)這筆款高蘭起收回后據(jù)為己有,先要弄清楚這筆款是向誰收的。檢方的指控完全就是屬于無根據(jù)的“嫁接”!
第四、 這18萬元應當是高蘭起向?qū)O某才借的,這是不爭的事實。孫某才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這18萬元不管因為什么借,高蘭起永遠都是孫某才的債務人,其性質(zhì)永遠都是個人之間的借貸。在庭審中辯護人也提供了孫某才的證言,孫某才證實,這筆款是高蘭起個人借的,而且已經(jīng)還了兩萬,有孫某才提供的收條為證。此次抗訴中又提供了孫某才的證言,足以證實該18萬元與國有資產(chǎn)無關,與孫某國無關,更沒有據(jù)為己有之故意。

針對網(wǎng)上的報道不難看出,在庭審中辯護人也提供了孫某才的證言,孫某才證實,這筆款是高蘭起個人借的,而且已經(jīng)還了兩萬,有孫某才提供的收條為證。
如此清晰的證人證言,還要被法院認定為職務侵占?是對法律認定上的不公平,更是在踐踏法律的尊嚴!且不管其它證據(jù)的提供,僅就這借款人的證言證詞就足以說明問題。卻被法院剝奪了采信,無疑就是在剝奪當事人的無罪證明,用判決手段來坐實當事人被羈押的四年,極大的諷刺了衡水執(zhí)法部門的辦案能力!
最后,據(jù)網(wǎng)絡上報道,2007年7月18日,在軍分區(qū)招待所的一個房間里,檢方馮某奇、陳某濤已經(jīng)給我做了筆錄。事后又說我不老實,給我換個地方,就把我拉到了桃城檢方,把我銬在老虎凳上連續(xù)審訊了兩天一宿,硬逼著我承認是要回了公司的欠款。我不從,他們就把我關進了深縣看守所。
后來,在對我九個半月的偵查期間,他們又增加了趙某軍,李某前等六、七個辦案人員,常常采用打罵、虐待、威脅、恐嚇、誘導、欺騙、凍、餓、烤、熬等各種非法手段對我逼供。為了整我,給我更名改姓,六次換了兩個省,四個地區(qū)的五個看守所。到了外地,不給我送衣服和生活費,使我有病不能治,冬天穿單衣,經(jīng)常餓肚子,受盡折磨和凌辱。
每次審訊都把我?guī)С隹词厮?,?jīng)常連續(xù)審訊48小時以上,硬逼著我在他們事先準備好的筆錄上簽字,如有不從,不是打罵,就是烤熬,不讓吃飯,不讓喝水,不讓吃藥,如還不服就讓我站著進來,躺著出去。還經(jīng)常用把我兒子,老婆,親戚朋友都抓起來威脅我,強迫我證實自己有罪。訴訟時,只向法庭提交非法逼供取得的對我不利的證據(jù)。一審、二審均采信檢方提交的偽證,對我提交的關鍵證據(jù)不予采信。
針對網(wǎng)絡上的報道,是否屬實,有待相關部門深入調(diào)查,如果司法人員存在打罵、虐待、威脅、恐嚇、誘導、欺騙、凍、餓、烤、熬等各種非法手段逼當事人承認問題,無疑是司法黑暗的寫照,必須追究司法人員的責任!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
第三條,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司法工作人員具有涉嫌瀆職的行為,檢方應當調(diào)查核實:
(一)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在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非法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
因此,對于高蘭起因為借款被當做“職務侵占”被判刑的案件,應該引起中紀委、最高檢、最高法等部門的高度重視,徹底查清問題之所在,還當事人一個公平正義!
熱門跟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