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勞而獲,貪圖小利
出借銀行卡
提現(xiàn)輕輕松松獲得“好處費”?
注意!
這不是發(fā)財?shù)牡缆?/p>
而是犯罪的道路。
近日,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并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2024年7月至8月,被告人雷某、鄧某1、代某某、鄧某2多次提供銀行卡及邀約他人提供銀行卡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2024年7月28日鄧某1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被害人劉某某轉入被騙資金120,000元到鄧某1銀行賬戶。之后雷某邀約鄧某1介紹卡主宋某某提供銀行卡被他人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被害人徐某轉入被騙資金200,000元到宋某某的銀行賬戶。同年8月,鄧某1和代某某商定出資買U幣轉賬洗錢,好處費二人平分。之后鄧某1邀約楊某某并聯(lián)系楊某1介紹詹某提供銀行卡被他人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被害人許某某轉入被騙資金50,000元到詹某的建設銀行賬戶。同年8月16日,鄧某1邀約鄧某2提供銀行卡轉賬,鄧某2的銀行卡被他人用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被害人王某某轉入被騙資金40,000元到鄧某2的建設銀行賬戶。在本案中,鄧某1共獲利21,700元,雷某獲利16,000元,被告人鄧某2獲利3,3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雷某、鄧某1、代某某、鄧某2明知是犯罪所得資金,仍通過使用銀行卡予以接收、轉移資金,其行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分別判處被告人雷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二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躺著賺錢”并非可以實現(xiàn)的美夢,而是不法分子挖好的“大坑”。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為了蠅頭小利,鋌而走險,淪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號等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更不要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詐騙資金,一旦觸碰了法律底線,必將承擔刑事責任。
(玉屏法院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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