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見慣的身份證上的老家戶籍地有行政村、村委會、村等不同的說法,并不統(tǒng)一,給人一種困惑或者不對付的感覺,建議將其統(tǒng)一更名為“自治村”或者“政務村”。
要知道,無論是“行政村”,還是“村委會”或“村”這里指代的是一個“大村”,即“帶頭大哥”(大村)領著周邊的幾個“小弟”(小村莊),接受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的工作指導,該目的就是便于基層群眾管理和基層生態(tài)秩序的維護和穩(wěn)定。這是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guī)定是相統(tǒng)一的。但為什么卻出現(xiàn)了不同的名稱呢?
據(jù)說當初當年統(tǒng)一用“行政村”取代當年的“公社大隊”的說法被有些人詬病,認為這種做法的行政性很強,沒有體現(xiàn)基層群眾自治,尤其是會被國外的某些敵對勢力作為把柄來攻擊,似乎不利于基層村組織的發(fā)展,也和村民自治的要求并不符合,干脆改成了村委會。
可是村委會是村民委員會的簡稱,這只是一個村組織的一個常務辦事機構而已,更是有些名不正、言不順,甚至不倫不類的了。也有人對此提出了不少的非議和“意難平”。所以呢,有些地方干脆拋棄所有的“爭議”性的問題,直接用“村”代替了!
問題是這個“村”也是有歧義的。一般而言,村莊是一體的,一村一莊,指代性很強,通常理解就是某一個村莊。盡管這里作了擴大解釋,我們都知道這是指代的大村莊,即“帶頭大哥”,但是下面還有一眾小村莊呢,也是村子??!雖然我們用自然村來界定這些小村莊了,但問題就在于,我們自己把一個“村”搞出來了多種含義。
因此,這就是問題所在。就像南昌市和南昌縣、長沙市和長沙縣一樣,雖然存在歷史上的原因(府縣同名),但總體來看“同名”這個事兒并不完善,至少在大家的心里還是認為需要更新了。
眾所周知,我國有兩大自治制度,一個是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對應的是《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實行規(guī)制),另外一個就是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對應的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為之規(guī)范)。所以、我們把村委會、行政村或者村直接更名為自治村是有法理依據(jù)和法律規(guī)定的,換句話說,這是有法律依據(jù)的和現(xiàn)實的客觀需求所在,這個是沒問題的。
其次,當初將“大隊”的改為“行政村”統(tǒng)一管理,是沒有什么問題的,問題就是人們當時不夠自信啊。有些人本就是鳥雀喳喳叫導致直接改為村委會了,這是當時立場不夠堅定所導致的。所以為了避免協(xié)議,我們統(tǒng)一更名,這才是正確之舉。
最后,將不統(tǒng)一的行政村、村委會、村改為統(tǒng)一的自治村需要信心和勇氣的,退而求其次,改為“政務村”當然也是可以的,也有“類例”可以參考的。針對民族地區(qū),我們設立了自治機關進行管理,在港澳特區(qū),我們設立了特別行政區(qū)進行管理;這不是都挺好的嗎?自治區(qū)可以用,自治村也可以用啊。另外、以港澳為例,用的還是“行政區(qū)”的名號啊,就連特區(qū)負責人用的也是“行政長官”的稱號。會不會有人非議行政力壓司法和立法啦???有些笑話啦。既然“行政區(qū)”可以用,那么、為什么“行政村”就不可以用呢?“政務村”的說法更可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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