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國興 ” ,“@一往無前云朵fq ” ,“@逆入藏鋒 ” ,“@何祚庥”院士,“@張洪林醫(yī)學博士” 。

這兩天,我始終在想,“@占國興 ” 為什么造謠?我們知道,一個人干了壞事后,很容易心虛!但是并不是“所‘有’”干了壞事的人,或者自己覺得自己做了不好的“‘事’情”的人,都會繼續(xù)犯錯!

有的發(fā)現(xiàn)錯誤之后。他們選擇及時改正!并且說明原因!以及贖罪!

但是有的人呢?有的人選擇栽贓嫁禍!并且將過去的錯誤,一再進行錯誤的輿論以及惡意引導與“誘引”他人繼續(xù)犯錯為理念,從而繼續(xù)栽贓嫁禍!說白了!這類人并沒有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或者并不想認錯,所以才會采取在錯誤的道路上,一再前行的原因!估計以前“干”了不少壞事,又“亟‘需’”洗白,所以才會一再傷害他人,侵犯他人利益或者“立場”從而埋怨或者詛咒他人。

像這種人,都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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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

占國興!你為什么造謠?……我這些天想了想,我在感覺到,你那個對我一路誣陷的方式,跟我之前網(wǎng)上看到的有的丟包案,感覺非常相似!

包括你知道的那個“安徽丟包案”對我們而言,我們所看到的那些套路,我感覺你正在用過去的“路數(shù)”一路誣陷我!

所以我感覺你還在沿用那個丟包“案”的思路在誣陷別人。

(一)“丟包案”騙局

(1)信用“犯罪”

根據(jù)“荊門日報-荊門新聞網(wǎng)”在“2024年1月17日的報道”,那陣子“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案件!

“案”件是這樣的。

說是“2023年5月9日”,“湖北鐘祥人”強某(61歲)與“河南老鄉(xiāng)”湯“某”(59歲)在“荊城”的“市中心醫(yī)院(原市一醫(yī)南院)”門口路段,他們發(fā)現(xiàn)有人可以被騙!于是,這“兩人”尾隨當事人到了“掇刀區(qū)”,“軍馬場‘路’”與“軍馬場‘‘一’‘路’’”‘“交匯”的地方。

“湯某”先將他們之前準備好的“信封”丟在地上,然后強“某”將信封“撿起來了”,然后說:“好多錢呀!”,當他這樣對受害者說的時候,受害者開始成為受害者了,因為這時候的強某已經(jīng)開始實施詐騙計劃的“忽悠”了。

強某說要跟受害者一起“分錢”;然后,“湯‘某’”又回來了。此人要求別人證明自己“當‘時’”身上沒有“拾‘得’現(xiàn)金由”的接口,從而讓湯某與此人一起順利實施“詐騙”。

受害者此前還沒有經(jīng)歷過這類場面,當時也懵逼了,在這兩人恫嚇之下,此人銀行卡被騙,其人一張“銀行卡”被騙后,還被騙取了此人的銀行卡密碼予以“告知”,實為欺騙。

強某和湯某這兩人騙到一張“銀行‘卡’且獲知了這張卡的密碼”后,這兩人找理由推托,然后他們“到了”荊門區(qū)象山大道的一個銀行那邊,在其自動“ATM機”分別以“四次”取款而竊走對方卡內(nèi)“金‘額’”6600元。

根據(jù)“分工”原則,強某有5100元,湯某“分得”1500元。

案發(fā)后,“強某”與“湯某”被抓,警方于當年5月9日和5月10日分別抓獲強某和湯某兩人予以歸案。

案情被查明后,強某與“湯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警方提起公訴,移交檢察機關處理。

強某“2000元”被扣押,“湯某”“335元”被扣押。

還有“2335”元被還給當事人,也就是受騙“上當?shù)娜恕薄?/p>

檢察機關一審認為,此兩人套取他人信用卡資金而予以詐騙使用,金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其中,湯某屬于“累犯”,此人曾經(jīng)以故意犯罪而被處以刑罰,且在執(zhí)行刑罰之后,五年當中繼續(xù)累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從重懲罰。

其中,強某與湯某詐騙對象屬于老年人,可“依法”從中處理。

而強某與“湯某”在歸案后,對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且認罪認罰屬于“自愿”原則,可從輕、從寬處理,而這兩人在案發(fā)后,部分予以退贓,可“酌情”從寬處理。

一審判決強某與湯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均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各“處”罰金“2萬元”,同時“責令”強某與“湯某”這兩人繼續(xù)退賠當事人損失于“4265元”(“經(jīng)濟損失”)。

此雙簧詐騙針對老年人騙局,屬于故意詐騙罪,加上湯某屬于累犯,強某與湯某在實施詐騙過程當中,存在故意嫌疑,并且此兩人當中,湯某曾經(jīng)犯過案子被抓后,而在有期徒刑出獄后,五年之內(nèi)累犯,而予以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罰原則。

此兩人除了需要退贓之外,也需要接受相應的懲罰。

結束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什么呢?告訴我們,故意詐騙類型,往往是針對有些人的騙局!千萬不要強心。

尤其是老年人。

注意點:

強某與湯某準備的信封當中予以詐騙使用的冥幣屬于故意欺詐。

(2)“安徽丟包案”背景描述:潛藏的“秘密”!

在我所見的丟包案當中,“安徽丟包案”是一個比較反復的事情,且操作多次,這類操作當然是違法,但是可以實施多次,我也感到驚奇。

我先看一下這邊的判決書,我給大家這邊截圖了。大家看一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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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

為了方便大家參考!這里圖片“放大”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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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

呵呵。

好了。我們現(xiàn)在來概述一下大概事情!大家知道,我經(jīng)常分享反詐騙的內(nèi)容,過去的文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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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

歡迎點評。

我也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進行反詐騙!同時也希望有的詐騙人員能夠及時回頭是“岸”!畢竟。這不是一份好工作??!~

根據(jù):“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出示的《占國興、王*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當中可見,案發(fā)人員占國興與“王*”實施多次詐騙,也屬于故意詐騙,“案發(fā)次數(shù)”之多,準備之“充分”,令人咋舌。

我們先來看一下“他們”的準備工作。

根據(jù)“‘判決’書”顯示,占國興與“王*”這兩人,屬于團伙作案?!氨桓嫒恕蓖?的生活費用由“占國興”承擔,而每次作案后,占國興付給“王*”兩百元。這兩人分別四次作案,有被害人分別是“陶*”,“簡*”,“汪*”,“何*”等人予以指控,相關信息顯示這邊是四則案件,“概‘率’”之頻繁,令人驚訝。

好在“2013年12月4日”,兩人在出租房被抓獲了。

公安“機關”當場查獲他們行騙工具,如:“假的鉆戒”,“假的黃金‘項鏈’”,還有“假商標”,“假發(fā)票”,以及“鉆戒盒”(?)等物品,話說這“假鉆‘戒’”和“假黃金項‘鏈’”都是放在鉆戒“盒”或者是什么“盒子”立馬?“包裝一下”就可以偽裝成某類商品,予以“銷售”式詐騙嗎?這是傳銷嗎?還是詐騙。

那么到底是傳銷,還是詐騙,我們可以通過案情來進行分析。

這兩人分別四次作案被發(fā)現(xiàn)。

這四次分別如下:

a. 2013年“9月28號”上午,占國興與“王*”在合肥市進行丟包“詐騙”,他們把假的鉆石戒指“丟出”,當時他們以假的鉆石“戒指”等物品誘使人上鉤,等到有人上當后,他們以所謂的“平分”鉆石戒指為“由”讓受害人貴重的“隨身物品”“給予”抵押。當他們騙取“受害人”的財物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

b. “2023年10月17日11時‘許’”:占國興與被他“包養(yǎng)”而一同作案的王“*”到了“合肥‘市’東流‘路’‘制藥’廠”的“‘站牌’”附近。這一次,他們“同樣”通過“假鉆石戒指”丟“出”方式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力后,然后又故“伎”重施,所謂平分鉆石“‘戒指’”一事當然又是騙局,畢竟鉆石戒指是“假”的。

他們“騙‘取’”了陶某白色“蘋‘果’”i“pad”3“一部”,經(jīng)“估‘值’”“價‘值’”人民幣“‘約’”“‘2408’”“元”。

c. “2023年1月20日上午”,占國興與“王*”“開始”在合肥市的長江“*”書城進行詐騙。他們以“鉆石戒指”為由,再次吸引了被害人盯上他們,當時所謂的“平分”戒指值“由”再次展開聯(lián)想,然后被害人“簡*”一條市場價格約為“3948元”人民幣“值”的黃金項鏈被“沽”:簡“*”在金項鏈被騙后,進行報警。后續(xù)占國興與“王*”也遭到了其他幾位受害者的指控,需要償還非法所得并且接受相應處罰。

d. 而在,“2023年11月20日”上午,占國興與“王*”又開始詐騙了!他們“到了”合肥市“‘金泰’路”與“太湖”路“交叉口”的附近為止。這倆人再次以“假鉆石戒指”為噱頭,吸引了被害人注意到他們,后續(xù)他們再次以之前一般的借口說是“平分戒指”然后汪某正式成為“受害人”:因為此事當中的“汪某”被騙了一臺白色的“三星”牌手機:市場估值大概價格是“2937”元。

而“汪某”運氣較好,該白色三星手機居然還能予以追回。

為了方便大眾認知,本人通過電腦聯(lián)網(wǎng)“Deep Seek ”,輸入了前面段落從“根據(jù)“‘判決’書”顯示”至上個段落當中的“予以‘追回’”四字。

這里大家看一下我的提問以及那邊“Deep Seek ”給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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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

下面是演示:我當時的提問過程,這里予以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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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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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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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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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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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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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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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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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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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

”。

說明一下,電腦聯(lián)網(wǎng)當中,我并未直接上傳文件或者出示拖,我是以現(xiàn)場寫作當中的內(nèi)容,進行復制后,發(fā)過去,讓那邊進行甄別!為了保證真實有效,期間我以'Deep Seek “進行查詢,當時有“50個網(wǎng)頁記錄”予以參考!圖中可見。

大家知道,很多人在面對“AI”數(shù)據(jù)當中,會進行喂數(shù)據(jù),很多人會進行虛假的錯誤信息作為信息輸入前提,然后出來的數(shù)據(jù)是不正確的,也可以進行誘導之后惡意添加其他信息,增加“AI”錯誤“率”,從而迷惑他人!

而網(wǎng)絡“AI”工具目前更多屬于檢索的總結,所以我這邊將我進行檢索的內(nèi)容,以文字形式發(fā)送出去,也方便大家圍觀。

但是其他人怎么利用“AI檢索工具”:具體看這個人良心了。有用的人知道怎么學會正確的操作!但有的人可能在犯法一路上前行!

對于“AI工具”的使用,一定要有一身正氣!否則,以“AI”而行污蔑之道,也是類似于“占國興”與“王*”進行詐騙一般,會導致人感覺這類人不真心。

好了?,F(xiàn)在我們來看一下判決書當中顯示的“占國興”與“王*”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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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

”。

我們可以得知:

財物上,占國興與“王*”必須上交非法所得,并且存在繼續(xù)被追繳的可能性:只要仍在犯案,或者之前并未“繳清”而有隱匿的“可能性”一旦查清后,必須予以繳納,且存在其他刑罰可能性一旦違法的話。

“作案”工具上,此二人所租賃的出租“房”當中,假“黃金”項鏈,假“鉆石戒指”等一概予以沒收以儆“效尤”;包括其他工具予以違法行騙當中而實施詐騙過程中的非法作為,予以懲戒

刑罰上面,“占國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一萬五千元”;

至于“王*”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罰金“一萬元”:雖說期間王“*”出獄了。這占國興支付其人生活費用,可能遠遠談不上真正意義上的包養(yǎng),但也給協(xié)同犯案提供了作案空間和更多可能“性”:這兩人是怎么一拍“即”合的呢?……應該說“王*”利用了占國興且占國興本身心術不正也愿意干這活兒,還是講這“王*”重操舊業(yè)后的結果呢?但目前也沒有顯示說此人以前一定也是干這行的,那么“王*”以前做什么事情的?……但從占國興與“王*”行為看來,此人刺耳難聽的話可能不一定聽得“進去”,居然得出鉆石戒指是假的這種套路去騙取他人財物,那么如果這“法子”是占國興想出來的話,而“王*”予以配合!

需要注意兩點:

(一)哪里銷贓的?根據(jù)目前網(wǎng)絡上的判決書結果予以呈現(xiàn),我們知道“汪某”的白色三星手機被追回了。

而其他受害人的物品只是說需要他們歸還相應等“值”的價值物品以市場價格而進行判斷,要求他們償還相應的賠償金。

那么賠償金額主要應該屬于金錢方面的償還利益行為。

那么,除了物品直接予以歸還之外!我們知道!

這兩人分別是“2023年9月8日上午”?哦。是“2023年9月28日上午”!剛才打錯了。不好意思。

是“2023年9月28日上午”,還有“2013年10月17日11時許”,以及“2023年11月20日上午”和“2013年11月28日上午”分別予以作案,時間非常緊湊,作案時間也相對比較密集。

在9月份和10月份分別作案后,到了“11月份”兩次作案,前后作案時間在“11月份”相差不過8天左右!而此前“9月8日”和““9月28日””,我們知道的,前后相差一個月“20天”左右!那么是否存在其他受害者并未報警的情況呢?……而我們從判決書中得知!

此案當中,四個受害者都進行了索賠!這四個受害者,分別是:“陶*”,“簡*”,“汪*”和“何*”;如果不止這四個受害者的話,那么其他人為何沒有報警呢?如果存在其他受害者并未報警的情況,也比較麻煩!

但從判決書上可以看到!這四個受害人,對此進行了報警并且提交了公訴方面以“檢察”機關需要的相關文件而進行證據(jù)提交!而公訴一般是公安機構也可以提供相應證“訴”材料。

所以這些證據(jù)也經(jīng)由受害人對此進行協(xié)同起訴。

而在受害者達到多名的情況下,可以進行集體起訴。

而在本案當中,這是一起“獨審”判斷狀態(tài),以“獨任審判”的形式出現(xiàn),一般獨任“審判”具備一定社會公義“性”而進行起訴!但當事人當然也可以在對一審判決不滿意的情況下,予以復審。

即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訴需求,要求上訴。

這個在判決書當中也有說明。

(二)誰是主謀?

在詐騙案件當中,這份“判決書”當中,我們可以知道,占國興被判刑比較多,罰金也多,相比較之下,“王*”雖然以前入獄過,但是罰金少了“五千元”,占國興在入獄時間根據(jù)刑罰方面出具的判決書看來,所謂的判決結果當中,其人需要被判刑“一年”,比“王*”被判刑罰需要“7個月”居然多出了5個月,難道是犯案過程中,“占國興”出了大力嗎?如果存在“王*”即便入獄后再次犯案而被判刑的過程當中,哪一方屬于慫恿的行為,我以為在判刑方面的衡量,也就是量刑,需要加大教育意義。

那么,我為何又提及這個案件呢?因為我發(fā)現(xiàn)頭條網(wǎng)友“占國興”從“2024年5月份”開始碰瓷本人!基本遵守一個路線!

(1)此人碰瓷我,以所謂“司馬南”之事抹黑本人,挑唆本人對付司馬南,并不符合社會公義行為,本人雖然是網(wǎng)文作家,國學作者,但只是作為文人指出司馬南諸多錯誤的地方,以及一些不量力而行的做法有違正常三觀與倫常,但占國興公然洗白司馬南的同時慫恿和挑唆本人對付司馬南,可見居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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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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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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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8)

”。

(2)占國興除了碰瓷本人外,將本人與輿論進行捆綁,如頭條網(wǎng)友“何祚庥院士”,“張洪林博士”等,進行流量捆綁,污蔑本人是誰誰的門徒,誰是我的偶像,又說誰得罪了何院士,也就得罪了我,塑造無厘頭的謊言,不斷提升此人自己身價同時,追求噱頭當中獲得流量而抹黑本人跪舔他人,破壞本人公眾形象,且毀謗本人是中醫(yī)黑,以達到攻擊他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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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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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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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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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2)

”。

甚至,此人為了獻媚“于”東方之師(當時的頭條號網(wǎng)名)而將本人予以黃色笑話節(jié)奏!實在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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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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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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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5)

”。

(3)占國興碰瓷多日后,我即便這邊指出對方一再碰瓷我,要求我這邊被對方造謠內(nèi)容予以刪除,并且進行相關舉報!展現(xiàn)出一定的揭露程度后!占國興開始偽裝成受害人,誣陷本人抹黑他,并且盜竊本人立場,污蔑本人詆毀此人。

(4)“占國興”盜竊他人版權之余,也剽竊他人版權,期間不斷惡心本人,在本人指出其人為了提升自己身價以及抹黑他人而碰瓷何院士之舉當中,所列舉的數(shù)據(jù)和其他說法毀壞國家形象,此人開始惡心我當中一則此前不再造謠誣陷本人與他人圍攻對方,這會兒變成本人持續(xù)“抹黑”其人但有些事情還值得“鼓勵”一般,對本人公眾形象持續(xù)抹黑,又意在給本人樹敵,此人言行十分荒唐!

本人此前不愿意被流量捆綁,早已在頭條分別取關了何祚庥院士以及張洪林博士!后續(xù)本人對于網(wǎng)友“一往無前云朵fq”和“逆入藏鋒”網(wǎng)友當中,前者稱呼劉長玉為教授卻缺乏足夠證據(jù),且劉長玉屬于毀謗本人之人,本人不忿之下,進行取關,另外“逆入藏鋒”網(wǎng)友不知道本人被占國興侵權且長期惡心我的情況,居然說占國興是“詩人”一顆詩心如何?此人盜竊我的立場和版權,在那邊造謠,本人不得已取關“逆入藏鋒”!

而在何院士與張博士的事情上,除了本人不愿意被流量裹挾之外,本人作為中醫(yī)傳統(tǒng)愛好者,中醫(yī)傳承者,有義務將中醫(yī)發(fā)揚光大,故而本人不愿意被占國興抹黑同時,本人也需要保持人格獨立,而進行思想見解方面的輿論辟謠!

但占國興無恥將我抹黑為所謂的中醫(yī)黑,某某門徒,誰是我的偶像,我如何跪舔,又跟誰一起圍攻此人,嚴重誣陷本中醫(yī)學者的人格,本人作為中醫(yī)學者,以翻譯中醫(yī)古籍在今后的道路上,發(fā)揚中醫(yī)精神,此人污蔑我的同時,也破壞了社會主義生產(chǎn)力方面的中醫(yī)前行之路上更多人對中醫(yī)方面“信心”:而占國興持續(xù)以殖民化“人格”丟圖佯裝所謂詩人不斷破壞我國形象一些做法,嚴重違背了真正的道德和民族責任。

(備注:關于第三點和第四點,可以參考本人文章:《“造謠成性的占國興如何自相矛盾:本人列舉其人誣陷我五點”》與《“智庫研究”第一章:透視李世默背后的交易無能(從占國興談起)》當中,有相關案例說明。)

(5)占國興與“安徽丟包案”當中的“占國興”一樣存在一個做法,那就是喜歡找?guī)褪?!在這個案子當中,占國興與“王*”一起作案!而頭條網(wǎng)友占國興除了“踐行”與“安徽丟包案”差不多的“思路”:

如“我這個是真的……”:“我說的可是你這邊需要的事情?。 ?,“我是為了你好……”,等等,表面看起來,好像很“怎樣”:實則此人盜竊本人立場與版權之外,不斷對本人予以惡心!

抹黑本人!

而對于本人提出此人抹黑和造謠我的行為,此人將此人自己對我做的事情,反過來誣陷本人!

賊喊捉賊。

本人一再提出此人不要持續(xù)造謠,結果此人將我揭露此人的證明,反過來誣陷本人說那是本人污蔑它的證據(jù)?可見此人顛倒黑白,除了栽贓嫁禍之外,用心限額。

綜上所述,占國興之造謠行為是有預謀的行為。

而從此人造謠本人和一系列碰瓷事件看來,與“安徽丟包案”具有高度重合性。

而在其他丟包案當中,當時作案者往往也喜歡丟出所謂的東西然后騙取他人財物當中,對他人予以誣陷手段,而牟利。

參考案例:

(1)2024年10月18日,河南省,信陽市,“新縣公安局”接到一起報警事故。

受害者指出其人在當天下午,公園散步過程中,有兩名男子接近自己,此二人聲稱自己撿到了“貴重物品”:“見者有份”。

他們誘惑該名男子參與平分錢財?shù)呐e動,對其人進行誘騙。在他們的謊言之下,該名男子上當了。此人被騙期間,被迫拿出自己的“‘首飾’”作為抵押物!

后續(xù)警方進行蹲點,10月24日上午,他們之前在凌晨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了嫌疑人的蹤跡后,在早上八點左右,嫌疑人在歷經(jīng)民警同志數(shù)日追查,以及10月24日凌晨蹲點,直到上午“8時”左右終于將其抓捕歸案,這是其中一名嫌疑人的蹤跡,此人為“阮某某”(湖北籍人士)。

其人交待了自己與他人合謀詐騙的事實。

(2)這個丟包案與其他丟包案略有不同的地方在于屬于換包或者偽裝成正常貨物進行欺騙的行為。

時間是“2024年10月21日”,湖北省,“宜昌市”的“遠安縣”有一起事故,在遠安縣的“鳴鳳城區(qū)”從事廢舊回收的“李‘女士’”進行報警。

其人稱是有“兩名陌生男子”去她那邊出售“廢銅錢”:李女士進行“稱重”,有40“多斤”,但是這兩人離開后,李女士再次打開了之前“稱‘重’”

過的袋子,卻發(fā)現(xiàn)之前給了“1130元”付款的這個袋子里面,居然全都是“石頭”,而是是碎“石”。

在李女士報警后,遠安縣鳴鳳城區(qū)的派出所民警同志開始“立案”偵查,通過走訪和調查發(fā)現(xiàn),包括視頻記錄等。他們查明得知,此二人分別是湖北省孝感市的“王‘某某’”和“劉‘某某’”:這兩人掉包之后,迅速乘坐一輛摩托車,急速離開了現(xiàn)場。

離開了遠安。

在“2024年10月15日”,晚,辦案民警在調查過程中,追蹤得知,這兩名嫌疑人道了“湖南省”常德市的“臨澧縣”方面“活動”:警方連夜到此后,其與賓館外頭蹲守至2024年10月16日凌晨,“終”將兩名嫌疑人,抓捕歸案。

(3)“2023年9月10日”的一篇文章《“丟包詐騙”專騙老年人,2名被告人被判決》指出,“近日”由于“定”了“丁某”以及“曾某”和“符某”等人的案子,予以提起公訴,其中“赤水市”人民檢察院(貴州省,遵義市,赤水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了對丁某和曾某等人方面的“公‘訴’”。

公訴以以詐騙罪起訴:其中曾某被判刑“兩年”,“罰款”金額為“人民幣4000元”;丁某被判刑“一年三個月”,罰款金額是“人民幣2000元”。

而“符某”另案處理。

在這個案子當中,丁某,曾某還有符某等人皆在曾經(jīng)犯過詐騙罪而入獄,以有期徒刑在監(jiān)獄接受過勞動改造。

出獄后,這三人仍舊在社會上犯法。

“2022年11月到2023年1月期間”:此“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輾轉于“貴州省”遵義市代管的“赤水市”的“大同鎮(zhèn)”,“復興‘鎮(zhèn)’”還有“‘長沙’”鎮(zhèn)等多次進行詐騙的地方予以踩點,一般實施手段主要屬于“丟包詐騙”。

這三人在附近的鄉(xiāng)鎮(zhèn)銀行踩點。一旦發(fā)現(xiàn)作案目標后,便由曾某上前“撿錢包”然后要與“受害人”分錢,跟著,受害人一旦被騙,其人被騙到了偏僻地方后,符號與丁某當中任何一個人開始上前“詐騙”,他們與曾某進行“配合”,謊稱自己的錢包里的“錢”丟失了,在獲取受害人的“信任”后,予以欺騙。

他們讓受害人將自己身上的錢拿出來,然后演示金錢如何“丟失”的狀況,將“失主”的錢裝進他們之前已經(jīng)準備好的信封里,并“用”絲襪將信封予以包裹而導致受害人難以打開信封。

至少短時間內(nèi),受害人如果懷疑有問題,一下無法打開,是需要“時間”的。

在這種情況下,這三人互相配合,彼此協(xié)“作”,以唱“雙‘簧’的方式”輪著上班即進行詐騙。而在他們利用他人的同情心與好奇心當中,所謂的錢包丟失過程,他們演示當中,將真正的裝有錢財?shù)腻X包與他們之前預備拿來欺騙的“信封”也是用絲襪裝好的,進行調包,在現(xiàn)場調包后,受害人便中計了。

他們以這類方法,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詐騙金額,計為“19200余元”。

(4)2024年“8月28日”,中國“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丹寨縣”有相關文章由“丹寨縣人民法院”頭條號發(fā)布,題目:《“見者有份,一起分錢?兩男子因實施“‘丟包詐騙’”獲刑!”》,公布了又一起丟包案的關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

“2023年12月”的某天凌晨,“龔‘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某“高速”服務“區(qū)”實施丟包詐騙!

陳某某作為受害人,一開始只是普通路人進入衛(wèi)生間,“龔”某某實施詐騙當中,以撿到“錢”為由欲與其人“平分”之說而唬弄此人。

而另一位騙子也就是“王”某某以其人“掉落的錢”為由,所謂此人“懷疑”錢被龔某某和陳某某轉走之“由”持續(xù)忽悠陳某某,繼而陳某某被動打開手機,在其人輸入開機“密‘碼’”和此人進行微信提現(xiàn)操作過程中,龔某某與王某某對其人的開機密碼(鎖屏密碼)和微信支付“密‘碼’”進行了記憶截取,以方便隨時“作‘案’”。

后續(xù),龔某某為了持續(xù)欺詐,此人將一沓用“襪子”包著的冥幣與官方所謂的“破手機”一塊兒塞入對方的褲兜之內(nèi)。從而導致陳某某誤認為對方塞過來的是真幣與自己的手機,而這兩人以障眼法欺騙了陳某某后,他們將陳某某的手機帶到了另外一個地方,然后對受害人的手機進行盜刷之“用”:陳某某的這個“手機” 所綁定的銀行卡與其人微信當中所“有”的零錢,以“一萬七千余元”左右的“金‘額’”被“龔‘某某’”與“王某某”用來購買香煙,二人將購買的香煙進行了“平分”。

類似的事情在“2024年1月”的某日凌晨,再次上演。龔“某某”伙同陳某某(另案處理)又在某高速服務區(qū)所在“處”進行詐騙。

龔某某“故伎‘重施’”,再度表演丟包騙局。這一次受害人是“毛某某”,在毛某某當時所用的“手機”被窺視開機密碼和微信支付“密碼”當中,此人的這個手機又被龔某某與陳“某某”這兩人以所謂分錢“事宜”為由,將其作為抵押而騙取。

事后,這兩人拿著毛某某這名受害人的手機又跑到另外一個地方,然后這兩人又開始盜刷毛某某這個被騙走的這個手機上綁定的銀行卡和微信零錢達到“2萬2千余元”以購買香煙,然后這兩人也將香煙予以平分。

法院認為,龔某某與毛某某實施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丟包騙局,屬于詐騙!他們非法獲取他人手機當中,通過對他人開啟當時被窺視手機當中的開機密碼以及微信“支付”密碼進行記憶截取,而后進行財產(chǎn)盜刷程序,受害人當時手機所綁定銀行卡和微信余額皆被盯上,其行為已觸犯我國財產(chǎn)保護法,觸犯法律法規(guī),以及刑罰相關內(nèi)容,屬于盜竊罪。

在本案當中,龔某某伙同不同的人,進行兩次詐騙,也屬于盜竊。

兩個地方,不同伙同人員,涉及金額一次1.7萬余元,一次2萬2千“余元”,犯案金額達到“3.9萬余元”。

在這兩個案件當中,龔某某屬于共同犯罪者,除了陳某某“另案處理”之外。

龔“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6千元”;毛“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3千元”。

此二人被判刑當中量刑罪名,是為盜竊。

而他們盜竊的名義當中,所采取的手段屬于非法竊取所得。所以這起丟包詐騙案,以盜竊罪名而對此兩人進行量刑。

而在這類詐騙案件當中,除了非法竊取他人信息之外,也故意制造信息差和時間差以牟利。

因此,綜上所述,在丟包案件當中,往往精力集中在詐騙或者帶上他人一同詐騙當中予以合伙詐騙以及涉及到盜竊罪名等行為,普遍的利用人性之弱電進行欺詐。

防患于未然。

謹慎為“妙”。

參考文章:

1. 施“丟包”騙局套取他人銀行卡6600元;

2. “新縣公安”,“《新縣警方高效破獲“丟包詐騙”案 維護群眾財產(chǎn)安全》”;

3. “中國新聞網(wǎng)”,“《廢銅線轉眼變石子 遠安警方破獲一起“掉包”案》”;

4. “網(wǎng)易號”“遵義好聲音”,“《“丟包詐騙”專騙老年人,2名被告人被判決》”;

5. “丹寨縣人民法院”,“《見者有份,一起分錢?兩男子因實施“丟包詐騙”獲刑!》”等等。

希望大家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