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翻開任意一本與朱棣有關的歷史書籍,明成祖朱棣方孝孺“十族”的記載都會赫然在目。如果有人告訴你這件事歷史上其實并不曾發(fā)生過,你是否會感到愕然?

事實上,最早記載所謂“誅十族”一事的書,是周星馳電影《唐伯虎點秋香》里提到的那個四大才子之一的祝枝山所寫的《枝山野記》卷二:

“文皇既即位,問廣孝誰可草詔。廣孝以方對,遂召之。數(shù)往返,方竟不行,乃強持之入,方被斬衰行哭。既至,令視草,大號詈,不從。強使搦管,擲去,語益厲,曰:不過夷我九族耳!上怒曰:‘吾夷爾十族!’

左右問何一族,上曰:朋友亦族也。于是盡其九族之命,而大搜天下為方友者殺之 ?!?/p>

并且祝枝山還在《枝山野記》卷四為方孝孺一家的慘劇寫了一個“蛇精”復仇的荒唐理由,言說:“后方公不幸嬰烈禍,蛇蘗亦足征也”,豈不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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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上中學時經(jīng)常會聽到一句名言讀史使人明智(英國博物學家弗朗西斯·培根),誠然,讀史是一件極有裨益之事,但正所謂有一利則有一弊,古圣孟子也曾經(jīng)有過盡信《書》,不如無《書》(《孟子·盡心下》)的感嘆。

應當知道,任何歷史在口傳或筆錄的過程中,往往都會被無意乃至有意地遭到夸大、曲解、捏造、混淆或者錯解,即使排除主觀故意的成分,信息在傳播過程中變得面目全非也是難以避免的,就如我們常常在電視中見到的傳話游戲那樣。

所以在閱讀歷史文獻時,不但應注意甄別史料,判斷敘事邏輯的合理性,比較不同史書對于同一事件描述的異同,還要考慮到編撰者的主觀立場,所處的身份和時代等要素對其創(chuàng)作可能產(chǎn)生影響,最后加以綜合性和辨證和分析,在此基礎上,對于歷史的把握和認識才能夠更加深刻和準確。

一、宋端儀《立齋閑錄》與建文遺事

在明初歷史中,靖難之役無疑是一件舉足輕重的重大事件,它就像一條分界線,將建文、永樂兩朝的歷史清晰地分隔開來。在明太宗(嘉靖時該廟號太祖)朱棣占領當時大明首都南京,旋即纘繼大統(tǒng),昭告天下,恢復父親朱元璋的洪武年號,廢除侄兒朱允炆的建文年號。

在此之后,首當其沖要務就是對其欽定的“奸臣”——忠于建文朝廷的文武大臣加以處置。

自明初以來六百余年中,記錄“靖難”后建文遺臣結(jié)局的文獻可謂汗牛充棟,其中許多情節(jié)記載不一,甚至互相矛盾。諸多遺聞中出現(xiàn)最多的,莫過于關于建文朝重臣方孝孺的所謂“誅十族”一事。

至今,“誅十族”作為一個婦孺盡知的典故已被廣泛收錄進各種辭書、百科,經(jīng)常被文學類、歷史類乃至其他各類圖書所引用,其真實性似已不容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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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部珍貴文獻卻給我們提供了不同于通常說法的更能接近歷史真相的寶貴材料,它就是現(xiàn)藏于遼寧省圖書館的明抄本《立齋閑錄》。

本書共四卷,作者宋端儀,字孔時,號立齋,福建莆田人。他所生活的年代橫跨正統(tǒng)、景泰、天順和弘治四朝,進士中舉后歷任禮部主事,禮部主客司員外郎,官至廣東按察使僉事。宋端儀著作有記載的共三部:《立齋閑錄》、《考亭淵源錄》和《革除錄》(已佚)。

其中《立齋閑錄》記載了從明太祖洪武年間至憲宗成化年間的人物和典故,尤以第二卷關于建文革除期間的詳細記錄引人注目。由于他生活的年代距離明初不遠,該書又是現(xiàn)在能查閱到的關于建文遺事最早的史料,且在編寫過程中,他雜采明代官方檔案、方志、文集、碑志等諸多材料,史料價值極高,所以自然成為研究建文遺臣結(jié)局的極佳文獻。

二、方孝孺與“誅十族”

我們的目光聚焦于《立齋閑錄》(以下簡稱《閑錄》)一書中對方孝孺“誅十族”一事的描述。

方氏作為建文遺臣中文名最盛中,被為后世廣為臧否的名臣,其事跡在《閑錄》卷二中占有相當大的篇幅。關于方的字號、籍貫、家族和從政經(jīng)歷的描寫與一般史書中的描述大體無差,但當中關于明成祖攻入南京后對方氏處置的細節(jié)確有不小的差異。

這里面最關鍵的,是整篇文字中都沒有出現(xiàn)為后世津津樂道的所謂誅十族這一說法。其實即使沒有閱讀本書,僅憑借文史常識,也足以使我們對“誅十族”的真實性產(chǎn)生疑問。

在我國的法律史中有誅三族(一般認為指父、母、妻族)的刑罰,也有誅九族(從曾祖到玄孫九世為九族,一說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合稱九族)的概念,歷來未有“誅十族”的說法,按《大明律》記載:

“凡謀反及大逆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財產(chǎn)入官。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查閱資料,筆者發(fā)現(xiàn)誅十族這一說法,唯一來源就是演義成分濃厚的朱棣令方孝孺草詔一事的對話之中。細考明代的所頒布的法律當中不論是《大明律》還是明太祖為貫徹治亂世用重典原則所頒布的《大誥》、《大誥武臣》中都沒有這種刑罰,當時后人在流傳中不斷敷衍,最終形成“定型”于滿清趙翼的《廿二史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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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錄》中關于方孝孺其家族所受刑罰的記載只有“夷其族”三字,應當只包括方孝孺本人直系的男性親屬,不包括家族中的婦女、姻親、族內(nèi)遠親,更不包括后世廣為流傳的方孝孺朋友一族。文中值得注意的另外一個重點是關于方孝儒家族罹難的總?cè)藬?shù),查閱相關資料,我們會發(fā)現(xiàn)歷史上對于這個問題的說法多有齟齬,有八百七十人、八百四十七人等多種不同說法。

《閑錄》卷二中確有八百四十七這一數(shù)字,但是數(shù)字前面使用的動詞并不是處死、凌遲或類似詞匯,而是“抄扎”,這段文字是作者從當時南京錦衣衛(wèi)鎮(zhèn)撫司獄簿當中抄出的,可靠性很高。于是事情的重點就從數(shù)字轉(zhuǎn)移到抄扎一詞的詞義上來了,抄扎詞在現(xiàn)代漢語當中極少使用,是一個典型的文言詞匯。

查閱目前收錄漢語詞匯最多的詞典《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第二版)可以得知,抄扎一詞也作“抄札”,總共只有兩個意思,一個是抄寫的意思,一個是查抄沒收的意思,并不含有處決的意思。也就是說,八百四十七是方氏家族被抄家逮捕等待發(fā)落的人數(shù),并不是死于刑罰的人數(shù),假若這些人皆被處死,作者必然會點明。分析這些人的下落應當包括但不限于處死、流放、充軍、發(fā)配教坊司等若干情形,每種情形下的具體人數(shù),文中沒有具體說明,但根據(jù)整篇文章推測,處死者應當僅占其中一小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方孝孺的近親,實際上也沒有都遇難?!秾幒7绞险龑W先生故里發(fā)派總序》和《方氏重修家譜序》均記載其嗣子中憲、中愈等血親都逃脫出南京,并未罹難,其譜系記載完整,后代依然生活在江西、安徽等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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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景清與瓜蔓抄

除了方氏事跡,另外一則關于同為建文遺臣的景清和“瓜蔓抄”的傳說也流傳甚廣。景清,陜西邠州人,本姓耿,訛傳為景。景清曾在左僉都御史任上因奏疏字誤,懷印更改被彈劾,后被釋放。建文時任北平參議,還曾經(jīng)與當時的燕王朱棣交談,朱棣對其大為贊賞。

靖難軍攻破京師后,他先是佯裝歸順,實則暗自定計復仇,一日上朝時,他身揣利刃準備伺機刺殺永樂帝,被成祖發(fā)覺,隨后處死。景清的結(jié)局往往被記載為滅其族,而且其同鄉(xiāng)之人也被輾轉(zhuǎn)連坐卷入其中,這種一人得罪牽連鄰居乃至全鄉(xiāng)的做法由于很像委蛇蜿蜒的瓜蔓,還演繹出“瓜蔓抄”這一典故。

以上說法與《閑錄》中的相關記載迥異:首先是《閑錄》中景清被處死是因為其在成祖即位,群臣稱賀時,著斬衰孝服在朝堂大哭,并與成祖對罵從而激怒皇帝被處死,而并不是刺殺不成而死;更大的區(qū)別在于,世傳誅殺九族連及全鄉(xiāng)的“瓜蔓抄”也并不存在,《閑錄》中只提到“抄及九族”,所謂“抄”當作“查抄”、“抄沒”講,并非處死,應當指的是逮捕發(fā)配,事實上,逮捕發(fā)配族人的行動也沒有完全貫徹,因為下文還提到“子孫逃出”,也就是說相當部分逃脫了處罰,親屬尚且如此,連及鄉(xiāng)里更是無稽之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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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結(jié)

試析建文遺臣事跡后世誤傳的原因恐怕是多方面的:

一是遺臣后代對成祖的憎恨始終存在;

二是民間流傳過程中人們求奇求怪的心理作祟;

三是作為狹義部族政權(錢穆《國史大綱》史)的清朝對于明史的有意歪曲恐怕也是不容忽略的一大因素。

總之,始終保持敏銳的觀察和嚴密的分析來面對紛繁的歷史可能是本文能給大家?guī)淼囊恍﹩l(f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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