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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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大廳

法律意味著什么?

筆者樸素的認為,法律意味著:公平、正義、良知、責任。

哲學家康德與法學家羅翔教授也曾先后提到過: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道德是法律的最高要求。

然而,本案二審法院是怎么做的呢?筆者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其是達到了“最高要求”還是做到了“最低標準”:

  • 老章辯護人于2025年3月3日上午向二審法院提交了4份新證據(jù),以還原2012年拆遷工作的真相,法院當場接收;
  • 筆者于2025年3月5日下午向二審法院順豐快遞了“被害人”自愿親筆書寫的為老章正名材料2份,法院于2025年3月6日上午簽收;
  • 筆者于2025年3月6日下午向二審法院順豐快遞了老章被非法帶走前所作的人生回憶錄自述詩《憶當年》詩稿及其它證明材料,法院于2025年3月7日上午簽收;
  • 二審法院書記員于2025年3月6日上午卻以“微信消息”這種非正式的方式通知老章辯護人:我院決定不同意開庭審理。

由是:我院二審期間先征求了石市檢察院的意見,后充分聽取了上訴人、辯護人,以及代理人的意見。雖然部分上訴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jù)不予認可,但所述理由與一審期間的理由并無實質差異,并不影響定罪及量刑。部分律師在二審期間雖然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材料,但并不影響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故不同意上述申請。

老子云:“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圣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p>

▲一審法庭現(xiàn)場

對于老章目前的遭遇,可謂:聞者傷心,見者落淚。

“被害人”劉某學和趙某明說,老章根本就沒來給他們做過拆遷工作,都是鎮(zhèn)干部、村干部來做工作、談補償?shù)?。以下為兩位“被害人”自愿親筆書寫的為老章正名的材料:

劉某學

我叫劉某學,身份證號: 130226...

我和章子華早就認識,我們關系很不錯。平時也總在一起聊天,對于我在2012年拆遷過程中店鋪被滋擾威脅的事兒,我認為不應該是章子華安排的。憑我們之間相處的關系,他也不會安排人對我干這些事兒,從哪方面說也不會是他安排干的這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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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明

我叫趙某明,身份證號: 130283…

章子華和我父親關系很好,把我當侄子,對于我在2012年拆遷過程中車被砸、人被打的事兒,我認為不應該是章子華安排的,他和我父親的關系也不會安排人打我,他不是那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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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起訴書》與《判決書》里卻是這樣“創(chuàng)作”的: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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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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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與一審指控、判決認定互相矛盾的證據(jù)材料,二審合議庭,竟然熟視無睹,稱“不影響一審認定的事實”!真不知,要什么樣的證據(jù)才能影響一審認定的事實?

“重證據(jù),輕口供”的法律原則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該條款明確規(guī)定了對案件的審理應注重證據(jù)和調查研究,而非單純依賴口供。

與本案有關的具體內容如下:

案件一審判決老章構成兩個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尋釁滋事罪。筆者旁聽了全部庭審過程,但無論是一審階段公訴機關出示的偵查筆錄還是公訴人和法官的當庭發(fā)問,筆者都完全沒有聽到諸如:

  • 老章是何時參加的黑社會?
  • 參加后為黑社會做了什么工作?
  • 跟判決認定的其他黑社會成員之間是什么關系?
  • 判決認定老章指使“攻堅組”進行了尋釁滋事犯罪,攻堅組的成員具體是誰?
  • 到底是誰實施了尋釁滋事行為?

等之類的影響定罪量刑的實質性問題。

《判決書》的“創(chuàng)作”更是漏洞百出,矛盾重重。

多名鎮(zhèn)干部、村干部以及村民均能證實:

  • 2012年的拆遷是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目的是改善農(nóng)民居住環(huán)境,提高農(nóng)民居住質量,屬于政府行為,由遷安市政府和趙店子鎮(zhèn)政府主導;
  • 拆遷過程中,政府、公檢法和土地所的人都跟著,老章總坐通勤車來鎮(zhèn)上,都是跟著兩委(鎮(zhèn)委、村委)干部一起做工作,老章在此工作中不存在安排他人脅迫村民的行為;
  • 老章為人友善,在當?shù)卮迕裰械脑u價良好,為村里、為老百姓做了不少實事,其完全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安排他人脅迫村民”的行為。

因此,老章完全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這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明顯矛盾。

此外,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jīng)過、結果,這些小說敘事六要素的內容,在案件一審指控、判決中無一體現(xiàn),更與事實真相互相矛盾。

1、犯罪時間問題

(1)在案證據(jù)記錄的時間與公訴機關指控的時間完全矛盾。

原公訴機關指控第七起尋釁滋事的犯罪時間為“2012年9月至12月期間”,而在案證據(jù)顯示,八個指控事件的發(fā)生時間均不在起訴書指控案發(fā)時間范圍內。

(2)一審判決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時間擅自進行變更。

原公訴機關指控第七起尋釁滋事的犯罪時間為“2012年9月至12月期間”,一審判決書“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將犯罪時間擅自變更為“2012年夏季以來”。

無論一審合議庭在什么時候決定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時間進行擅自變更,都應當向被告人老章和其他被指控為“攻堅組”的成員進行核實,而非在證據(jù)完全與指控矛盾,且一審合議庭沒有訊問任何一個被告人,也沒有進行當庭發(fā)問并調查核實拆遷時間和滋事時間的情況下,便擅自認定指控的犯罪時間存在錯誤。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法院認定該起尋釁滋事的相關證據(jù)中,被告人老章的訊問筆錄提到:“2012年7月份開始針對涉及到搬遷的四百戶左右村民房屋進行拆除,起初拆遷工作比較順利,大概到了9月份,這兩個村加起來出現(xiàn)了四十幾戶“釘子戶”,“釘子戶”的出現(xiàn)導致拆遷工作停滯、進程緩慢,一直到十月份整個拆遷工作才結束”。

法院既然將上述筆錄內容作為了定案依據(jù),何來公訴機關指控的時間不準確一說?

上述在案筆錄記載的時間與公訴機關指控的時間完全矛盾的情況下,法院的正確做法應該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或通知被害人/證人出庭作證,而非在沒有進行任何核實、核證的情況下,自己創(chuàng)設時間,對老章定罪。

而且即便合議庭為構陷老章有罪,刻意篡改了時間,也無法與《判決書》認定該起尋釁滋事的相關證據(jù)完全對應。

2、指控事件和被害人問題

原公訴機關共有八個指控事件,一審法院認定的指控事件有七個。

其中,原公訴機關指控的撞傷鄧某中的事件,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僅有鄧某中的陳述,無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該項指控不能成立,對該項事實不予認定。

然而,一審法院認定第七起尋釁滋事采信的相關證據(jù)中,被害人鄧某慶、郭某東、申某英、徐某芹、楊某妹等將近二十名被害人也僅僅只有其相關陳述,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

依據(jù)上述一審法院的評判標準,涉及這些被害人的犯罪事實指控都不能成立,對這些犯罪事實都不能予以認定。

3、多名證人均能證實:2012年拆遷過程中,沒有見過一幫人留著光頭、光著膀子、露著紋身在村里嚇唬村民,村干部和鎮(zhèn)干部沒有聽到有村民反映因不愿意拆遷受到滋擾的情況。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對不配合拆遷的百姓實施滋擾行為是聽老章的安排,老章對各滋擾行為屬于明知”屬于無中生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jù)證明;

(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jīng)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

定罪證據(jù)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本案一審庭審過程,石市一審法院可謂做到了:

不但限制辯護人的閱卷范圍,還非法剝奪辯護人的舉證權利,不準辯護人將查看案件偵查階段的同步錄音錄像反映出的事實真相在法庭上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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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審法庭拒絕事實真相,乃至捏造沒有任何證據(jù)佐證的“事實”,辯護人和筆者探訪真相后,二審法院卻以“不影響一審認定的事實”為理由搪塞。

若二審法院以繼續(xù)非法不開庭的方式進行搪塞,這樣的司法,怎能不讓人寒心、失望?那些在法槌下機械運轉的司法齒輪,究竟又是在為誰輸送著"正義"?

習近平總書記曾多次強調:“權力就是責任”。

總書記指出,權力與責任是密不可分的:

“在全面從嚴治黨的背景下,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被賦予了相應的權力,同時也承擔著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不僅體現(xiàn)在日常的工作職責中,更體現(xiàn)在對黨的忠誠、對人民的服務以及對紀律的遵守上?!?/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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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章涉案簡介

老章,一個被無端扣上“涉黑”分子的古稀老人——18歲生產(chǎn)隊長,21歲入黨,50多年黨齡,48歲于正科級崗位提前離崗退休,被鎮(zhèn)書記挽留并推薦至鎮(zhèn)辦企業(yè)打工。在打工的20年里,他努力平衡政企、民企關系,講公理、得民心,一步一個腳印走過來,直至2023年2月16日被石市鹿某區(qū)公安在企業(yè)工作崗位上帶走限制自由至今,冤深似海。

◆2025年1月,一審判決“涉黑”罪名成立,判處7年有期徒刑,老章不服判決,已上訴。

◆老章背負的罪名皆是正常打工履職行為,如今卻被無端扣上“涉黑”分子的帽子,他心中滿是冤屈。但是,他堅信,真相總有一天會大白,他會像那匹古稀老馬,再次奮蹄,為自己的清白而戰(zhàn)。

▲2016年國慶老章于延安楊家?guī)X革命舊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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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刪 記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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