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圖片系A(chǔ)I生成,與內(nèi)容無關(guān))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這樣一則法治新聞:
3月19日上午,案發(fā)于1995年的“四子王旗警察槍擊案”在內(nèi)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1995年6月6日18時左右,當時為通訊股民警的邢志強,在內(nèi)蒙古四子王旗東梁水庫與取保候?qū)徣藛T孟永清遭遇。見孟永清騎著摩托車,邢志強認為摩托車是孟永清偷來的,上前攔截未果,隨后騎摩托車追趕。在水庫南側(cè)的小樹林,邢志強左肩被孟永清持刀刺傷,孟永清身體中彈;6月8日,孟永清身亡。
案發(fā)當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認定邢志強系正當防衛(wèi)。邢志強因被刺傷,入院治療數(shù)日,后來獲得表彰,如愿轉(zhuǎn)入刑警隊,破獲多起大案。2010年,邢志強成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
2020年8月,邢志強被留置,該案被重啟調(diào)查,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邢志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邢志強認為自己無罪,屬正當防衛(wèi),提出上訴。2024年3月4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以“部分證據(jù)不足”,裁定發(fā)回重審。
這起案件的報道網(wǎng)上很多,這里就不再贅述了。
但凡是有一點生活經(jīng)驗的人,都可以想一想我以下說的這些,是不是有道理。
1、槍案
1995年的槍案,一名警察看到一個小混混騎著一輛與收入嚴重不符的摩托車,懷疑盜搶車遂上前攔截盤問,被小混混持刀刺傷后,警察開槍將其擊傷,后小混混由于沒有及時治療等原因身亡。
就這樣一件事情,我覺得警察開槍完全沒有任何問題,而且當時公安機關(guān)也出具了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的證明,怎么過了三十年,就成“故意殺人”了?

難道是出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
還是有了決定性的口供?
都沒有。
有的是下面這個原因。
2、留置
2020年8月,邢志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烏蘭察布市監(jiān)委留置。
一般來說,這種違法違紀最終會轉(zhuǎn)化為受賄罪、貪污罪。
但是, 邢志強最終被移送審查的卻是將近三十年前的這起“故意殺人案”。
這說明一個事實:留置期間,有關(guān)部門沒有查到 邢志強在擔任公安局副局長期間的任何經(jīng)濟問題。
總不成把他放回去,給他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再繼續(xù)做他的副局長?
這才會將這起已經(jīng)過了追訴時效,過去將近三十年的舊案重新提起。
要知道,超過追訴時效的案件,重新追訴是要經(jīng)過最高檢同意的啊!

非這么多周章,去重新追訴一個將近三十年前的案件,原因只有一個:必須定罪。
這從另一個角度,反而能看出 邢志強是一個清官。
能搞受賄、貪污,誰會想去啃三十年前的硬骨頭“故意殺人案”呢?
我還蠻佩服他的,一個公安局副局長,留置后能夠查不出任何經(jīng)濟問題,最后逼得他們只能向最高檢申請追訴多年前的舊事,足可見其人品。
有這樣人品的人,三十年前也不可能去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
3、定罪
值得欣慰的是,一審以“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發(fā)回重審后以“故意傷害罪”被判四年有期徒刑。


但是,與其說這是法治的勝利,不如說這是法治的無奈。
顯而易見的無罪案件,莫名其妙地核準追訴,稀里糊涂地有罪判決。
這份判決,對一個辛辛苦苦工作三十多年,嫉惡如仇,一心撲在工作上,查不出任何貪腐問題的老公安來說,無疑是致命的打擊。
有罪判決本身,甚至比四年牢獄之災更讓人悲哀。
4、帶槍
說了這么多,似乎有點跑偏主題,我們回到中國警察持槍率、開槍率低的問題上。
當正當?shù)拈_槍執(zhí)法有可能成為把自己送進監(jiān)獄的工具時,誰還會愿意開槍執(zhí)法?
這次送不進去,沒關(guān)系,以后只要有機會,就會重新議一議,再把你送進去。
那還盤查啥?抓捕啥?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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