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公然挑戰(zhàn)《波斯坦公告》,這個國家還有存在的合法性嗎?
今天,我們共同面對一個嚴肅的命題:當日本政府公然否認《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的法律約束力時,他們究竟在動搖什么?答案直指二戰(zhàn)后國際秩序的根基,更觸及日本作為現代國家存在的合法性本源。
先介紹下日本最近的冒險舉動,一名日本國會議員問日本政府,日本地方政府和地方議員是否有法律義務遵守1972年《中日聯(lián)合聲明》的相關立場。
在《聲明》中,日本承諾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也就是依據《開羅宣言》將日本“竊取”于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78年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再次確認,嚴格遵守《中日聯(lián)合聲明》中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條約》由兩國政府簽署,兩國立法機構審議批準后正式生效。
日本議員之所以這么問,是因為受這兩份文件的法律約束,日本各級政府人員都不得越過中國政府去和臺灣省發(fā)展官方往來,更不得支持臺灣省的“臺獨”勢力。然而,日本政府為了支持“臺獨”和干涉中國內政掃清障礙,竟然直接否定《中日聯(lián)合聲明》的法律約束力。

或許在日本政府眼里,這最多就是讓中國人不高興,損害中日關系,再不濟就是直接和中國撕破臉,兩國斷交。包括我們國內一些專家也只是認為,日本單方面毀約,損害中國利益,損害日本國家信用。
事實上,日方的做法帶來的影響絕對不止這些。仔細梳理這一事件前因后果來看,日本真正否認的其實是《聲明》中關聯(lián)的《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的法律約束力,這就不是損害中日關系那么簡單了,他實際上是對日本這個國家繼續(xù)存在于世的法律基礎的挑戰(zhàn)。。
1943年《開羅宣言》與1945年《波茨坦公告》,是反法西斯同盟用6100萬生命代價凝結的法律結晶。《開羅宣言》明確:“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主權僅限于四島及盟國決定之小島。”這些條款并非外交辭令,而是寫入《日本投降書》的法律鐵則,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密蘇里號甲板簽署的投降書第一條即承諾:“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項條件?!?/p>
有研究顯示,這兩份文件構成“法律傳承鏈”:《開羅宣言》確立戰(zhàn)后領土秩序,《波茨坦公告》賦予其強制執(zhí)行力,《日本投降書》則是日本對這一秩序的莊嚴承諾。換句話說,它們是日本結束戰(zhàn)爭狀態(tài)、重獲國家資格的“準生證”。這意味著:日本的國家法人資格、領土范圍、軍事限制,乃至參與國際事務的權利,皆源自這兩份文件的授權。

當日本政府宣稱“《中日聯(lián)合聲明》無法律約束力”時,實質是對上述法律鏈條的系統(tǒng)性破壞。《波茨坦公告》作為《日本國憲法》前言確認的“最高法律淵源”,其效力高于任何國內法或雙邊條約。若否認這一點,等同于否定日本憲法本身的合法性。
站在《波茨坦公告》簽署78周年的節(jié)點,我們必須重申:日本的戰(zhàn)后存在,不是戰(zhàn)勝國的恩賜,而是其以國家名義簽署的“文明契約”。這份契約的核心,是對侵略歷史的反省、對和平秩序的承諾。
國際法的鐵律是:國家的合法性源自對國際秩序的信守。否認《波茨坦公告》《開羅宣言》,就是否認日本作為現代國家的法律人格。這不是領土爭議,而是對人類文明底線的挑戰(zhàn)——若二戰(zhàn)后的國際契約可被隨意撕毀,《聯(lián)合國憲章》的權威何在?全球治理的根基何在?
讓我們銘記:一個否認歷史契約的國家,終將失去存在的資格;一個踐踏法律根基的政權,終將被文明的審判席所裁決。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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