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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總理韓德洙的彈劾案,被憲法法院駁回,而這對于尹錫悅來說,絕對是一個壞消息,因為他距離被罷免更接近了。

3月24日,在被彈劾停職87天后,韓德洙成功復職,憲法法院在駁回咨文中,是這么說的。

“不能斷定總理違反法律的行為,構(gòu)成了總理在代理總統(tǒng)期間,背叛了人民授予的信任?!?/p>

簡而言之,看不出韓德洙有被罷免的必要,其實韓德洙的彈劾案被駁回,不算意外,因為當初共民黨是以“戒嚴共謀”、“拒絕任命國會推薦的三名憲法法官”、“回避任命戒嚴常任特檢官”,試圖跟國民力量黨前黨首韓東勛“共同施政”等為名,進行的彈劾。

而這幾大條款,其實都不太靠譜,我們逐條的來看,憲法法院是為何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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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款“韓德洙拒絕金建熙特檢法,違法違憲”的問題上。

八名法官一致認為,總統(tǒng)有廣泛自由的裁量權(quán),因此韓總理代行總統(tǒng)職權(quán),在自由裁量權(quán)之上,行使法案請求重審權(quán),不能說被告違反了憲法第7條、第40條、第49條和第86條。

韓國特檢法的立法有兩種復議的情況,因為特檢法的立法,第一次在國會通過只需要151票,而如果總統(tǒng)駁回重審,那么第二次特檢法通過,就需要200票。

韓德洙對金建熙特檢法行使了重審權(quán),而進步五黨在國會湊不足200票,因此導致該法案無法通過,所以韓德洙其實在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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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款“關(guān)于戒嚴和叛亂行為”的問題上,根據(jù)本案記錄,沒有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為了賦予戒嚴令以程序正當性,采取了建議召開國務(wù)會議等積極行動。

因此,不能說被告違反了憲法第七、第八條,跟韓國公務(wù)員法第56條。

韓德洙在戒嚴風波之中的行事,人所共見,這純粹是共民黨對政府內(nèi)的反對者的強加罪名,以行彈劾之權(quán)。

在第三款,“跟韓東勛共同施政”的問題上,被告發(fā)表的聲明,整體上可以理解為向國民表達了執(zhí)政黨和行政當局,在戒嚴令宣布和解除后將相互配合、竭盡全力穩(wěn)定民情、恢復秩序的意愿。

而且,看不出有進一步破壞“行政立法獨立原則”所確立的總統(tǒng)制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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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德洙跟韓東勛本來想要確立“二韓體制”,通過黨府聯(lián)合運作,進行執(zhí)政,讓韓東勛成為實際上的韓國總統(tǒng),可由于進步五黨的反制,以及執(zhí)政黨院內(nèi)代表權(quán)性東,帶領(lǐng)黨內(nèi)建制派,反對“支持彈劾尹錫悅”的韓東勛。

最終促使韓德洙被彈劾,韓東勛被迫辭職,二韓體制中道崩沮。

所以,由于“二韓體制”未能實現(xiàn),所以韓德洙逃過此款,也就可以理解了。

在第四款“回避特派檢察官候選人推薦請求”。

被告作為代理總統(tǒng),沒有提出特檢候選人推薦請求的實際時間。僅有10天左右。

由于該案還涉及,憲法法院在審的“特檢候選人推薦委員會規(guī)則”權(quán)限爭端,被告方需要時間,來審查委托推薦委員會,推薦特檢候選人的恰當性和影響。

因此,不能說被告違反了《憲法》第7條、第66條、第71條、特檢法第3條第1款,或韓國公務(wù)員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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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國會雖然通過了戒嚴常任特檢法,可由于特檢官的人事任命,需要總統(tǒng)先向國會發(fā)出要求推薦動議,國會才會進行人事投票,因此常任特檢官的任命就被耽誤了下來,韓德洙的此舉,本身是為了保護尹錫悅。

但由于國民力量黨將“特檢推薦任命規(guī)則”,上訴到了憲法法院,憲法法院在爭端在審的情況下,涉及了本部門的權(quán)利,就不可能同意該款,因為這會削弱憲法法院的“權(quán)限仲裁權(quán)”。

在第五款上,也是最為關(guān)鍵的“憲法法官拒絕任命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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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院認為,國會選舉的3名憲法法院法官,具備合法資格,選舉程序未存在違憲違法法,或其他基于議會民主原則的法律的缺陷。

因此,被告負有任命國會選舉的3名法官為法官的特定憲法義務(wù)。

所以,裁定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了憲法第66條、第111條、韓國公務(wù)員法第56條等規(guī)定,符合憲法規(guī)定的彈劾事由,即“在執(zhí)行職務(wù)時,違反憲法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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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德洙拒絕任命三名憲法法官,是因為國會提名了兩名進步法官,1名保守派法官,一旦通過這一任命案,憲法法院內(nèi)的進步派法官就將達到6人,尹錫悅的彈劾案就會面臨通過。

而根據(jù)循例,執(zhí)政黨跟在野黨,應(yīng)該各舉薦一名,第三名則協(xié)商推薦。

韓德洙便是以“朝野分歧”為由,拒絕任命。

由于國會循例并非成法,因此不被憲法法院認定。

但由于五款彈劾罪名,只有一款成立,所以最終韓德洙彈劾案沒能通過。

但最終的票形,卻十分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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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支持駁回,其中四名進步派法官,一名保守派法官,他們分別是文在寅任命的文炯培、李美善、鄭貞美、金炯科,以及尹錫悅?cè)蚊慕鸶\啊?/p>

而棄權(quán)的兩人,鄭亨植是尹錫悅提名任命的保守派法官,趙漢暢則是國民力量黨提名,崔相穆任命的保守派法官。

唯一支持彈劾的,則是進步五黨提名,也就是李在明一派的鄭桂先。

簡單來說,韓德洙的彈劾案被駁回,是文派跟尹派的憲法法官聯(lián)合所致。

在復職后的總理咨文里,韓德洙是這么說的。

“將傾注全部智慧和能力,在貿(mào)易戰(zhàn)中確保國家利益?!?/p>

“我將以韓國產(chǎn)業(yè)和子孫后代的利益為依據(jù)做出一切判斷?!?/p>

“大多數(shù)韓國人不關(guān)注韓國向左或向右,而是希望韓國向上向前、向上、向前。”

“我們將盡一切努力推動需要兩黨合作的國家重大問題?!?/p>

這讓彈劾他的李在明跟進步五黨,黯然失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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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的韓國政局,對于韓德洙來說,當然是好事,但對于尹錫悅卻未必了。

因為在韓德洙彈劾案之前,憲法法院因為五名進步派法官,跟“我們的法律研究社”的關(guān)系,而備受韓國輿論爭議,這讓憲法法院在尹錫悅彈劾上的公眾信任不足。

根據(jù)3月20號,全韓晴雨表的民調(diào)顯示,只有60%的受訪者信任憲法法院。

所以,不管是對于李在明來說,還是憲法法院本部門而言,在尹錫悅彈劾上。需要提高公眾信任度,才便于做出裁決,尤其是一旦通過彈劾案,如果公眾信任度不足的話,憲法法院將面臨部門存亡危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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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明顯不是憲法法院,甚至整個法院體系所愿意見到的,這不僅意味著法官群體影響力的大舉收縮。

更意味著少了九個內(nèi)閣國務(wù)級的法官職位,整個法官群體都受影響,而韓德洙彈劾案的被駁回,這自然可以極大的提高憲法法院的可信度。

對于韓國政局來說,也無足輕重,因為崔相穆在87天的堅守,證明了李在明跟共民黨的“彈劾斷頭臺”威懾,對于有堅定政治立場的人而言,不值一提。

而一旦憲法法院的公眾信任度提升,尹錫悅自然就要面臨更大的罷免壓力了。

畢竟,根據(jù)3月21日的蓋洛普民調(diào),彈劾支持率高達58%,彈劾反對率只有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