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3月25日15時30分許,內蒙古自治區(qū)開魯縣自來水公司第二供水廠副廠長梁鈞,駕駛一輛白色三菱越野車,在50分鐘內,嫌疑人持槍駕車前往三個地點,向5人開槍,共射出14發(fā)子彈。
最后一次作案15分鐘后,在最后一處行兇點2公里外的一個加油站,梁鈞被警方擊傷后控制。
2019年3月25日15時許,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供水廠召開職工大會期間,梁鈞又因不滿孫某某會議發(fā)言內容,在前往廠區(qū)辦公樓西側停車場途中與孫某某發(fā)生口角繼而相互推擁,梁鈞在其駕駛的三菱越野車后備箱內取出一支口徑槍向孫某某射擊并擊中孫某某左胸部,見其倒地后,梁鈞又繼續(xù)向孫某某頭部射擊并擊中其頭后枕部,致孫某某當場死亡。
案發(fā)時在現(xiàn)場附近的被害人付某某同系供水廠職工,梁鈞因付某某平素與孫某某同乘車輛認為該二人關系較好,遂持槍向付某某射擊并擊中付某某左腹部、左腰部致其倒地,梁鈞又繼續(xù)向付某某頭部射擊并擊中其頭后枕部,致付某某當場死亡。
被害人鄧某某系供水廠副經(jīng)理,梁鈞因鄧某某任用孫某某一事對其心存不滿,在射擊孫某某、付某某后發(fā)現(xiàn)鄧某某在廠區(qū)內,遂持槍追趕。在繞辦公樓追趕一圈后鄧某某在西側柵欄處向外翻越時,梁鈞持槍向鄧某某射擊并擊空,后梁鈞駕車駛離供水廠。
因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任用孫某某為第一副廠長一事,梁鈞對自來水公司領導成員心存不滿。在駕車駛離供水廠后前往自來水公司意圖報復,到達自來水公司門口后因大門關閉,鳴笛未果后持槍駕車離開。
被害人鄭某某系慈善堂個體經(jīng)營者,梁鈞因瑣事對鄭某某記恨在心,在梁鈞駕車逃至開魯縣開魯鎮(zhèn)民族路附近時,停車持槍進入鄭某某經(jīng)營的慈善堂屋內,開槍射中鄭某某左上臂致其倒地,后繼續(xù)持槍射擊被害人邵某某(鄭某某丈夫)四槍,擊中邵某某左季肋部、左側胸背部、頭部等位置,致使鄭某某、邵某某夫婦當場死亡。
被害人孫某系供水廠職工,與梁鈞相識并無重大矛盾。梁鈞駕車逃至開魯縣開魯鎮(zhèn)宇亨國際汽貿城南側公路附近時發(fā)現(xiàn)孫某駕車??柯愤呅菹?,遂驅車靠近后與孫某攀談,在孫某下車后梁鈞持槍向孫某射擊并擊中孫某左胸部致其倒地,梁鈞繼續(xù)向孫某頭部射擊并擊中其頭右顳部致其當場死亡。
截至2019年3月25日下午,已造成5人死亡。
嫌疑人共持槍殺害5人,其中3人為其在自來水公司的同事,另有2人為其住所附近的一對老年夫妻。
2019年3月25日16時35分許,犯罪嫌疑人梁鈞被公安干警擊傷后抓獲,槍彈已被收繳,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件發(fā)生后,開魯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逐級上報相關情況。通遼市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通遼市人民檢察院、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已迅速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受害者家屬安撫工作。
開魯縣“3·25”持槍殺人案,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調查訪問、視頻分析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人梁鈞(男,44歲,開魯縣自來水公司第二供水廠副廠長,性格偏執(zhí),已抓獲)系因工作和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持槍報復殺死特定人員,未傷害現(xiàn)場無關人員。作案槍支為小口徑步槍,已收繳。槍源正在全力調查,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2019年3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3·25”持槍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梁鈞依法批準逮捕;以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對犯罪嫌疑人田春雨依法批準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經(jīng)偵查發(fā)現(xiàn),田春雨涉嫌非法買賣槍支。3月30日,公安機關將此案移送審查批準逮捕,開魯縣人民檢察院快速審查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當日依法對梁鈞、田春雨批準逮捕。
2019年4月10日,內蒙古持槍殺人案又有5名嫌疑人被批準逮捕,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對犯罪嫌疑人張玉春、高斯日古冷、孫昌文依法批準逮捕;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對犯罪嫌疑人陳立武依法批準逮捕;以涉嫌非法持有彈藥罪對犯罪嫌疑人周海山依法批準逮捕。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均系犯罪嫌疑人梁鈞持槍故意殺人案涉案人員。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2019年4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吳巴力桑、張石磊批準逮捕。
2019年4月23日,3·25開魯持槍殺人案已批捕9人,其中犯罪嫌疑人梁鈞在出院后,已被羈押至開魯縣看守所。
2019年6月,通遼市人民檢察院以梁鈞涉嫌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彈藥罪三項罪名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11日上午,內蒙古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鈞持槍殺人案在通遼市開魯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梁鈞以殺人為目的持組裝口徑槍向6人射擊共射出子彈14發(fā),致5人當場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彈藥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追究刑事責任。
2019年10月24日,由通遼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開魯縣梁鈞持槍殺人案在開魯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宣判。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鈞犯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彈藥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建議判處梁鈞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量刑建議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梁鈞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殺人犯意堅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依法懲處。
最終,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梁鈞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依法對其數(shù)罪并罰,判處梁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梁鈞當庭表示要上訴。
參考資料
[1] 內蒙古發(fā)生持槍殺人案致5死 嫌犯被捕槍彈已被收繳 · 網(wǎng)易 [引用日期2019-03-25]
[2] 內蒙古檢察機關就開魯縣持槍殺人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 新浪 [引用日期2019-03-25]
[3] 開魯縣檢察院對“3.25”槍擊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 · 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wǎng) [引用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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