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要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告知當地村委會、未安裝提示牌的情況下,明知周圍有人栽種莊稼,仍將組裝的電網裝置安放在某鄉(xiāng)鎮(zhèn)村小組的公共區(qū)域,當月11日被害人余某秀勞作后從該處經過時被電傷。經鑒定,被害人余某秀因電擊傷致左下腹部瘢痕遺留,電擊傷致右大腿前側瘢痕遺留,被評定為輕傷二級。

2

裁判理由

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通過私自架設電網方式捕獵野豬的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綜合該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決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同時沒收作案工具。

3

典型意義

我國法律規(guī)定,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禁止私設電網。在現實生活中,有人為了防盜或者捕獵野豬等野生動物,私自架設電網,殊不知這樣容易對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輕則違反法律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重則危及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人員傷亡,追究刑事責任。故廣大群眾切勿抱著僥幸心理私拉電網,以免釀成悲劇,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而追悔莫及。若在生活中發(fā)現該類違法犯罪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4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寫人:尹容容

主編|王 錢責編|張振宇

編輯|柳文慧供圖| 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