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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同床共枕的丈夫,一邊是情同姐妹的“閨蜜”,女子王某沒想到有一天,自己身上會上演被丈夫和“閨蜜”雙雙“背刺”的狗血劇情。請看沁陽市法院審理的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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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和張某系夫妻關系,王某和被告李某原是“閨蜜”。王某自述2021年,其發(fā)現(xiàn)李某與丈夫張某關系曖昧,曾出言勸阻,但二人并未悔改。而后,王某更是發(fā)現(xiàn)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間,丈夫張某多次用手機轉賬給李某,其中不乏“5200”“1314”等含有特殊意義的金額。王某氣憤不已,認為李某哄騙張某轉賬,侵犯了王某和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多次要求李某歸還,卻遭到拒絕,王某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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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經(jīng)法院核查二人轉賬記錄,張某在陽歷新年、農(nóng)歷小年、農(nóng)歷除夕、情人節(jié)、農(nóng)歷5月21日(“521”寓意“我愛你”)、農(nóng)歷5月27日(“527”寓意“我愛妻”)等多個特殊時間節(jié)點,多次向李某轉賬1314(寓意“一生一世”)、5200(寓意“我愛你”)等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共計63329.43元,應認定為贈與。另有張某通過銀行卡向李某轉賬16348元,李某、張某雖辯稱該款項系張某通過某平臺購買李某掛拍的瓷器,但二人未提供平臺交易的完整明細,且庭審中雙方均認可該交易系虛擬交易,并未產(chǎn)生實物購入,故該部分款項系張某對李某的贈與。結合上述認定,張某對李某轉賬的79677.43元屬于原告王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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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張某和李某的行為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本案中,張某向李某轉賬79677.43元雖系贈與行為,但案涉79677.43元屬于王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某未經(jīng)王某同意轉款給李某,侵犯了王某的財產(chǎn)權。李某明知張某有配偶而與之保持不正當關系,并接受張某大額轉款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侵犯了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權,導致贈與合同無效。故法院依法判決李某返還王某79677.43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張某的行為符合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關于贈與的效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案涉79677.43元屬于王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張某未經(jīng)王某同意轉款給李某,顯然不是基于日常生活需要,侵犯了王某的財產(chǎn)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guī)定,李某明知張某有配偶而與之保持不正當關系,并接受張某大額轉款的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主觀上并非出于善意。故張某向被告李某轉款所形成的贈與合同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關于無效的后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李某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侵犯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權,導致贈與合同無效,故應向王某返還。

李某和張某均作為已婚人士,在各自婚姻之外和異性交往應保持合適的距離,以維護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尊重各自的伴侶,而張某多次在特殊時間節(jié)點,通過微信向李某進行男女之間表達愛意的具有特殊含義的轉款,這種行為遠遠超出了正常男女交往的合理界限。二人的行為既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又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法官在此提醒,夫妻雙方在步入婚姻殿堂時許下的莊重承諾,意味著需要在漫長的歲月中彼此忠誠、相互扶持。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任何逾越法律底線的男女關系,或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贈與行為,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與支持。請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嚴守法律法規(guī),堅守道德底線!

供 稿: 焦作中院李怡靜 沁陽法院崔彧璠

審 核:張宗磊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李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