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對于姜家來說,是對19年前那場噩夢的重新凝視。當曾某、呂某、王某三人手持器械翻墻入院,用暴力手段控制兩位老人時,他們撕碎了一個家庭平靜的生活。持續(xù)了18年的追索,在法庭上終于迎來對峙的時刻,而關于人販子何以如此猖獗的追問,也隨著庭審細節(jié)的披露愈發(fā)清晰。

2006年12月4日凌晨的魯西南某村,曾某、呂某、王某三人手持器械翻越圍墻,撬開姜家大門鎖具。面對驚醒的一對老人,犯罪分子使用暴力手段壓制反抗,強行擄走熟睡中的八個月大嬰兒,以28600元賣給買家。

這個嬰兒的名字叫姜甲儒。眼睜睜看著孩子被擄走的,則是他的祖父母。

上述事件,就是如今被我們所熟知的“12·3泰安入室搶嬰案”。

4月2日,山東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山東入室搶嬰案”,四名被告人曾某、呂某、王某、袁某被控犯拐賣兒童罪。

看到媒體關于四名被告人庭審表現(xiàn)的報道,給人的感受只有兩個字:憤怒。

四個被告,無一人有哪怕一絲絲的懺悔,更談不上認罪。

曾某、王某、袁某當庭翻供,試圖以否認犯罪事實來逃避法律的制裁。曾某聲稱不認識呂某,也沒有實施入室搶走姜甲儒的行為,只承認賣孩子的事實;王某則否認自己參與預謀,聲稱只是后來才知道要搶小孩;袁某狡辯自己是被“利用”了,對搶孩子一事根本不知情。而呂某雖然對起訴內(nèi)容無異議,但在供述中也試圖減輕自己的罪責。

四名被告人在庭上互相推諉、扯皮,甚至抖腿、瞪眼,態(tài)度極其傲慢。如此囂張的態(tài)度,是對法庭的藐視,更是對受害人家屬感情的再次傷害。

為什么曾某、王某、袁某當庭翻供? 甚至做出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

從媒體報道及公開信息來看,三人都有前科。

曾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2014年8月30日被假釋,2016年1月28日假釋考驗期滿。

呂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

王某曾因犯盜竊罪、強奸罪及脫逃罪被判刑,刑期累計最長,達23年。

可見,曾某、王某、袁某不是普通的人販子,而是典型的慣犯,長期游走在黑暗中,被多次處刑。

由此也不難理解,曾某、王某、袁某當初何以敢翻入他人家中,當著老人的面搶走孩子。

他們更形成了畸形的“犯罪理性”,清楚如何規(guī)避重罪認定。

姜甲儒直言,希望4個被告被判死刑,但曾某、王某、袁某或許認為,在現(xiàn)有法律體系下,他們罪不至死。

翻開刑法條文,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兒童等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拐賣兒童罪。四名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入室搶走8個月大的受害人姜甲儒,其行為完全符合拐賣兒童罪的構(gòu)成要件。

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 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 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呂某、王某三人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綁架兒童,符合上述第五項加重情節(jié),法庭可據(jù)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曾某、呂某、王某三人持械翻墻進入姜甲儒家中,其行為已經(jīng)嚴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住宅安寧權(quán),構(gòu)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控方此次是以拐賣兒童罪起訴四人,為何沒有同時起訴其非法侵入住宅罪?這一點還有待后續(xù)庭審控方闡述。

曾某、呂某、王某雖然罪行累累,但之前罪行不是拐賣兒童,同時,他們也沒有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

這也許是幾人在庭上種種表現(xiàn)的“底氣”。他們?nèi)源鎯e幸,認為其罪行不至于被判死刑。

針對拐賣兒童現(xiàn)象,公眾對人販子深惡痛絕,呼吁“一律死刑”的聲音很高,希望以此有效震懾犯罪。

也確有一批拐賣兒童的重犯被處以極刑。

比如,著名的“余華英案”。

1993年至2003年期間,余伙同他人共拐賣兒童17名。2024年10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重審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余華英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余華英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12月19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余華英拐賣兒童上訴案,并于當日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025年2月28日,余華英被執(zhí)行死刑。

但這是近16年來,法院首次對此類案件裁以死刑。更早一起,是2009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的兩起拐賣兒童犯罪死刑案件,拐賣兒童罪犯胡明華、蘇賓得于當天執(zhí)行死刑。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已很少有拐賣人口罪犯被判處死刑。如《法制博覽》雜志2018年4月刊發(fā)的文章指出,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等網(wǎng)站可獲取的200份拐賣兒童罪案例中,該罪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最多的刑罰仍然是有期徒刑。

對于人販子,我國對人販子判處死刑的態(tài)度是謹慎的,而非簡單的從重從快。全球范圍內(nèi),死刑的適用范圍在不斷縮小,許多國家已經(jīng)廢除了死刑或者只在極少數(shù)嚴重犯罪中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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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保留死刑的基礎上堅持慎用死刑,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堅持罪刑相當原則,根據(jù)具體案件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綜合考慮刑罰的適用,以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回到“12·3泰安入室搶嬰案”。

媒體的各種報道,讓我們一窺這家人遭受的種種苦難。

爺爺姜玉金再沒從自責中走出。他總念叨“沒護好孩子”,整日煙不離手,五六年間抽空了后半生的希望。2013年寒冬,含恨離世。

案發(fā)后,奶奶(張淑琴)也陷入長期悲痛當中。她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在兒子媳婦面前抬不起頭,甚至與兒媳婦產(chǎn)生了隔閡,這十幾年的春節(jié)都是自己一個人過。

姜甲儒的父母喬守芬夫婦踏上了漫漫尋子路,輾轉(zhuǎn)全國各地尋找孩子。最近時與骨肉僅隔十公里。2024年1月,警方通過人臉識別技術找到姜甲儒,促成其與家人相認。此時,姜甲儒已經(jīng)快18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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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對兒童拐賣事件心存僥幸,幻想被拐的孩子或許能進入一個“體面的家庭”,在“養(yǎng)父母”的照料下過上安穩(wěn)的生活。

事實上,看似美好的圖景不過是自欺欺人的幻象。

姜甲儒被賣至濟寧某鄉(xiāng)鎮(zhèn)后,買家為禁錮他,自8歲起每夜用布條綁其手腳至12歲,活動范圍僅限院落,從未踏入正規(guī)學堂。自姜甲儒10歲起,就被強迫每日勞作超8小時。

2024年1月認親后,姜甲儒經(jīng)歷兩個月的“認知震蕩期”,反復質(zhì)問“為何被賣的是我”。長期封閉導致的社交恐懼,使他面對生人時全身顫抖。

因此,姜甲儒向四名被告索賠606萬元,其中300萬專用于其心理治療。

打拐是一場漫長的戰(zhàn)爭,終點不在認親現(xiàn)場,而在如何重建被拐賣的孩子、以及其親人被摧毀的心理。

大家可能聽過一個名詞——戰(zhàn)后心理綜合癥,又稱創(chuàng)傷后應激障礙(PTSD),主要表現(xiàn)為個體在經(jīng)歷、目睹或遭遇一個或多個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實際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脅,或嚴重的身體傷害后,所導致的個體延遲出現(xiàn)和持續(xù)存在的精神障礙。

姜甲儒以及他的家人,未來也可能會有類似的創(chuàng)傷。

那些深夜里突然驚醒的窒息感,那些在人群中突然僵直的顫抖,那些永遠定格在某個瞬間的舊照片……一切細碎的、無法被語言描述的傷痛,都在無聲地啃噬著他們的人生,也在提醒我們:當法庭宣判人販子刑期時,更需要宣判這個社會對待拐賣兒童現(xiàn)象的態(tài)度,是繼續(xù)用“活著就好”來稀釋痛苦,還是正視每個傷口的呼號。

確實,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有其必然的局限性,難以徹底彌合受害者的創(chuàng)傷,也無法完全滿足公眾對“同態(tài)復仇”(即以等害交換為核心的報復原則,如《漢謨拉比法典》中“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古老法則)的樸素期待。

但人性深處對公平正義的渴求卻從未沉睡,人們也在用自己的方式懲罰兇手。

這讓我想起了另一起公案。

2020年,2月12日,韓國電影《素媛案》原型趙斗順刑滿出獄返回安山市住所,引發(fā)韓國社會強烈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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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6歲的他性侵致8歲女童終身殘疾,僅獲刑12年。

出獄后,趙斗順家地址曝光后,超百人圍堵小區(qū),高呼“打死他”,與警方爆發(fā)多次沖突。有格斗選手直播揚言出千萬韓元“打殘他”。

世間長存的樸素公義,或許正是源于這樣的邏輯鏈條:法律的天平因程序正義而保持克制,社會就會自發(fā)以輿論施壓、民間警戒等多種方式,形成某種超越條文框架的社會懲戒,以此形成沖刷罪孽的民間凈化儀式,更是“天理昭彰終有報”信念的集體踐行。

假設,曾某、呂某、王某等最終逃脫了死刑,他們也會發(fā)現(xiàn),社會輿論的永久譴責,已形成了一種超越物理懲戒的精神死刑。千夫所指的聲浪,就像一把烙鐵,將他們的罪行,刻進歷史的恥辱柱。

所以,此案的審判,不單單是對姜甲儒個人、以及他所在家庭的救濟,還要以全民參與的道德審判機制,讓法律無法觸及的灰色地帶始終閃爍著警示的紅燈,推動著整個社會向善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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