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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群戶外愛好者相約

前往城郊山區(qū)“打野”。

他們帶著工具和美食,

滿心期待地投入大自然的懷抱。

起初,一切似乎都很美好,

他們在山林間穿梭,

尋找著野菜、野果,

感受著大自然的清新與寧靜。

然而,隨著活動的深入,

問題逐漸暴露出來……

其中一位成員為了追求更多“戰(zhàn)利品”,

獨自一人深入密林。

不料,他在攀爬一棵大樹時不慎失足,

從高處摔落,導致腿部骨折。

由于山區(qū)信號不佳,

救援隊伍花費了大量時間才找到他,

為他進行治療。

此外,還有成員在采摘野菜時,

誤入了附近村民的私人菜地,

引發(fā)了不必要的糾紛。

在快節(jié)奏的都市生活中,越來越多的人渴望回歸自然,尋找一份寧靜與野趣。“打野”——這一戶外活動因此逐漸流行起來。然而,在享受大自然恩賜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隨之而來的種種風險。

浙江臺州石人峽驢友被沖走、四川雅安魚鱗壩游客遇難等事故頻發(fā),讓我們深刻認識到,在享受“打野”樂趣的同時,我們必須時刻保持警惕,注意以下三大風險:

戶外安全:

小心大自然的“隱藏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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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環(huán)境復雜多變,充滿了未知的危險。在“打野”過程中,我們可能面臨摔傷、扭傷、蛇蟲叮咬、迷路等風險。因此,在出發(fā)前,我們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了解目的地的天氣、地形、植被等信息,攜帶必要的裝備和急救藥品。同時,要遵循安全原則,不擅自進入未知區(qū)域,特別是野生水域、懸崖邊緣、未開發(fā)洞穴等,不攀爬危險地形,保持與隊友的聯(lián)系。遇到緊急情況時,要及時尋求幫助,避免盲目行動導致事態(tài)惡化。

彭州政法提醒

1

若在公共荒地、無明確管理方的野外自行挖野菜,因自身疏忽(如踩空、滑倒)受傷,一般視為自甘風險,責任自負。(《民法典》第1176條 )

2

若在有人管理的土地(如景區(qū)、承包山林、私人菜園)挖野菜:如未經(jīng)允許進入屬“擅自闖入”,管理者無過錯可不擔責;如管理者未盡警示義務(如未設置“危險區(qū)域”標識),需承擔部分責任(《民法典》第1198條 )

3

若因他人行為導致摔倒(如他人挖掘遺留深坑未回填),可要求第三方賠償《民法典》第1165條 )

私人領地:

別當“菜園子里的采花大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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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采摘野菜、野果時,我們很容易誤入私人領地,侵占他人的種植資源。這不僅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還可能觸犯法律。因此,在采摘前,我們應仔細觀察周圍環(huán)境,確認所采區(qū)域是否為公共區(qū)域或無人管理區(qū)域。避免進入有明顯標識的私人領地,尊重他人的財產(chǎn)權益。此外,在明令禁止進入的具有國家保護植物標識的特殊區(qū)域采挖野菜,挖野菜途中毀壞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植物,還可能觸犯刑法

彭州政法提醒

1

未經(jīng)許可進入他人菜園挖野菜,屬于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chǎn)權(如破壞蔬菜、土地等)。《民法典》第1165條、第1184條)需按實際損失(如作物市場價、恢復土地原狀費用)賠償村民。若損失難以確定,可協(xié)商或由第三方評估。

2

菜園屬于村民合法使用的土地(承包地、宅基地等),擅自進入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民法典》第1205條)若情節(jié)嚴重(如多次闖入、毀壞面積較大),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面臨罰款或拘留。

3

非法采挖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如紅豆杉、石斛等),可能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刑法》第344條)

有毒野菜:

可不要貪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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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菜雖然營養(yǎng)豐富、口感獨特,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一些野菜可能含有毒素或對人體有害的物質,誤食后可能導致中毒、過敏反應等嚴重后果。此外,野菜的生長環(huán)境也可能受到污染,如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等,影響其安全性。因此,在采摘和食用野菜時,我們應保持謹慎態(tài)度。要選擇熟悉的、無毒的野菜品種進行采摘,避免采摘陌生或疑似有毒的植物。同時,要注意野菜的清洗和烹飪方式,確保其安全可食用。對于不確定的野菜品種,最好咨詢專業(yè)人士或查閱相關資料進行確認。

“打野”作為一種戶外活動,確實能讓我們親近自然、放松身心。但只有在確保文明與安全的前提下,我們才能真正享受到這份樂趣。

讓我們在“打野”時

牢記上述風險提醒,

做到文明出行、安全第一

共同守護大自然的和諧與美好。

同時,也要尊重他人的

權益和法律法規(guī),

做一個有責任感的戶外愛好者。

轉自:彭州政法微信公眾號